2026年7月连云港可靠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付长洋为您排忧解难

2026-07-16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刑事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付长洋。他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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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他不仅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还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专业资质。在社会职务方面,他身兼数职,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在法律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付长洋律师也获得了众多荣誉。他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成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同时也是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和“148”工作先进个人。

在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有着许多经典案例。例如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被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起诉。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同时,从主体身份认定,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这个案例体现了付长洋律师精准拆分罪名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还有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提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脱。

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遇到难题,不妨联系付长洋律师,他将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排忧解难。联系电话:13812332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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