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付长洋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护航

2026-06-29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付长洋,他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他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是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同时,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资质。

付长洋律师在社会上担任着众多重要职务。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同时还是连云港市和盐城市的仲裁员。

他所获得的荣誉更是数不胜数。他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还获得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看看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改判核心要点)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挪用公款罪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资金权属为国有,法定刑更重,涉案数额巨大一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属于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典型案例,公诉机关仅凭企业资产管理职能惯性认定国有属性、公职人员身份,量刑偏重;付长洋律师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任职委派性质,精准拆分两罪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直接规避五年以上重刑,最终争取缓刑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文章插图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

付长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王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指出这起案件本质上是民事经济纠纷,王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信访维权。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对王某的刑事指控,让王某摆脱了不必要的法律困境。

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就像一座灯塔,为陷入法律困境的当事人照亮前行的道路。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任何需求,不妨拨打他的联系电话13812332299,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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