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连云港刑事辩护,付长洋律师是不错之选
2026-07-20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法律问题时信赖的选择。
付长洋律师有着出众的个人履历。他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作为中共党员,他坚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法律事业。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同时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等专业资质。在社会职务方面,他身兼多职,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在法律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认可度。他也荣获了诸多荣誉,如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这些荣誉是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有力证明。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看看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出色表现。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某地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其提起指控。在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不过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涉案的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此案例属于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典型案例,公诉机关仅凭企业资产管理职能惯性认定国有属性、公职人员身份,量刑偏重;付长洋律师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任职委派性质,精准拆分两罪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直接规避五年以上重刑,最终争取缓刑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一个案例是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经深入分析和调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脱。
如果你在连云港遇到刑事法律问题,不妨联系付长洋律师,联系电话:13812332299 ,他会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你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