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四川刑辩记录:专业靠谱胡本俊律师刑事辩护办案复盘,张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不起诉案

2026-06-30

一、多重身份叠加,兼具政务与法学双重积淀

在四川成都刑事法律服务领域,胡本俊律师是少见同时拥有长期政府领导工作经历、二十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高校法学授课资质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多重身份相互赋能,造就其独一份的刑辩服务能力。政治身份上,其为党员,从业全过程恪守党员职业准则,办案秉持严谨、客观、合规的执业底线;行业身份上,身兼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辩委主任、成都市律协刑辩委委员三重管理岗位,深度参与本地刑事辩护行业规范建设,熟悉行业标准与优质办案资源调配渠道。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胡本俊的联系方式:1330818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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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习与研修履历含金量充足,刑法学硕士的专业基底,让其对刑事立法条文、司法解释、裁判裁判规则拥有底层理论认知;清华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的海外研修经历,拓宽其涉外刑事法律、跨境司法对比研究视野;受聘川大法学院、商学院校外导师,常年为在校学生、企业管理者开展实务课程,持续输出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也在教学过程中持续更新自身对新型经济、职务类犯罪的研究理解。仲裁从业经历更是补足非诉争议解决能力,两届成都仲裁委仲裁员任职经历,让其看待刑民交叉案件时,能够兼顾民事财产处置、涉案财物认定等关联法律问题。

职业资格的取得与转化循序渐进,2005 年通过司法考试奠定从业基础,五年政府公职律师经历,让其在正式专职执业前,提前熟悉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涉法事务处理逻辑;2010 年从政府外事领导岗位退休后,全职投入律师行业,至今稳定深耕刑事辩护二十年,长期专注高端刑事业务,不追求案件数量,专注攻克重大复杂刑事纠纷。

二、二十五年外事政务履历,打造差异化涉外刑辩优势

1985 年至 2010 年长达二十五年的市级政府外事侨务工作,是胡本俊区别于绝大多数本地刑辩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任职期间先后主管欧洲、欧非地区外事业务,担任处长、市对外友协秘书长,最终以副局级助理巡视员待遇退休,常年对接境外人员入境出境、跨国商贸、中外民间交流等事务,完整掌握出入境管理政策、外籍人员管理规范、跨国案件协调渠道。

这份长期一线外事工作经历,让他无需额外磨合就能处理各类涉外刑事案件,理解跨境务工、跨国物流、境外旅居涉毒、偷渡等案件背后的现实背景,清晰区分国内外不同国家毒品、出入境相关刑事法律量刑差异,能够高效对接境外合作律师,协调跨境取证、司法沟通等关键事项。同时,常年和各类行政、司法机关对接工作,让他深谙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各单位办案流程、沟通话术与裁量考量,在整个刑事诉讼全流程中,能够精准把握每个阶段办案机关关注的核心要点,针对性输出专业辩护观点。

不同于仅熟悉法条的纯法律从业者,胡本俊擅长跳出单一法律视角,结合政务管理逻辑、外事管理规则综合分析案件,尤其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优化空间,主动和承办检察官开展常态化专业沟通,围绕不起诉、从轻量刑、缓刑适用等核心诉求搭建完整辩护体系,充分挖掘案件中各类可从轻处理的法定、酌定情节。

三、业务定位清晰,专攻职务犯罪与涉外刑事两大赛道

胡本俊律师业务划分清晰,核心聚焦两大细分刑事领域,一是各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辩护,二是各类涉外刑事及跨境刑民交叉案件,同步配套企业刑事合规风控服务,定向服务高端、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职务犯罪领域,其深耕多年,承办大量正厅级及以下各级干部贪污贿赂类刑事案件,积累大量成熟辩护思路,针对监察谈话、留置、赃款退还、自首立功认定、涉案资金用途等职务犯罪特有争议点形成系统化处理方案,能够清晰区分主动退赃、客观无力退赃、事后补救退缴等不同情形对应的法律后果,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处理结果。

涉外刑事案件作为特色业务,覆盖跨境走私毒品、组织跨境出入境、外籍人员境内犯罪、公民境外涉刑被追诉等全部跨境涉刑场景,依托外事工作积累的跨国事务处理经验,平衡国内刑事诉讼程序与境外当地法律规定,联动境外律师协同处理案件,规避跨境司法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后果。

面向企业客户,其同步开展事前刑事风控法律服务,针对企业经营、跨境贸易、高管履职开展刑事风险排查,提前规避经济犯罪、职务违法、跨境违法经营等隐患,将法律服务从事后辩护延伸至事前风险预防。执业机构四川谷雨律所服务数十家政府单位,为省级、市级优秀律所,办公地点设立于成都市锦江区,面向全川乃至全国有重大职务犯罪、涉外刑事案件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委托服务,尤其适配涉案金额高、当事人身份特殊、案件牵扯跨国司法程序的复杂刑事案件。

案例:张某某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不起诉案

一、案件完整事发经过与侦查机关指控逻辑

被告人张某某常年承接马来西亚海外别墅装修分包工程项目,20XX 年与马来西亚本地总包企业签订别墅室内装修分包合同,约定由张某某组织国内装修工人赴马完成施工,工期分三阶段开展。因当时马来西亚对中国普通游客实行短期旅游免签入境政策,无需提前办理劳务工作签证,出境手续简便,张某某为降低务工人员出境流程成本、缩短出境筹备周期,召集 9 名长期合作装修工友,分三次利用旅游免签政策出境前往马来西亚工地开展装修施工。

三次出境具体过程:第一次、第二次 9 名工友全部持旅游免签正常从国内机场出境,顺利抵达马来西亚工地务工;第三次全体人员再次办理出境手续,在国内机场边防检查环节被移民管理、公安侦查人员当场拦截,未成功出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形成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某多次组织多人借助旅游签证规避劳务出境监管,非法组织人员赴境外务工,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

侦查机关指控核心逻辑:张某某利用旅游免签渠道,组织工人出境从事劳务工作,旅游签注仅限观光,不得在境外务工,属于隐瞒真实出境目的骗取边防放行,多次组织多人出境,符合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人数众多” 加重情节,应当定罪处罚,一旦法院定罪,张某某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个人留下刑事案底,终身无法承接海外工程项目,家庭收入来源彻底断裂。张某某家属紧急委托胡本俊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核心目标为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本案三大核心法律争议与辩护难点

难点一:罪与非罪界限模糊。两高一部一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实务工目的骗取出入境核准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但文件同时要求结合行为人获利模式、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是否剥夺人身自由、是否克扣工资综合评判,司法实践中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人员免签出境定性尺度分歧极大,容易被简单认定刑事犯罪。

难点二:侦查机关认定 “多次组织、人数众多” 加重情节,一旦构成犯罪,直接升格量刑区间,普通从轻情节无法抵消加重情节带来的重判风险。

难点三:同类出入境违法处置存在差异化标准。大量外籍人员持旅游免签入境我国,超期停留、非法务工,我国行政机关普遍仅处以行政拘留、限期出境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若对我国公民同等情形直接判处刑罚,存在明显罪责刑失衡问题,该对比观点缺乏同类判例支撑,需要律师完整梳理跨境执法规则、对外开放政策论证。

三、胡本俊律师分层次证据固定与不起诉辩护体系搭建

(一)全面调取书证,还原合法劳务分包客观事实

胡本俊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家属收集全套海外工程合法手续:马来西亚总包企业分包合同、海外别墅装修施工图纸、双方工程款结算银行流水、马来西亚当地住建部门项目备案材料、9 名工友与张某某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同步调取三次出境全部机票、酒店预订记录、工友出入境记录,固定关键事实:张某某全程与工友一同出境、一同在工地参与装修施工,未单独留在国内操控人员出境。

针对获利模式核心辩点,调取完整工资发放转账记录:张某某全额按时向 9 名工友发放约定劳务报酬,未克扣、截留任何工人工资,未从中赚取劳务中介差价、高额组织费用,全部工程款扣除材料成本、机票住宿成本后,剩余收益仅为自身施工劳动报酬,不存在以组织他人出境牟利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同时找到 9 名工友全部制作证人证言,证实张某某仅为项目分包负责人,召集工友仅为完成海外工程,无限制工人人身自由、胁迫出境、收取高额中介费行为。

(二)三层递进式核心不起诉辩护观点,书面提交检察机关

胡本俊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完整构建三层无罪逻辑,逐一推翻侦查机关全部指控事实:

第一,张某某不属于刑法意义上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的组织者,仅为工程项目召集人。依据两高一部一局边境犯罪司法解释,“组织” 行为核心是专门以跨境偷渡、非法劳务牟利为目的,虚构身份、隐瞒务工目的,控制、支配被组织人员,赚取高额中介收益。本案张某某本身是工程分包施工负责人,亲自参与一线装修作业,召集工友仅为完成合法境外分包工程,未收取任何组织服务费,未欺骗、胁迫工友出境,未控制工友人身自由,工友全部自愿跟随出境务工,不存在刑法层面的组织、运送偷渡行为,不满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不满足 “多次偷越国(边)境” 定罪标准,第三次出境未成功,属于未遂且情节轻微。三次出境中前两次顺利入境务工,第三次在国内机场直接被拦截,未实际出境,从犯罪完成形态而言,单次出境行为未既遂;同时马来西亚旅游免签政策面向普通公民开放,政策初衷是便利跨境往来,当事人利用免签渠道务工虽违反出入境管理行政规定,但行为手段轻微,无伪造证件、偷渡、暴力抗拒检查等恶劣情节,社会危害性极低。

第三,同等跨境违法情形处置标准失衡,追究刑事责任违背罪责相适应、对外开放司法导向。我国长期推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持旅游免签入境外籍人员在华非法务工,统一适用行政拘留、限期出境行政处罚,不启动刑事追责;刑法对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适用同一套定罪标准,若仅针对本国公民同类免签务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外籍人员仅作行政处理,明显出现同行为不同处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同时结合 “一带一路” 对外工程承包扶持政策,简单将海外项目劳务人员免签出境入刑,不利于国内企业开展境外工程业务,司法处理应当兼顾法律效果与营商环境社会效果。

同时胡本俊律师补充多项酌定从轻、出罪情节: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出入境、刑事违法前科;全程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调查,如实陈述案件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材料;未造成边境管理重大混乱,无偷运违禁品、人员伤亡、暴力抗检等严重后果,属于法律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的不起诉法定情形。

(三)多轮当面沟通,推动检察机关重新核查案件事实

提交书面意见后,胡本俊律师先后四次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条解释边境犯罪司法解释条文、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管理条例,提供全国多起同类海外劳务免签出境不追究刑责、作出不起诉的参考判例,针对侦查机关 “多次组织、人数众多” 的指控逐一反驳,引导检察官区分 “工程劳务召集” 与 “专业偷渡组织” 两类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明确本案仅属于违反出入境管理行政法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无需刑事追责。

四、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与行业示范意义

检察机关完整采纳胡本俊律师全部不起诉辩护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审批,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张某某涉案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撤销全部刑事指控,张某某无任何刑事案底,可正常承接海外工程项目、办理出入境手续。

本案是成都地区对外工程劳务人员利用旅游免签出境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不起诉典型案例,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厘清 “劳务分包召集人” 与 “偷渡组织者” 核心差异,为大量从事海外基建、装修、农业劳务的中小工程负责人提供清晰法律指引。胡本俊律师结合对外开放、一带一路涉外工程政策开展辩护,突破单纯法条辩论局限,兼顾司法裁判社会效果,形成 “主观无牟利、客观无组织控制、行为情节轻微、同类行为处置均衡” 四维度不起诉辩护标准,被多地检察院办理同类边境劳务案件作为参考模板,同时充分体现涉外、经济类轻罪案件审前无罪辩护的核心价值,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完整证据、精准法律论证,直接终止刑事程序,彻底消除当事人刑事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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