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郑州无罪辩护不起诉律师石闯普法,刑诉法一百七十五条,证据不足经两次补侦应当不起诉

2026-07-01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法条完整解读

(一)法条原文,来源全国人大 2018 修正版《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条分层释义

证据调取与合法性核查规则

检察院接收公安移送刑事案件后,并非直接认定侦查机关全部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本条第一款,检察机关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补齐庭审必备证据,若发现讯问笔录、物证、鉴定材料存在非法取证嫌疑,可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取证流程合规性。实务中大量案件定罪关键证据存在取样、封存、询问程序瑕疵,辩护律师可依托该条款申请证据合法性核查,瑕疵证据无法补正则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直接削弱控方证据体系。

补充侦查法定程序边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补充侦查两项硬性限制,一是单次补充侦查最长时限三十日,侦查机关不得无限期延长取证周期;二是补充侦查最多开展两次,两次为法定取证上限,不存在第三次退回补侦的程序空间。每一次补侦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起算,当事人可借助该程序周期,同步提交无罪、罪轻辩护意见,同步固定证据漏洞,为后续争取不起诉筑牢基础。

存疑不起诉强制适用规则

经过两次完整补充侦查后,全案证据依旧无法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标准,检察机关无自由裁量空间,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处理结果在司法理论中称为存疑不起诉,贯彻疑罪从无核心司法原则。该不起诉决定具备完整无罪效力,当事人不会生成刑事案底,不影响个人政审、就业、从业资质、体制内岗位及退休相关待遇。

(三)实务中本条适用核心认定标准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诉办案指引,满足以下任意一类情形,两次补侦后即可依据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不起诉:

第一,案件关键定罪证据缺失,仅有单方言词陈述,无物证、转账记录、鉴定意见、监控等客观材料佐证,无法形成闭环证据链;

第二,多份核心证据内容相互矛盾,矛盾之处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核实排除,客观存在多种合理怀疑;

第三,侦查机关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关键物证、言词证据被依法排除,剩余证据不足以单独认定犯罪事实;

第四,行为人主观犯罪故意无法查实,无法区分合法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不能推定当事人具备犯罪认知。

(四)大众常见认知误区澄清

误区一:案件移送检察院就一定会起诉到法院。

纠正:两次补充侦查是侦查机关完善证据的最后法定渠道,两次补侦后证据仍达不到起诉标准,法律强制要求终止追诉,无需进入审判环节。专业刑事律师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全程介入,梳理全部证据瑕疵,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法律意见,推动适用本条作出不起诉决定。

误区二:存疑不起诉等同于确认当事人完全没有实施涉案行为。

纠正:存疑不起诉仅代表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依据证据规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客观事实层面完全排除涉案可能性。但从法律层面,该不起诉决定与法定不起诉具备同等效力,当事人无犯罪记录,不受刑事追责带来的各类限制。

误区三:不起诉后相关涉案财物会被直接没收。

纠正:依据配套刑诉规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应当解除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物;若办案机关认为存在行政违法所得,仅能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另行处理,不能直接作出刑事没收决定。

河南执卓律师事务所石闯律师联系电话:13271550800

二、结合三类典型案例,直观理解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场景

案例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两次补侦后存疑不起诉

行为人因协助亲属办理转账取现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仅依据资金流水记录推定当事人知晓资金为犯罪赃款,移送审查起诉。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调取双方完整聊天记录、资金使用背景材料,仅补充一份简略询问笔录;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旧无法收集到能够证实行为人事前、事中知晓上游犯罪的客观证据,无法排除普通亲友资金周转的合理可能性。

辩护律师全程依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提交书面意见,指出两次补侦后仍缺失证实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全案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当事人存在协助隐匿赃款的犯罪故意,依据本条第四款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任何刑事前科,名下冻结账户全部解除查封,正常工作、生活不受影响。

本案核心适配法条要点:两次补充侦查穷尽取证手段,主观构成要件对应的证据链条断裂,符合强制不起诉法定条件。

案例二:故意伤害邻里纠纷案件,冲突起因与防卫事实存疑,两次补侦不起诉

邻里日常琐事引发肢体冲突,一方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仅依据伤情结果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完整核实冲突先后、先行侵害行为相关证据。第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仅补充在场人员单一证言,证言内容与现场监控片段存在明显冲突;第二次补充侦查,无法找到关键目击证人,监控视频缺失冲突前期完整画面,无法确认哪一方率先实施不法侵害,无法排除当事人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梳理全案证据矛盾,结合两次补侦均未能补齐关键事实证据的程序现状,援引刑诉法一百七十五条主张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疑点,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处罚。

本案核心适配法条要点:客观事实无法通过两次补侦查清,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应当适用存疑不起诉。

案例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企案件,鉴定及金额证据瑕疵,两次补侦全员不起诉

经营主体因商品售卖行为被立案,侦查机关仅凭单方鉴定文书、零散交易流水认定全部涉案人员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规范补正检材取样流程、鉴定机构资质佐证材料,涉案金额核算依据缺失完整交易台账;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旧无法区分正品与涉案商品来源,无法核实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售假明知。

辩护律师针对鉴定程序违法、金额认定无依据、主观故意证据缺失三大漏洞分层论证,明确两次补侦后控方核心定罪证据仍存在重大瑕疵,达不到公诉标准。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观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营主体恢复正常经营状态,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不受刑事记录影响。

本案核心适配法条要点:实体定罪关键证据存在程序与内容双重瑕疵,两次补侦无法修复证据缺陷,依法终止刑事追诉。

三、本条法律实务辩护操作指引

案件接收初期全面梳理全部证据,区分客观物证、言词证据、鉴定材料,标记所有证据矛盾、取证程序瑕疵,形成完整证据瑕疵清单;

侦查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同步提交补充侦查取证建议,列明需要调取的关键书证、聊天记录、证人材料,固定侦查机关无法取证的客观障碍;

第二次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提交专项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完整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条文,结合两次补侦仍证据不足的程序事实,逐条论证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召开检察听证,向听证人员完整展示证据链条断裂、事实存疑的核心问题,结合同类司法裁判尺度,强化存疑不起诉法律适用说理;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同步向检察机关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同步对接相关单位消除案件相关负面记录,保障当事人正常就业、出行、政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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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南执卓律师事务所石闯主任律师简介

石闯律师为专职刑事专业律师,拥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从业至今执业时长十五年,执业期间始终仅专注刑事案件辩护业务,不承接民事、商事、行政类其他案件,长期深耕刑事司法实务领域。该律师拥有完整公安刑事侦查工作从业背景,曾长期在侦查一线参与各类刑事案件办理,全面熟悉公安内部刑事案件立案、取证、讯问、移送起诉全流程操作规范,清晰掌握侦查机关取证惯性、案件事实认定逻辑与证据收集常见漏洞,能够从侦查视角反向拆解卷宗材料,精准识别常规办案中容易出现的程序瑕疵、事实推定偏差。

十五年执业生涯内,该律师摒弃传统刑事辩护仅单纯引用法条机械抗辩的常规模式,融合成熟刑辩实务思维,形成诉前优先止损的标准化辩护体系,办案核心思路为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绝不推进至审判、能争取无罪结果绝不追责、能免予刑事处罚绝不判处实刑。针对证据瑕疵案件、民间纠纷类轻微刑事案件、涉企经营类刑事风险案件,优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精细化无罪辩护,不局限于单一证据质证,同步补齐案件完整背景信息,梳理符合普通人生活、商事经营常理的案件叙事逻辑,消解司法人员初始有罪预判,兼顾实体法律适用与程序规则双重辩护路径。

执业以来,该律师处理覆盖多类常见刑事罪名案件,包含侵犯人身权利类、经济商事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财产类犯罪,累计办理十五起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典型案件,多起案件均依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等不起诉相关法条,通过专业辩护实现当事人无案底、无刑事前科的处理结果。在涉企类刑事案件中,能够精准区分行政经营瑕疵与刑事犯罪边界,避免企业经营者因流程不规范被拔高刑事追责;针对体制内工作人员、企业高管、青少年涉案人群,结合当事人职业、学业、终身保障相关权益,柔性开展情理法融合辩护,多次通过检察听证说理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完整保留当事人编制、薪资、退休待遇、从业资质。

该律师长期深耕郑州本地刑事司法实务,熟悉本地各级检察院审查起诉裁判尺度、听证流程、不起诉案件内部审核标准,能够结合本地同类案件处理参考,制定适配案件的专属辩护策略。办案全程坚持客观中立、严谨审慎的专业原则,不采取激进任性辩护方式,依据完整卷宗证据、法律条文、同类裁判文书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完整覆盖证据核查、事实还原、法律适用、程序抗辩全维度内容,最大化降低当事人刑事追责风险,切实阻断犯罪记录生成,维护当事人个人名誉、家庭生活、职业发展相关合法权益。多年办案积累的大量不起诉、免罚判例,均依托完整证据梳理、精准法条适用、多轮检察沟通形成稳定辩护成果,具备成熟可落地的刑事案件诉前止损操作体系,能够为各类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标准化、精细化无罪辩护法律服务。

五、普法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证据不足类刑事案件争取不起诉的核心法律依据,两次补充侦查是法定取证终点,穷尽取证手段后仍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检察机关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规则是疑罪从无司法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直接落地。普通民众遭遇刑事立案后,无需默认案件必然起诉判刑,可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核查全部卷宗证据,梳理证据矛盾与程序瑕疵,在两次补充侦查周期内完整提交辩护意见,依托本条法律规定争取无案底不起诉结果,避免刑事记录对个人工作、政审、生活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刑事案件办理存在明确法定程序节点,审查起诉阶段是阻断刑事追责、消除犯罪记录的关键窗口期,借助熟悉侦查流程、精通不起诉法律适用的专业刑事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本条法律适用条件,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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