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普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承包耕地草地
2026-07-01
一、法条完整专业解读
本次普法依据法条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法条完整原文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法条原文来源为中国人大网发布的现行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是规范村集体调整农户承包地块的核心法律依据,在新疆各地农牧区土地矛盾案件中适用频次极高。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孙洪国律师联系电话:18690322089

(一)法条四层核心法律含义拆解
确立承包地稳定基本原则
法条第一句直接划定底线,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核心是保障农户长期稳定用地权益,在完整承包周期内,村集体作为发包方没有自主调整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力,不能以发展规模化种植、村内人口变动、统一规划等普通理由重新划分耕地、草地,该规则适用于所有以家庭方式取得承包地的农牧户,覆盖耕地、天然草场、人工饲草地等农业用地类型。
限定唯一合法调整前置事由
法律仅认可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这一种特殊调整理由,其他情形均不具备调整基础。此处自然灾害包含大范围旱灾、洪涝、风沙侵蚀、暴雪冻害等能够造成地块完全丧失耕种、放牧功能的极端自然事件,轻微减产、局部土质退化不属于法定可调整情形,单纯村内人口增减、新增集体成员不能成为调整土地的合法依据。
明确双重严格民主审批程序
即便发生自然灾害满足调整前提,也不能由村委会干部自行决定,需要完成两道法定流程。第一道为村内民主表决,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村民同意,或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简易口头商议、村干部私下决定均不产生合法效力。第二道为行政报批,民主表决形成书面记录后,同步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及林草主管部门两级机关审核批准,未取得书面批准文件的调整方案全部归于无效。
承包合同约定效力优先规则
农户与村集体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时,若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写明承包期内绝不调整地块,该约定具备高于一般调整程序的法律效力,即便后期出现自然灾害,村集体也无权启动土地调整流程,一切按照原始承包合同执行。
(二)法条立法初衷说明
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配套法律释义文件,设置本条法律主要有两层现实考量。第一,稳定土地承包预期,农户会根据长期土地规划投入有机肥、改良土壤、搭建灌溉设施、建设放牧配套,随意调整地块会大幅降低农户长期投入意愿,直接损害农业生产根基。第二,约束村集体管理权限,避免部分基层组织利用土地调整权力随意变更农户承包范围,减少因地块划分引发邻里、集体之间持续性土地纠纷,维护农牧区生产生活稳定。
(三)农牧区高频法律认知误区梳理
误区一:村里新增人口就必须分地调整。法律未规定人口变动可以调整承包地,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保障通过集体预留机动地、开垦新增荒地等渠道解决,不能直接分割现有农户承包地块。
误区二:村干部开会商量好就能调整土地。缺少村民会议法定表决、乡镇与县级主管部门双重审批任一环节,调整行为都属于违法,调整后签订的新土地划分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误区三:风沙轻微侵蚀地块可以调整。只有地块完全丧失农业使用价值才算法定特殊情形,轻度土质受损、局部减产不满足调整条件,农户可通过水利改良、土壤修复等方式自行治理。
误区四:口头承包土地不受本条保护。只要形成事实家庭承包关系,农户持有土地确权登记证书,无论书面或事实承包,均适用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随意调整地块的全部规则。
二、三类真实农牧区纠纷案例,直观理解法条适用边界
案例一:村集体以新增村民为由未经程序调整承包地
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近年新增多名村内落户人员,村委会干部未召开村民会议,仅由村两委内部商议,直接划定部分农户承包耕地重新分配给新增人员,未向乡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任何调整审批材料。原有被调整农户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裁判逻辑:本案不存在自然灾害损毁地块的法定调整事由,村集体调整行为本身缺乏合法基础,同时未履行民主表决、行政报批两道强制程序,完全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相关部门认定本次土地调整全部无效,要求村集体恢复原始地块划分状态,同时赔偿农户因地块变更产生的种植投入损失。本案清晰证明无正当理由、无完整法定流程的土地调整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案例二:草场遭遇重度风沙毁损,未完成两级审批即调整
某牧区大面积草场遭遇持续强风沙灾害,半数地块表层土壤流失无法放牧,村集体组织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直接划分未受灾草场补给受损农户,未将调整方案上报乡镇政府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未被调整草场农户提出诉讼,主张调整行为违法。
相关裁判逻辑:本案虽满足自然灾害毁损地块的调整前提,也完成村内民主表决程序,但缺少法律强制要求的两级行政审批手续,法定调整流程未完整履行,因此本次草场调整方案整体无效。法院判决村集体暂停地块重新划分,待补齐全部审批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调整工作,未审批前维持原有草场承包边界不变。该案例体现行政审批是调整土地不可或缺的法定环节,缺一不可。
案例三:承包合同写明承包期不调地,灾后集体仍强行划分
农户与村集体签订正式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整个承包周期内村集体不得调整任何承包地块。后续当地发生洪涝灾害,少量耕地无法耕种,村集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完成表决,同时取得乡镇政府审批文件,计划重新分配地块弥补受灾农户损失。原有农户依据承包合同提出异议。
相关裁判逻辑:根据法条末尾约定优先规则,承包合同提前约定承包期禁止调整土地,该条款合法有效,即便出现自然灾害、完成全部民主与行政审批流程,村集体依旧无权调整农户承包耕地。法院驳回村集体调整方案,告知受灾农户可通过集体机动地、集体补偿资金等途径弥补灾害损失,不能突破承包合同约定变更原有地块划分。
三、农牧户实操风险防控落地指引
结合新疆耕地、草场承包经营实际,依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整理四条可直接执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妥善留存完整承包书面材料
妥善保管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确权登记证书、草场承包凭证,重点留存合同内关于地块调整的约定条款,原件长期存放,同步复印备份,出现集体调整土地行为时作为核心维权证据。
遭遇集体拟调整地块及时核查全部流程
一旦村委会通知要重新划分耕地、草场,第一时间要求出示两项材料,一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表决记录,二是乡镇、县级农业或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批准文件,缺少任意一份文件均可拒绝配合地块调整。
区分灾害受损程度判断调整合法性
地块仅轻微减产、局部土质退化时,可拒绝集体调整提议;仅在地块完全丧失耕种、放牧功能的极端自然灾害情形下,再核对集体调整全套法定流程是否齐全。
遭遇违法调整及时合法维权
若村集体强行变更承包地块,可先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调解,调解无果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调整行为无效,要求返还原有承包地块并赔偿种植、放牧相关经济损失。
本段普法讲解文字总字数 1927 字。
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孙洪国主任简介
孙洪国,汉族,1974 年出生,退伍军人出身,2014 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自治区三级律师专业职称,长期深耕新疆乡村振兴涉农法律服务领域,是北疆地区专注农村耕地、草场承包纠纷、土地流转争议的专业法律从业者,从业至今持续获得各级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官方认可,拥有完整、权威的行业荣誉履历。2019 年获评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年度先进个人;2022 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联合评审,授予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荣誉;2023 年、2024 年、2025 连续三年获评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多项行业荣誉充分印证其涉农法律服务专业水平。
专业研究层面,孙洪国律师长期聚焦农村土地承包全链条法律问题,系统钻研《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物权编及新疆本地耕地、草场流转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钻研承包地调整、收回、流转、农业种植损失赔偿、开荒土地权属补偿等高频涉农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熟悉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县级农业农村局、林草部门土地确权、调整、仲裁全流程行政规范,能够精准区分村集体自治行为与法定土地调整程序的边界,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与土地行政程序交叉的复杂涉农案件。
办案实务层面,孙洪国律师兼具退伍军人严谨细致、逻辑清晰的处事特点,坚持客观中立处理土地纠纷,不采取片面化诉讼策略,能够结合农牧区生产实际,灵活运用协商调解、行政沟通、仲裁、民事诉讼、二审上诉多元手段处理案件。针对村集体违法调整承包地、擅自收回耕地草场、土地流转未备案、自然灾害农业损失认定等常见争议,梳理形成标准化证据收集、庭审抗辩、纠纷和解方案,多年办理大量涉及耕地、草场承包的一审、二审、调解案件,多次依托完整法律依据帮助农户守住原有承包地块,挽回土地投入产生的经济损失。
服务地域覆盖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伊犁等北疆主要农耕、放牧区域,常年为各村农牧户、种植放牧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法律咨询、承包合同合规审查、土地纠纷代理等法律服务。相较于综合类法律服务从业者,孙洪国律师坚持涉农法律垂直深耕,摒弃宽泛粗放的办案模式,所有案件均结合新疆农牧区特有土地政策与生产习惯制定处理方案,平衡农户承包权益与村集体管理需求,凭借严谨专业的办案态度、清晰规范的法律逻辑积累大量稳定当事人口碑,是北疆地区处理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收回类纠纷具备代表性的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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