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郑州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赵瑞力普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虚构事实套取资金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
2026-07-23
一、法条完整解读与定罪核心标准
本次普法依据《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法条完整内容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是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中适用频率最高的基础法条,也是民间经济往来、日常借贷纠纷中最容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实务中大量当事人因无法区分两者边界,最终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条适用存在清晰的量化与定性双重标准,所有构成诈骗罪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缺少任意一项,均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仅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第一,主体要件,行为人需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完整刑事责任能力,普通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无法单独成立普通诈骗罪,若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行为,仅追究直接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主观要件,行为人自始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该要件是区分民事借贷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核心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多项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包含取得资金后切断通讯失联、资金全部用于赌博、高额消费等无收益事项、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虚构理由借款、刻意转移名下资产规避返还义务等情形,若行为人全程保持沟通、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持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仅因经营亏损无力清偿,一般不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第三,客观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虚构事实包含编造虚假项目、虚假收入、虚假资产、虚假身份等不存在的信息,隐瞒真相包含刻意掩盖自身负债、物品真实权属、资金实际用途等关键信息,两种行为满足其一即可,单纯商业宣传适度夸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第四,因果关系要件,被害人因行为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产生错误认知,并且基于该错误认知主动处分自身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被害人最终产生实际财产损失。若被害人事前明知全部真实情况,依旧自愿交付财物,即便行为人存在隐瞒行为,也不满足该项因果链条,无法定罪。
在数额量刑层级划分层面,司法解释明确全国通用基础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可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微调立案门槛。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对应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区间;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多重从严处罚情形,针对不特定群体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老年人、残疾人财物、利用救灾救济款项实施诈骗等行为,即便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法院量刑时也会从重考量。另外法条末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属于特殊适用规则,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罪名构成要件,优先适用专项法条,不再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避免法条适用冲突。
二、三类典型司法案例拆解,直观理解法条适用边界
案例一,租车质押借款型普通诈骗案件,明确无权处分财物的定罪逻辑
案件审理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程序为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机关提交完整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资金流水等证据。行为人因背负多笔到期债务,与两名同伙共同谋划,通过租赁车辆再质押借款的方式套取资金。首先由同伙前往汽车租赁门店,签订正规租车协议取得两台机动车,行为人随后向两名出借人隐瞒车辆属于租赁所得、自身无处置权限的关键事实,虚构车辆为自有资产,以此质押分别获取资金,全部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外债。案件侦查阶段,其中一名出借人的损失通过同案人员全额退还,涉案一台车辆由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租赁门店;行为人主动向另一名出借人赔付部分资金,取得对方书面谅解,庭审全程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自愿接受处罚。
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裁判,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车辆权属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资金,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行为人坦白、部分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调查评估显示无再犯罪风险等从轻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判令行为人继续偿还剩余未赔付资金。本案裁判要点清晰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若行为人租车初衷仅为日常使用,后续因经济困难无力归还车辆,仅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但行为人自租车前便预谋质押套现,主观存在明确非法占有目的,隐瞒核心信息骗取借款,直接落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制范围,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虚构投资项目收取资金案件,厘清熟人之间资金往来的定罪边界
案件审理机关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上诉人不服一审诈骗罪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双方均为多年熟人,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款,不存在欺骗行为。案件事实为,行为人长期编造不存在的实体投资项目,对外宣称项目稳定高额收益,先后向身边亲友、邻里宣传投资渠道,多名出借人基于行为人描述的虚假项目陆续转账交付资金,行为人收取资金后并未投入任何经营事项,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日常开销与偿还旧债,后期无力兑现收益与本金,多名出借人报案。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结合涉案金额、被害人损失数额判处实刑,行为人上诉主张出借人均为熟人,不属于不特定对象,不应认定诈骗。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证据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核心观点为,行为人虽然最初仅向熟人推介虚假项目,但并未限定出借人群体,放任信息持续扩散,多名互不相识的人员陆续投入资金,且行为人全程虚构项目、隐瞒资金真实用途,收取款项后无任何履约、还款举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客观欺骗行为完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本案对应法条适用难点在于熟人借贷与诈骗的区分,法院明确判断标准不在于双方是否相识,而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关键信息、是否具有归还意愿、资金是否用于承诺用途,只要同时满足欺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两项核心要素,即便双方存在亲友关系,依旧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
案例三,网络虚假代购诈骗案件,明确小额多次诈骗的追诉规则
案件审理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全程认罪认罚。行为人依托线上社交平台开设代购账号,对外谎称可低价采购品牌商品,收取多名消费者预付货款后,并未实际采购任何货物,而是直接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多名消费者察觉被骗后联合报案。经司法审计,行为人累计收取二十余名消费者货款,总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中单笔资金均未超过五千元,单看每一笔转账金额未达到本地立案标准,但累计总额满足追诉条件。
法院裁判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配套司法解释,认定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累计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筹集资金全额退还所有被害人损失、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从轻判处管制并处罚金。本案清晰体现法条适用中的数额累计规则,针对线上分散小额诈骗行为,司法机关会合并计算全部涉案金额,不会因单笔金额较低免除刑事责任,同时直观展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可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大幅从轻处理,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清晰辩护方向。
三、实务辩护切入点,结合法条梳理维权思路
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三类典型案例,在涉诈骗刑事案件中,辩护工作可围绕法条四大构成要件分层开展,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条。第一,针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开展无罪或罪轻辩护,收集行为人拥有真实经营项目、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持续向出借人偿还部分款项、案发前后始终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协商还款方案等证据,以此推翻公诉机关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将案件定性调整为民事借贷纠纷,直接排除刑事追责。第二,核查客观欺骗行为的关联性,区分商业夸大宣传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若行为人仅适度美化项目收益,未编造不存在的核心事实,被害人交付资金主要出于自身投资判断,可切断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精准核对涉案金额,针对司法审计报告中重复计算、无转账凭证支撑、被害人自愿赠予的金额予以剔除,降低涉案数额,调整量刑层级,实现罪轻辩护效果。第四,主动落实从轻量刑情节,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积极促成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司法解释争取缓刑、管制等非实刑处理结果。
普通民众日常经济往来中,也可依托本条法律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出借资金前全面核实对方项目、资产、还款能力,留存完整转账记录、聊天沟通凭证;切勿轻信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宣传,遇到他人虚构事由索要资金时及时核实信息,避免因错误认知遭受财产损失;若自身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应当如实告知债权人真实经济状况,制定书面还款计划,切勿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套取资金,防止触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红线。
四、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赵瑞力主任简介
赵瑞力为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专职主任律师,拥有十余年完整法律实务执业履历,持有正规律师执业证书,深耕郑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长期处理各类刑事、民商事纠纷案件,具备复合型专业从业背景与严谨成熟的办案思维。律师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主修经济法专业,在校期间系统学习刑法、民法、商事法律、诉讼程序等全部法学核心课程,构建完整、扎实的法学理论体系,能够精准对应各类案件匹配适用法律条文,对法条释义、司法解释、地方司法裁判口径均有长期研究积累。在正式从事律师行业前,该律师曾担任物理学科专职教师,长期的教学工作塑造极强的逻辑推演能力、条理化表达能力与高效沟通协调能力,处理法律案件时能够多角度拆解案件事实,兼顾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实际诉求,处事风格沉稳客观,分析案件细节全面细致,善于发现案件证据链条中的关键瑕疵,为当事人梳理清晰可行的维权方案。
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瑞力的联系电话是 19525557911

执业十余年间,赵瑞力主任累计承办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数百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案件代理等多个领域,其中刑事业务板块长期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公司印章、诈骗、经济犯罪等高频刑事案件,积累大量郑州及周边地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实践经验,熟悉本地各层级审判机关的裁判尺度、证据认定标准与量刑参考规则,能够结合本地司法环境制定适配的辩护、代理策略。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该律师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审慎办案、高效维权的执业理念,不会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处理案件,而是结合每一起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完整度、当事人自身情节综合研判,灵活运用协商调解、刑事和解、庭审辩护、认罪认罚协商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减少当事人财产损失与刑罚负担。
在案件办理流程上,赵瑞力主任坚持全流程精细化办案标准,从案件初次接待咨询、证据材料收集梳理、法律文书起草、公检法各阶段沟通,直至庭审应诉、判决后跟进执行,每一个环节均亲自参与把控,杜绝流程化、模板化办案。针对涉财产类刑事犯罪,能够精准梳理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退赔谅解等关键量刑情节,清晰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精准锁定无罪、罪轻辩护切入点,多起诈骗、经济类刑事案件中,通过梳理完整证据、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缓刑处理,部分案件成功剔除不实涉案金额,大幅降低量刑区间。
除个人诉讼案件代理外,赵瑞力主任长期为郑州本地中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法律服务,提前梳理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规避合同、资金往来环节容易触发刑事犯罪的行为,从源头减少企业涉诉、涉刑风险。执业过程中始终恪守律师执业规范,保持中立客观的专业立场,不使用夸大、误导性表述,向当事人完整告知案件法律风险、维权路径、裁判大致走向,保障当事人充分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兼顾法律公平与当事人合理诉求,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本地办案经验、稳定可靠的办案效果,长期获得委托人认可,是郑州本地擅长财产类刑事辩护、民商事经济纠纷处理的资深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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