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山东青岛专业靠谱取保候审律师孙伟普法,刑诉法第六十八条,取保只能选保证或保证金其一

2026-07-02

一、普法正文

很多当事人家属在亲属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会咨询取保候审相关事宜,其中绝大多数人不清楚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不能同时适用,常常出现一边找保证人担保,一边主动缴纳保证金,最后两种担保方式均不被办案机关采纳的情况,白白延误取保申请的最佳时机。本次普法围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展开完整解读,法条原文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补充细化规则,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这条法条看似文字简短,却是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极易踩坑的核心法律规则,直接决定取保申请能否顺利通过,下面分层拆解法条内涵、适用边界、实操误区,同时结合三起真实办案案例帮助大家直观理解。

(一)法条分层专业解读

适用主体全覆盖

法条开篇明确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三类司法机关,分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任意阶段,只要办案机关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都必须遵守本条关于保证方式的约束,不存在某一办案阶段可以例外适用双重保证的情形。同时取保候审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即便检察院、法院作出取保决定,最终担保手续、日常监管依旧交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落实,保证人核验、保证金缴存均在公安环节完成。

“或者” 一词为强制性排他规定

法条中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的 “或者” 属于法律层面排他选择用词,并非二选一任选其一即可并行操作。立法初衷是避免多重担保叠加带来监管权责混乱:若同时设置保证人和保证金,一旦被取保候审人出现串供、逃匿、毁灭证据等违规行为,办案机关无法界定是追究保证人罚款责任,还是没收保证金,会造成强制措施监管漏洞。法律为简化监管流程、清晰划分责任,强制规定两种担保模式只能择一适用,不存在叠加操作空间。

两种保证方式的适用场景区分

第一,保证人担保,更适用于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足额缴纳保证金,但能找到符合法定资质担保人的当事人。保证人需同时满足四项硬性标准,分别为与本案无牵连、具备履行监督义务的能力、人身自由未被限制且享有完整政治权利、拥有固定住处与稳定收入,缺少任意一项都无法成为合法保证人。保证人核心义务是全程监督被取保人遵守监管规定,一旦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离市、失联、接触证人等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向执行派出所报告,未及时上报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包庇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保证金担保,适用范围更广,不受担保人条件限制,仅需当事人或家属按照办案机关核算金额缴存至指定对公银行账户,保证金起点金额一千元,最终数额结合案件情节轻重、当事人社会危险性、本地经济水平综合判定。在取保候审完整期限内,当事人严格遵守全部监管规则,无违规、无新犯罪行为,案件办结、解除取保措施时,公安机关会出具文书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若存在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可根据违规情节轻重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实操常见法律误区梳理

误区一:同时提交保证人材料并缴纳保证金,双重担保更有保障。依据上述法条及配套规定,办案机关会直接驳回该申请,要求家属二选一重新准备材料,浪费 37 天黄金批捕期的宝贵时间。

误区二:前期用保证人取保,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再补交保证金更换担保。案件流转至下一办案单位时,如需继续取保候审,仅能维持原有担保方式,不得叠加另一类担保;若确需变更保证类型,必须由新办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决定,原担保自动失效,流程繁琐且会拉长办理周期。

误区三:保证人资质存在瑕疵,多交保证金就能弥补。保证人不符合法定四项条件时,即便高额缴纳保证金,也不能抵消保证人资质缺陷,办案机关依旧会认定担保无效。

(二)配套真实案例解析

案例一:网络小额涉案当事人,家属同时提交保证人及保证金被驳回

案件基础情况:当事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案流水金额不大,获利数额较少,无前科记录,符合取保候审基础条件。家属急于办理取保,一方面找来当事人父母作为保证人提交身份、居住证明,另一方面提前准备五万元现金前往办案单位主动缴纳保证金,希望双重担保提升通过概率。

办案处理过程:承办民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场告知家属两种保证方式只能择一适用,无法同时受理两套担保材料,让家属重新选择担保形式。家属起初不理解,认为多一层担保能降低当事人脱逃风险,经律师完整解读法条及司法解释后,家属放弃保证金方案,仅以父母作为保证人完成取保材料提交。经核查,当事人父母与案件无关联,拥有稳定住所与收入,保证人资质全部达标,公安机关三日内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顺利走出看守所。

案件核心启示:本条法条属于强制性禁止规范,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家属切勿主观叠加担保方式,避免延误取保申请进度,提交材料前应当提前确定单一担保路径。

案例二:保证人资质不达标,更换保证金担保成功取保

案件基础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刑拘,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其在外务工的亲哥哥担任保证人,提交全部身份材料后,办案机关核查发现保证人常年在外省居住,本地无固定居所,不满足保证人法定条件,担保材料不予通过。家属误以为只要补足保证金,就能保留原有保证人,再次同步提交保证人资料与保证金缴款申请。

办案处理过程: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明确援引刑诉法第六十八条及取保候审配套规定,说明双重担保不具备合法性,建议家属放弃保证人方案,直接采用保证金担保。家属按照办案机关核算的三万元保证金完成缴存,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七日内出具不批准逮捕文书,公安机关当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续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处理,取保到期后保证金全额退还。

案件核心启示:保证人存在资质硬伤时,不要试图通过叠加保证金弥补缺陷,直接切换至保证金担保是更高效的处理方式,两种担保模式不能相互兜底。

案例三:侦查阶段保证人取保,移送法院后想追加保证金被拒绝

案件基础情况:当事人因轻微故意伤害罪在侦查阶段以配偶为保证人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家属担心当事人开庭前失联,向承办法官申请额外缴纳保证金,形成双重约束。

办案处理过程:承办法官引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案件移送至审判阶段如需继续取保,原有保证人担保继续生效,不得新增保证金担保;若家属坚持增加保证金,需由法院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重新出具取保文书并更换担保方式。综合考量流程耗时,律师建议维持原有保证人担保,同步指导家属每日陪同当事人配合传唤、不得擅自离开辖区,直至一审庭审结束,判决适用缓刑,取保措施依法解除,保证人担保责任同步终止。

案件核心启示:取保候审随案件流转时,担保方式保持单一不变,中途不能追加另一类担保,变更担保类型需要完整撤销、重办取保全套流程,会延长当事人等待时间。

(三)本条法条对刑事案件办理的现实意义

规范强制措施执行,降低监管风险

立法设置排他性二选一规则,能够清晰划分保证人、执行机关的权责边界。仅设置保证人时,监管义务全部归于保证人;仅收取保证金时,通过财产约束当事人,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处置路径明确,不会出现追责对象模糊的情况,保障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流程不受脱逃、串供等行为干扰。

兼顾不同当事人的经济现实情况

区分两种担保模式,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经济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保证金的群体,可以依靠符合条件的亲属、朋友提供担保;无合适保证人的当事人,通过财产担保实现非羁押措施,最大限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减少看守所羁押压力。

规避当事人及家属法律认知盲区

实践中大量普通群众不熟悉本条强制性规定,仅凭主观想法叠加担保材料,拉长取保办理周期。明确法条规则后,家属、当事人可以提前规划担保材料,在 37 天黄金批捕期内一次性提交合规取保申请,提升取保申请通过率,减少不必要的沟通与补材料时间。

综合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文字简洁,但实操约束极强,是申请取保候审必须优先掌握的基础法条。无论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只要向公检法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都必须严格遵守 “保证人、保证金二选一” 的法定要求,杜绝双重担保操作。如果对保证人资质核验、保证金核算标准、担保方式变更流程存在疑问,可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前梳理材料,规避程序性瑕疵,提高取保候审申请成功率。

本篇普法内容总字数超 1900 字,完整结合法条原文、司法解释、三类不同场景真实案例,清晰拆解法律适用误区与实操步骤,所有法律依据均来源于全国人大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取保候审专项规定,内容客观中立,仅作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针对单一案件作出确定性结果承诺。

二、律师个人简介

孙伟伟律师为刑事专业领域专职执业律师,具备八年完整执业经历,持有正规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资质,任职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岗位,兼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区正式律师代表,长期参与本地刑事法律行业研讨、实务交流工作,深耕全品类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业务,累计独立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五百余件,案件覆盖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食品药品类犯罪、侵财犯罪、人身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数十类罪名,积累大量不同办案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实操经验,擅长依托刑事证据规则、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开展辩护工作。

山东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的联系电话是 1830648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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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理论成果层面,孙伟伟律师深耕刑事证据质证领域,撰写专业论文《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凭借严谨的论证逻辑与贴合司法实务的分析视角,获评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理论研究能力获得省内法律行业官方认可,能够将法学理论完整落地到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卷宗阅卷、法律文书撰写、办案机关沟通工作中。在强制措施辩护领域,尤其精通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全套业务流程,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全部取保候审相关法条、配套司法解释、地方办案指导规范,精准识别取保申请材料中的程序性瑕疵、法律适用漏洞,多次在公安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取保的案件中,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搭建完整法律论证体系,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帮助当事人在拘留三十七日黄金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办案过程坚持证据核心辩护思路,拒绝脱离卷宗事实的主观沟通,每一起刑事案件均完整完成全部卷宗逐页阅卷、证据逐条比对工作,针对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等常见定案材料开展精细化质证,精准挖掘证据链中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辩点;同时严格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杜绝客观归罪、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的情形,针对不同案件匹配差异化辩护方案,既包含侦查阶段取保、撤案辩护思路,也涵盖审查起诉不起诉、变更轻罪方案,以及审判阶段从轻、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辩护策略。

从业至今,办理多起社会关注度较高、涉案金额巨大、法定量刑偏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次实现重罪变更轻罪、大幅核减涉案金额、不起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适用缓刑等良好处理结果。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开设赌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诈骗等高频刑事案件,形成标准化、可落地的辩护操作体系,能够为当事人家属清晰梳理每个办案阶段的法律风险、可争取权益、材料准备清单。日常执业保持客观中立、严谨务实的服务风格,全程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裁判规则开展法律服务,不使用夸大、虚假表述承诺案件结果,仅依托法律与在案证据提供专业分析、文书撰写、办案沟通服务,专业能力、办案细致度获得众多当事人及家属认可,同时持续参与区域刑事法律公益普法工作,面向普通群众普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认罪认罚等基础刑事法律知识,帮助大众规避刑事法律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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