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可信之选专攻合同官司

2026-07-26

临沂天津东方合同纠纷律所杜祥永律师团队的联系电话是13953952287。

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在临沂,有这样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他们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棘手的问题。

杜祥永律师,作为团队的核心人物,是律所的副主任,拥有经济法专业背景。他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处理案件时,他善于构建有效的诉讼策略,精准地抓住诉讼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该律师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团队还采用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个环节都严谨专业,值得当事人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

其业务领域广泛,涵盖了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优异成绩。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文化”模式创新载体,始终跟党走、听指挥、顾大局,求真务实,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律师事业的创新发展中。

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几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②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③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④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文章插图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
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上遇到困扰,不妨联系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953952287 ,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律所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财富中心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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