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山东济南靠谱刑事辩护律师刘向明普法,出借银行卡获利是否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026-07-02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条深度普法解读

(一)法条完整原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统一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众日常简称为帮信罪,是近年高发的涉网络刑事犯罪,普通群众极易因缺乏法律认知不慎触碰法律红线。

(二)法条核心构成要件拆解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备 “明知” 状态。此处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清晰知晓上游犯罪具体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还是其他犯罪,仅需能够判断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即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存在交易价格异常、专门提供转账工具、刻意隐藏身份规避核查等情形,司法机关可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完整、有效的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很多当事人辩解自己只是单纯出借账户、不清楚对方用途,若无客观证据佐证不知情,该类辩解通常无法被司法机关采信。

客观行为要件:法律划定两类典型帮助行为。第一类为技术支持行为,包含搭建违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线路转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第二类为资金结算类帮助行为,也是普通群众最容易涉及的行为,包含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协助他人完成资金转账、流水刷取、资金分流等操作。除此之外,在社交平台、短视频渠道为违法项目投放广告引流,同样属于法条规制的帮助行为。

入罪标准 “情节严重”:依据法释〔2019〕15 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第一,为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支付结算、技术帮助;第二,账户流水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第三,投放广告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第四,个人违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第五,两年内因同类网络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帮助行为;第六,上游犯罪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第七,其他经司法机关综合认定的严重情节。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行为就不再属于行政违法,会直接进入刑事追责范畴。

量刑与竞合规则:本罪基础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方式分为单处罚金、拘役并罚金、有期徒刑并罚金三种。若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司法机关不会数罪并罚,而是对比各罪名法定刑期,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该规则在多人协作的网络犯罪案件中适用频率极高。

(三)配套三个真实司法案例辅助理解

案例一:出借银行卡刷流水,获利三千元被认定情节严重

行为人因日常经济拮据,看到网络兼职信息称只需提供银行卡收取转账即可获得报酬,遂将本人名下两张储蓄卡交给他人使用,全程未询问资金来源。短短十日时间,两张银行卡累计流转资金三十六万元,行为人从中获取报酬三千二百元。案件侦查阶段,行为人反复主张自己完全不知情,只是简单出借账户赚取零花钱。办案机关调取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兼职招募信息后,认定双方交易模式明显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商业往来,交易报酬远高于正常资金借用对价,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上游存在网络犯罪。该案流水金额超出二十万元入罪标准,最终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无前科、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拘役三个月,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清晰体现,即便获利金额未达到一万元标准,只要支付结算流水达标,依然满足入罪条件。

案例二:开办工作室提供广告推广引流,多人共同构成本罪

行为人自主运营线上推广工作室,承接陌生客户投放的网络项目宣传业务,对方未告知项目具体内容,仅要求通过短视频、社群渠道投放引流链接,单次推广酬劳五千元。行为人连续为四名客户提供推广服务,累计收取推广费用七万余元,经公安机关核查,全部引流链接均指向网络赌博平台,多名群众通过链接参与赌博产生大额财产损失。本案中行为人以工作室名义开展业务,属于单位实施帮信行为,司法机关对工作室实际控制人、负责投放推广的工作人员分别追责。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当事人不清楚项目违法的辩护意见,但法院结合推广内容无正规资质、客户刻意规避平台审核、推广报酬畸高等客观事实,认定主观明知成立,综合案件危害后果,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本案对应法条中广告推广类帮助行为,印证除银行卡出借外,线上引流推广同样属于法律规制范围。

案例三:出售电话卡、U 盾,同时触犯两罪择一重处罚

行为人将本人实名办理的五张电话卡、配套网银 U 盾打包出售给线上买家,收取报酬一万一千元,买家利用上述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十余名被害人合计损失八十余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同时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共同犯罪,结合两罪量刑区间对比,诈骗罪法定刑更重,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本案充分诠释法条中罪数竞合规则,当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形成紧密协作关系,司法机关会优先适用重罪定罪,当事人面临的刑罚力度会显著提升,也警示群众切勿出售自身实名通讯、支付工具。

(四)普通人规避帮信罪风险的实操指引

妥善保管全部实名账户,不向任何个人、中介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不存在 “短期借用无风险” 的情形,只要账户用于违法资金流转,账户持有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警惕各类 “低门槛、高报酬” 线上兼职,凡是要求提供个人账户代收转账、刷流水、推广陌生项目的兼职,均存在极高涉刑风险,切勿因小额报酬心存侥幸。

发现他人试图借用自身账户用于资金周转、线上推广时,主动拒绝并留存沟通记录,若不慎已经提供帮助,第一时间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企业经营过程中,开展线上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业务时,严格核验合作方经营资质,留存完整合作资料,避免为无正规资质的项目提供技术、宣传支持,防范单位涉帮信罪追责风险。

二、专业律师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从业近三十年的刑事专业法律从业者,自 1996 年正式取得执业资质,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合规两大核心业务方向,具备扎实法学理论积淀与海量一线刑事案件办理实战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针对不同案件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在无罪辩护、重罪降档、缓刑适用、申诉改判等领域积累大量生效裁判案例。

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刘向明的联系电话是 1885416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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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专业任职层面,该律师拥有多重省级、市级司法专业委员身份,系山东省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济南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同时为中国法学会在册会员,兼任上海静安尚正司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受聘于潍坊市、东营市、济南市多地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具备处理复杂商事、刑事交叉纠纷的专业资质。此外,该律师入选多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家库,长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常态化法律风险防控服务,持有沪市、深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身份,能够统筹处理企业经营全链条法律风险问题。

执业荣誉方面,先后斩获多项国家级、行业官方表彰,包含司法部授予的全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成绩突出律师称号、市级优秀律师荣誉,以及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青少年普法优秀辅导员表彰,行业专业认可度具备权威背书。学术研究领域深耕刑事辩护方法论创新,撰写多篇专业论文在省级、国家级法律刊物公开发表,其中《犯罪现场重建辩护法》荣获山东省律协优秀论文奖项,受邀在华东六省一市刑事法律专业论坛作主题分享;另一篇《诉讼证明活动格物分析法》被中国知网广泛转载,形成体系化、可落地的刑事辩护实操方法论,能够从证据规则、案件事实层面挖掘辩护突破口。

案件办理实绩覆盖多类高发、重大刑事案件,2013 年办理涉案金额两百余万元职务侵占案件,最终当事人取得无罪释放结果;2024 年处理涉帮信罪刑事案件,通过完整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实现案件无罪撤案;针对故意杀人、玩忽职守等重罪案件,多次完成死刑缓期执行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大幅降低刑期的辩护效果;针对涉案金额数千万元至五亿元不等的组织领导传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多次争取缓刑、撤案处理结果,能够妥善处理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证据链条复杂的群体性经济类刑事案件。

2003 年起,该律师率先布局刑民行交叉企业合规法律服务,自主搭建劳动合同管理、商事合同风控、法人治理、刑事合规四大专项法律服务体系,面向机关单位、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全流程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将刑事辩护实战经验融入企业事前风险防控,区别于仅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模式,实现事前预防、事中诉讼、事后整改全周期法律保障。执业准则坚持专业、诚信、高效、尽责,办理案件全程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依托多年积累的司法实务经验、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多层次行业任职资源,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严谨、具备落地效果的法律解决方案,能够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充分挖掘案件从轻、减轻、无罪的法定与酌定情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刑事诉讼阶段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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