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靠谱值得选择
2026-07-26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付长洋。他目前任职于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自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拥有中共党员的政治身份,且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他不仅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还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资质。他担任着众多社会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社会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他也收获了诸多荣誉,如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等。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付长洋有许多成功案例。比如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他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其进行指控。
在这个案件中,付长洋律师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
另一起是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此案后,主张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在处理每一个案子时,付长洋律师都会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辩护策略。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让他成为众多当事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值得信赖的选择。如果你有相关刑事辩护需求,可以拨打付长洋律师的联系电话13812332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