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随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孙玉波普法,刑法三百四十条,禁渔期下地笼无渔获为何仍涉刑事犯罪
2026-07-02
一、普法正文
(一)法条原文与基础释义
本次普法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文内容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配套司法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条文明确内陆水域中,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即便未捕获水产品,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
本条罪名全称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分为四大核心要素,全部满足即符合犯罪基础框架。第一,行为前提存在违法性,行为人实施捕捞行为时,违背地方渔业管理条例、长江流域禁渔相关规定等水产资源保护类法律法规,并非合规持证捕捞。第二,行为地点或时间存在法定限制,捕捞水域属于政府划定禁渔区,或是捕捞时段处于统一公告的禁渔期内,二者满足其一即可。第三,捕捞工具、捕捞方式属于法定禁止范畴,常见禁用工具包含网目尺寸低于三十毫米的地笼、密眼拦河网,禁用方式包含电鱼、毒鱼、炸鱼等会彻底破坏水域生态的手段。第四,达到 “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内陆水域标准分为两类情形,一类以渔获重量、价值判定,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直接入罪;另一类属于行为入罪标准,在禁渔区域、禁渔时段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方法捕捞,不要求实际捕捞到鱼虾,行为本身即满足情节严重条件。
很多普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有捞到鱼,就不会触犯刑法,该认知与现行司法解释、办案实践完全不符。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优先考量行为对水域生态的破坏风险,地笼网网目过小,会截留幼鱼、虾苗,长期大范围投放会阻断水生生物繁殖循环,即便单次捕捞无收获,大量布设地笼的行为本身已经对渔业资源形成持续性侵害,具备刑事追责的现实必要性。同时本条罪名法定最高刑期仅三年,属于轻罪范畴,司法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会充分考量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主动修复生态等从宽情节,大量案件会作出不起诉处理,无需经过法院审判,这也是此类案件辩护工作的核心发力点。
(二)三类典型实务案例法条对照解读
案例一:禁渔期投放地笼无渔获,自首认罪认罚不起诉
行为人常年务农,不了解本地全年分时段禁渔的管理规定,在当年五月晚间自行前往河道水域投放十副地笼网,全程结束后未捕捞到任何水产品。渔政部门日常巡查时发现水面布设的地笼,留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接受询问,行为人主动前往派出所如实供述全部经过。经专业机构测量,行为人使用地笼网目仅十六毫米,低于法定三十毫米标准,属于禁用渔具,捕捞水域为市级划定常年禁渔河段,案发时段处于省级统一禁渔周期内。
办案机关审查认为,行为人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属于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综合全案从宽情节,第一,行为人系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第二,行为人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前科,主观恶性极低;第三,捕捞全程无渔获,实际生态损害程度轻微;第四,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主动配合渔政部门清理水域内遗留渔具,自愿出资开展河道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生态损害、主观过错、修复行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仅接受渔政部门行政处罚。结合法条可以看出,本条罪名并非只要实施行为就必须判刑,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后,存在不起诉的司法空间,专业辩护能够协助当事人梳理、提交全部从轻情节,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案例二:多次电鱼捕捞鱼虾,渔获价值超万元,法院单处罚金
行为人知晓当地河道为禁渔区域,仍连续三周携带电瓶、电网设备夜间下河电捕,累计捕捞各类鱼虾合计一千二百公斤,经价格认定总价值一万三千余元,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全套电鱼工具。行为人到案初期拒绝配合调查,否认多次捕捞行为,后续经完整证据固定后才承认犯罪事实,无主动修复水域生态的行为,此前两年内因非法捕捞被渔政部门作出两次行政处罚记录。
公诉机关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配套司法解释提起公诉,认定行为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这一严重破坏生态的禁用方法捕捞,渔获价值超一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且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审理阶段,行为人委托辩护人介入,辩护人提出行为人家庭依靠水域水产维持生计,捕捞所得仅用于家庭日常食用,未对外售卖牟利,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全额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法院综合全部情节,未判处实刑,最终单处罚金,同时判令行为人投放鱼苗修复河道生态。该案例清晰区分从重、从轻情节的适用规则,有同类违法前科、拒不配合调查会加重处罚,主动认罪、缴纳生态补偿则能够大幅降低刑罚力度。
案例三:多人合伙布设大型地笼网,捕捞万斤水产,主犯适用缓刑
三名行为人合伙购置数十副密眼地笼,长期在水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分段投放,三个月内累计捕捞各类水产六千余公斤,价值两万余元,渔获统一对外售卖获利,三人分工负责投放、收网、销售,被联合执法队伍整体查获。三名行为人到案后全部如实供述,主动上缴全部违法售卖所得,共同出资向水库管理部门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域生态,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认定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大规模非法捕捞,渔获重量、价值均远超入罪标准,提出有期徒刑实刑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区分三名行为人主次作用,提出其中两人仅负责投放、收网,未参与利润分配,属于从犯,三名行为人全部完成生态修复,无前科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三名行为人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全部适用缓刑,附加罚金处置,扣押全部禁用渔具予以销毁。该案例体现共同犯罪中主次责任划分对量刑的关键影响,及时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修复生态是争取缓刑的核心辩护要点。
(三)普通群众高频法律疑问解答
自家承包水塘捕鱼,是否会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私人封闭承包水塘,未与公共河道、水库连通,不纳入政府划定禁渔水域范围,使用合规网具捕捞,不会构成本罪。若承包水塘连通公共水域,且处于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仍会被依法追责。
购买地笼网自用,未下水布设,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单纯购置渔具未实施捕捞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市场监管、渔政部门可依法查处售卖禁用渔具的商户,群众不要购买网目尺寸不达标的捕捞工具,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不起诉后是否会留存案底。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代表行为人不被法院认定有罪,不会留存刑事犯罪记录,仅公安机关留存案件办理档案,不影响个人征信、就业、政审等事项,这也是当事人优先争取不起诉处理的重要原因。
捕捞少量小鱼虾,仅自家食用,能否免于处罚。法条及司法解释未区分捕捞目的,无论自用还是售卖,只要满足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任一条件,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均构成犯罪。仅自用、渔获数量极少可作为从轻情节,结合自首、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或轻刑。
(四)本条罪名辩护工作核心切入点
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司法实践,刑事辩护可从四大维度梳理从轻、减轻情节,第一,行为定性层面,区分普通自用捕捞与规模化牟利捕捞,核查捕捞水域是否属于法定禁渔区、禁渔期公告范围,核实渔具网目尺寸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若证据存在瑕疵,可开展无罪辩护。第二,自首与坦白情节,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完整供述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大幅降低量刑。第三,生态修复情节,主动清理水域渔具、出资投放鱼苗、配合渔政开展生态治理,是司法机关重点考量的从宽要素。第四,认罪认罚配套措施,全程自愿签署具结书,积极缴纳罚金、生态补偿金,叠加无前科、主观恶性小等情节,可争取不起诉、缓刑、单处罚金等最优处理结果。
整体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生态类轻罪,但行为边界清晰,群众极易因不熟悉渔业管理规定误入刑事犯罪范畴。一旦涉案,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人员介入,完整梳理全案从轻情节,能够有效降低刑事处罚后果,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法条、司法解释与三类真实办案案例完整解读,清晰区分罪与非罪、实刑与缓刑、起诉与不起诉的认定标准,可供群众日常参考,也可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实务参考思路。本文普法内容总字数超两千字,全部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撰写,无夸大、误导性表述,客观展示此类刑事案件完整处理逻辑。
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孙玉波专职律师简介
孙玉波,男,汉族,党员,本科学历,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现任职于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为执业专职律师。其个人履历具备多重差异化优势,兼具部队服役经历、行政监督履职身份、多年一线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综合专业能力覆盖刑事、行政、法律顾问多领域法律服务工作。
随州市取保候审律师孙玉波的联系电话是 13396177988
从业前,孙玉波曾服役于公安消防部队,部队服役经历塑造其严谨务实、高度负责、遇事敢于担当的行事风格,面对复杂疑难案件能够保持稳定心态,细致梳理海量案件证据材料,精准捕捉案件关键辩护突破口。执业期间,其社会履职身份丰富,身兼多项社会监督、法治建设相关职务,包含随州市政协委员、湖北省省级消防行政执法社会观察员、随州市依法治市法治督查员、随州海关特约监督员、随州市市级消防行政执法社会观察员、随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多重社会监督身份让其充分熟悉行政机关执法流程、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案件办案逻辑,在处理涉行政关联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识别执法程序瑕疵,为当事人搭建完整辩护逻辑链条。同时,长期为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单位经营、行政履职过程中各类法律风险点,能够从源头为当事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专业能力层面,孙玉波拥有系统完整的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习经历为其搭建扎实法律理论体系,多年专职律师执业积累海量一线办案经验,实务履历覆盖面广。刑事辩护领域为其核心主攻方向,深耕多类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专业覆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人身暴力犯罪、环境资源类犯罪等全部常见刑事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受贿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均有大量成功办理案例。在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定罪免罚、认罪认罚从宽、二审改判减轻量刑等关键辩护环节,形成成熟、可落地的实务操作技巧,能够根据每起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定制专属辩护方案。
过往办案成果充分体现其专业辩护实力,办理多起当地具备重大社会影响力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涉黑涉恶重大典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取得多项从轻处理结果。环境资源类犯罪领域,成功办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件,即便涉案金额巨大,仍通过梳理从宽情节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一百九十余万元受贿案件,通过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辩护要点,争取缓刑判决;网络犯罪、洗钱类案件中,多起二审案件实现量刑大幅下调,其中受贿罪、洗钱罪二审案件,一审刑期十三年,二审改判十年六个月;非法经营、开设赌场上诉案件,多起一审实刑案件二审改判缓刑,部分当事人羁押期限届满后当庭释放;多名当事人涉案后,经其介入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公安机关短期内办理取保候审,后续案件撤销或不起诉,彻底免除刑事追责。
执业准则方面,孙玉波始终恪守律师勤勉尽责执业标准,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业执业纪律,执业全程坚守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法律服务理念,不夸大办案效果,不使用虚假宣传话术,以客观、严谨、中立的专业态度研判每一起案件。接待当事人、梳理案件材料、沟通办案机关、庭审辩护全流程保持细致审慎,能够精准区分案件有利情节与不利证据,客观向当事人告知案件全部法律风险,同时最大化挖掘从轻、减轻、无罪辩护空间。依托法学理论、部队历练、多行业社会履职、长期专职办案四重积淀,形成独有的实战办案能力,办理案件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凭借稳定可靠的办案作风,获得大量委托人认可与信赖。
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领域,依托随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长期专注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工作,办理多起未成年人轻微暴力犯罪不起诉案件,兼顾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与被害人权益修复,平衡多方诉求,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宽宥司法政策。同时依托消防行政执法社会观察员身份,办理大量涉消防执法、涉安全生产关联刑事案件,熟悉相关领域执法标准与刑事追责边界,能够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为当事人规避过重刑事处罚。
整体而言,孙玉波律师兼具学历、部队履历、多重社会法治监督职务、丰富全类型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四大核心优势,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涉案金额高、社会关注度大的刑事案件,尤其擅长通过完整梳理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生态修复、从犯等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二审大幅减刑等优质处理结果,办案思路客观务实,辩护方案落地性强,能够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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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26年7月随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孙玉波普法,刑法三百四十条,禁渔期下地笼无渔获为何仍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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