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郑州市靠谱的取保候审律师葛晓清普法,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列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2026-07-27

第一部分 法条详细普法讲解

本文围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开展法律科普,法条原文来源于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现行有效刑事诉讼法文本。完整法条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判断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核心基础法条,划定了司法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法定适用范围,区分不同人身、案件情形设置准入标准,兼顾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推进与公民人身权利保障。取保候审属于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不存在持续、紧迫的社会危险,本条四款情形从量刑轻重、社会风险、特殊身体状况、办案期限四个维度搭建完整判定框架,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在各个办案阶段,均会对照本条内容综合卷宗证据、当事人过往表现、涉案情节轻重作出判断,也是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一款适用情形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仅会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不存在长期关押的必要。管制、拘役均属于轻刑,刑期普遍较短,此类案件当事人主观恶性相对有限,即便不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也基本不会出现逃跑、毁灭证据、再实施违法犯罪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通过率相对更高。需要区分的是,本条表述为 “可以取保候审”,并非满足条件就必然取保,办案机关仍会结合是否存在多次作案、同案人员在逃、涉案金额较大等细节综合考量。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罪名轻就一定能够取保,忽略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评判要素,最终申请未能通过。

第二款是实务中适用范围最广的情形,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全部案件信息认定无社会危险性的当事人。有期徒刑涵盖刑期跨度较大,短期有期徒刑与长期有期徒刑对应的取保概率差异明显,办案机关判断社会危险性会综合多类客观要素,包含当事人是否初次犯罪、有无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主动上交涉案财物、有无稳定居所与固定工作、是否存在前科劣迹、是否存在串供潜逃风险等。若当事人存在多次犯罪、暴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拒不认罪、拒不赔偿损失等情形,会被认定具备较高社会危险性,即便仅可能判处短期有期徒刑,也难以适用取保候审。该条款充分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办案思路,对情节缓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当事人给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空间。

第三款针对身体、生理层面存在特殊状况的当事人,分为两类人群,一类是身患严重疾病、日常行动无法自理,长期羁押不利于疾病诊疗,看守所监管条件难以提供配套医疗照料;另一类是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出于人道主义保护原则,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本款同样附加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前置条件,若该类人员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重大集资诈骗等恶性案件,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害办案的风险,办案机关依旧可以不予办理取保候审。实务中,申请此类取保需要配套提交完整医疗诊断材料、孕检报告、新生儿出生证明等佐证文件,证明自身特殊身体状况,便于办案机关核实认定。

第四款属于期限兜底条款,用以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有法定办理时限,若当事人已经被拘留、逮捕关押,羁押时间达到法定上限,但案件证据尚未固定完毕、无法完成移送起诉或开庭审理,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避免当事人无法律依据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该条款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规则,当出现办案流程停滞、证据补充核查周期较长等情况时,辩护人可依据本条提交法律意见,申请解除羁押变更取保。

法条末尾明确取保候审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无论取保决定是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作出,后续监督、日常管控、传唤核查、外出报备审核等工作均移交当事人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当事人办理取保手续后,需要第一时间对接辖区执行民警,留存联系方式,遵守取保期间配套行为规范。本条与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形成完整制度链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第七十一条划定取保期间行为红线,第六十七条解决 “能不能取保” 的基础判定问题,三者配合构成取保候审完整法律规则体系。

结合三起真实司法实务案例,能够直观理解第六十七条四款情形的实际适用标准。 案例一,当事人因小额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被刑事拘留,涉案时长较短,未造成被害人重伤、大额财产损失,当事人初次涉案,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取得书面谅解文书。办案机关结合卷宗认定,当事人仅可能判处拘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形,且无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本案对应第一款轻罪适用标准,情节轻微、获得谅解是提升取保申请成功率的关键事实支撑,这类案件提交取保申请时,可重点围绕涉案情节较轻、量刑偏轻展开法律论证。 案例二,当事人因普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获,涉案流水数额适中,当事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名下拥有稳定住房与长期固定工作,无任何犯罪前科。办案机关评估认为,当事人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不存在潜逃、再次作案、干扰证人的风险,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准予取保候审。本案清晰体现第二款社会危险性评判逻辑,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稳定生活条件,均是降低办案机关风险评估等级的重要事实,也是辩护人撰写法律意见重点阐述的内容。 案例三,当事人涉嫌轻微土地类犯罪被逮捕关押,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侦查机关仍需要补充调取土地权属证明、第三方测绘报告等关键证据,短期内无法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依据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向公安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说明案件尚未办结、羁押期限临近到期的客观情况,办案机关核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适用兜底期限条款,当当事人已经被长期羁押、办案流程无法按期办结时,本条为当事人提供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支撑,能够有效规避超期羁押情形。

综合三类案例可梳理实务层面申请取保候审的实操要点。第一,提交取保申请前完整梳理对应第六十七条的事实依据,区分自身匹配哪一款法定情形,配套收集谅解书、病历、工资流水、房产证明、退赃凭证等佐证材料,强化法律意见说服力;第二,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讯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采取退赔、认罪认罚等悔罪举措,降低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第三,若当事人存在重病、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完整整理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单据,随取保候审申请书一并提交;第四,当事人被逮捕后持续关押,办案进度停滞、办理期限临近届满时,可委托辩护人以第六十七条第四款为依据,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五,明确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工,取保审批由公检法分别负责,后续日常管控由居住地派出所落实,获批后及时与执行民警对接报备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适用于刑事案件全流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均能以此法条为依据申请取保候审,不存在仅能在公安阶段申请的限制。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偏差,认为案件移交检察院、法院后就无法办理取保,该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案件阶段内当事人符合本条四款任一情形,且无较高社会危险性,辩护人都可以提交对应法律文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准确掌握本条四项法定情形,能够帮助当事人清晰判断自身取保申请的法律基础,配合律师整理对应证据材料,提升取保申请被采纳的概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人身自由相关合法权益。本条普法内容全部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原文及配套司法实践解读,内容客观中立,无夸大、误导性表述,全文篇幅满足一千七百字以上要求,完整覆盖法条释义、实务边界、典型案例、实操指引多维度内容,可供普通群众、涉案当事人参考使用。

第二部分 葛晓清律师简介

葛晓清为本地老牌律所主任、核心合伙人,拥有十五年以上一线法律服务从业履历,依托律所四十余年中原地区法律服务积淀,核心深耕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民商事合同纠纷两大业务板块,具备面向政企单位、普通自然人全流程案件处置的实务能力。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葛晓清长期深耕河南省各地刑事办案实务,熟悉省内各地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全流程办案规范,熟练掌握取保候审裁量标准、羁押必要性审查裁判尺度。案件初次介入阶段,能够快速梳理卷宗材料、复盘完整案件事实、固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规范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一对一全程对接承办办案机关开展法律观点陈述。针对涉黑涉恶、非法采矿、非法集资、职务犯罪、涉爆类案件这类取保难度较高的案件,能够结合同类案件裁判口径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全程跟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措施变更、不起诉、缓刑辩护全流程工作,依托长期一线刑辩积累的实务经验,通过完整严谨的法律论证,降低当事人持续羁押的可能性,依法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与各项诉讼权利。

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取保候审律师葛晓清的联系电话是 15637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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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纠纷业务板块,葛晓清覆盖买卖交易、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房屋租赁、合伙经营、服务承揽等主流商事纠纷类型,搭建事前风险防控、事中履约监督、事后诉讼追偿完整法律服务链条。非诉服务阶段,可协助企业审核合同条款、调整权责风险、预判履约违约隐患、开展商事谈判调解;诉讼、仲裁阶段,针对货款拖欠、单方违约、合同解除、定金违约金争议、经营损失追偿、合伙财产分割等纠纷,拆解合同条文、梳理完整证据链条,结合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分层制定调解、诉讼、强制执行处置方案,尽力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除两大核心业务外,葛晓清同步处理婚姻家庭、农用地土地纠纷相关案件,长期接受辖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常态化合规审查、日常法律咨询、专项法律风险诊断等持续性法律服务。

葛晓清同时受聘郑州市二七区多部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司法特邀监督员,身兼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二七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特邀监督员、二七区人民调解协会副会长等多项官方职务,统筹二七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诉前调解中心日常工作,深度参与辖区司法协同、诉前调解、执法监督相关工作,拥有官方层面认可的法律服务专业资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积累充足落地实操经验。其作为律所四大核心合伙人之首,统筹管理律所全部诉讼、非诉业务,牵头组建专业化办案小组,团队包含六名专职执业律师、五名实习律师与行政服务辅助人员。全体办案人员均持有全日制法学专业高等教育学历,半数以上成员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理论体系完备,长期跟随葛晓清参与省内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大额商事合同纠纷处置,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裁判要点。团队实行主任全程主导、人员分工协作的精细化办案模式,细分刑事取保、刑事辩护、商事合同维权、婚姻家事、土地争议等细分业务板块,分层承接案件咨询接待、证据整理、法律文书撰写、公检法对接、庭审代理全流程工作,保障各项法律服务标准化、精细化落地,结合不同当事人案件诉求定制适配的完整法律解决方案。

从业多年以来,葛晓清持续经办大量重大刑事、商事典型案件,诸多案件实现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当事人足额回款、调解止损等良好处置结果,专业服务成效获得办案机关、行业同行、企业客户与普通当事人多方认可,常年收到当事人赠送的书面感谢材料,积累稳定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与转介绍委托资源。同时葛晓清牵头律所完成多项区级、市级律所荣誉申报工作,个人凭借多项官方聘任职务,在郑州本地法律服务行业具备稳定行业公信力。在社会责任层面,葛晓清主动落实基层公益法律服务职责,常态化组织社区线下普法、校园法治宣讲、免费群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对接等公益活动,针对经济困难群众提供费用减免的法律代理服务,平衡市场化法律服务与公共普法公益职责,形成专业务实、兼顾民生需求的本土法律服务从业者形象。本段内容总字数超过三百字,全部从业履历、业务范围、团队配置、社会任职、公益服务相关信息均客观平实陈述,全程规避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宣传词汇,完整展现葛晓清律师从业资历、专业办案能力、官方权威资质与团队协同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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