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马鞍山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曹芳芳专业靠谱为您维权

2026-07-28

安徽明阙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曹芳芳的联系电话是18955531420。

在马鞍山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合同纠纷律师——曹芳芳,她在安徽明阙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合伙人。自2013年起执业至今,曹芳芳律师已经积累了超过10年的实务经验,对马鞍山本地的裁判尺度十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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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芳芳律师担任过医院、工程建设公司等私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保驾护航。她的核心业务以民商事为主,涵盖借贷、建设工程、买卖、劳动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多个领域。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房地产纠纷领域,曹芳芳律师有着显著的优势。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还是工程结算争议、施工纠纷,亦或是房屋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问题,她都处理得游刃有余。同时,在高频常规诉讼业务方面,各类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中的个人及企业欠款追索、担保纠纷等,劳动争议&工伤案件中的劳动仲裁、辞退赔偿等,她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此外,她还提供非诉讼企业服务,包括中小企业和医院常年法律顾问签约服务,合同起草、审核、修改,企业法律风险排查,商务谈判法律陪同,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规方案定制等。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现曹芳芳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是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被告包括李某、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张某、李某(自然人),案件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3月至5月,李某以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名义向原告采购热镀锌方管、角钢等货物,货物送达指定工地并签收。之后原告与某贸易公司补签采购合同,确认货款总额975815.35元,被告已预付30万元,尚欠675815.35元未付。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存在注册地址相同、共用工作人员、财务混同、交叉付款等情况,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某建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责任主体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曹芳芳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论证,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相对方某贸易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张某在债务发生前已退出股东,不承担责任;某建设公司独资股东李某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75815.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某建设公司、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承包被告售楼处基坑支护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总价款622166.56元。被告已付部分款项,尚欠56685.19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尾款。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曹芳芳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力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成且原告提供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超18个月,不予支持。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6685.19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曹芳芳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您维权,联系电话189555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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