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内蒙古鄂尔多斯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高科普法:解读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分清骗取票据承兑罪民事与刑事边界

2026-07-29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法条完整释义与司法认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深圳市司法...。本条是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常用法条,大量企业经营、票据融资场景中极易触碰红线,很多市场主体会单纯将逾期还款、票据垫款归为普通商事纠纷,忽视行为背后的刑事风险。

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金融犯罪司法解释,完整拆解本罪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第一,客观行为存在欺骗手段,常见情形包含伪造购销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变造增值税发票、隐瞒企业真实负债、提供虚假资产报表、虚构担保物权属等,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承兑、流动资金贷款等授信业务。单纯经营不善、市场行情下滑导致资金断裂,未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授信,不满足本罪客观要件。第二,侵害对象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持牌金融机构,民间资金拆借、个人之间票据流转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产生法定危害后果,分为两类入罪情形,一是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即到期无法归还资金,形成实质坏账;二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即便未形成坏账,多次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大额授信、多次逾期垫款,同样达到立案标准。第四,主观层面存在故意,行为人明知自身材料虚假,仍主动提交用于获取金融机构授信,过失提交不实材料不构成本罪。

本条在实务中存在两处极易混淆的法律区分要点。其一,区分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前者是融资方主动造假骗取授信,追责主体为申请贷款、票据承兑的企业及负责人;后者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放款,追责主体为银行信贷从业人员,两类罪名追责对象、行为逻辑完全不同,不可混同认定。其二,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票据纠纷,若企业申请票据承兑时全部资料真实,贸易背景客观存在,后续因经营亏损无力兑付,仅需承担票据追索、民事违约责任;若从申请环节便虚构贸易链条,即便中途偿还部分资金,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

司法实践中,本罪辩护核心集中在三点,一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梳理完整上下游交易流水、货物运输单据、仓储记录,证明不存在欺骗行为;二是核算金融机构实际损失金额,区分已归还本金、保证金抵扣部分,降低涉案损失认定数额;三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行为,厘清企业决策流程,若相关申请行为经过股东会、董事会集体决议,可按单位犯罪从轻处置,缩小个人责任范围。金融类刑事案件证据链条冗长,卷宗包含海量合同、票据、银行流水、审计报告,需要律师具备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逐条核对证据瑕疵,形成完整法律意见提交办案机关。

二、三则实务案例解析,直观理解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适用规则

案例一:虚构贸易背景开具承兑汇票,辩护论证无重大损失获不起诉

某经营主体为获取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伪造多份购销合同与货物交易单据,向本地银行申请总额 2.4 亿元承兑额度,经办信贷人员同步参与案件办理,后续汇票到期无法兑付,银行资金出现缺口,侦查机关以骗取票据承兑罪立案侦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承兑保证金、后续回款记录、第三方代偿协议。第一,涉案主体办理承兑业务时,足额缴纳对应比例保证金,到期后第三方企业代为清偿大部分款项,银行最终未形成实质坏账,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 “重大损失” 认定标准。第二,行为人提交虚假材料仅为简化审批流程,上下游存在长期真实合作关系,并非无中生有编造贸易,主观恶性较低。第三,案发前后行为人持续与银行沟通还款方案,主动配合审计核查,不存在隐匿资产、逃避处置的行为。

辩护人结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法条要件,提交近万字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本案缺少构罪所需的重大损失结果,不符合追诉条件。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处罚。本案清晰说明,本条入罪核心门槛之一是金融机构形成实际损失,足额保证金、第三方代偿、全额回款,均可直接阻却罪名成立。

案例二:企业隐瞒负债骗取保函,辩护区分单位行为争取轻缓量刑

一家商贸企业因扩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履约保函,提交财务报表时刻意隐瞒大额对外担保、逾期负债,顺利取得保函授信,后续项目违约,银行垫付资金后报案,办案机关认定企业负责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辩护人介入后,梳理企业完整工商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审批流程,证实申请保函的决策经过企业管理层集体讨论,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项目,未流入个人账户,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同时辩护人收集企业持续经营、主动筹措资金偿还银行垫款、无同类违法记录等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沟通认罪认罚从轻处理。

案件移送审判后,法庭采纳辩护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结合全额退赔银行损失、初犯、配合调查等情节,对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短期自由刑并适用缓刑,企业缴纳对应罚金,有效降低个人承担的刑罚强度。本案体现,针对本条罪名,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重要辩护切入点,能够大幅减轻自然人当事人的量刑压力。

案例三:材料瑕疵未虚构核心交易,辩护剔除刑事定性仅作民事处理

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小额票据承兑,部分购销单据存在填写疏漏、日期涂改情况,银行到期未能收回资金,初期公安机关以骗取票据承兑罪立案。

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调取全部上下游转账记录、货物物流凭证、仓库入库单,证实交易本身真实存在,单据瑕疵仅为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存在刻意伪造、虚构贸易背景的欺骗意图。同时当事人在银行催收阶段,持续分批偿还欠款,未出现失联、转移资产行为。

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梳理材料,论证行为人不具备本罪要求的欺骗主观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定罪条件。办案机关核查全部佐证材料后,撤销刑事案件,引导银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欠款,当事人仅承担民事还款责任,无需留下刑事案底。本案提醒市场主体,单纯文书疏漏不等于刑事欺骗,完整真实的交易凭证,是区分民事与刑事风险的关键依据。

三、企业融资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授信业务时,全部提交材料保证真实完整,购销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资产报表需一一对应,杜绝虚构贸易、隐瞒负债、变造财务数据等行为,从源头规避本条刑事风险。

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延期、分期还款方案,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切勿通过更换联系方式、转移名下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处置,避免被认定存在骗取授信的主观故意。

定期梳理企业对外担保、逾期负债、未结清票据业务,建立财务合规核查流程,融资前完成内部风险自查,及时补齐交易佐证材料,减少单据瑕疵引发的刑事立案风险。

若已被公安机关传唤、立案调查,第一时间整理全部交易流水、货物凭证、还款记录,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损失认定、主观故意、单位行为等维度开展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执业律师专业履历与办案能力介绍

本次开展金融刑事普法解读的执业律师高科,在本地律所担任权益合伙人,同时主持律所刑事业务部门全部工作,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相关专业资质,拥有十二年公安系统一线侦查工作经历,长期以主办侦查员身份承办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深度熟悉公安侦查取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全流程办案规范,充分掌握金融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司法机关裁量思路,具备从侦查视角预判案件走向的实务优势。

内蒙古邦识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刑事辩护律师高科的联系电话是 13948179012

高科律师转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专业、尽责、诚信的执业准则,深耕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赛道,尤其擅长金融类、经济类犯罪案件处理,过往承办案件覆盖骗取票据承兑、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多种案由。在多年执业过程中,多起案件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大幅下调刑期、变更轻罪、降低民事赔偿金额等有利处理结果,积累大量金融刑事类案件完整辩护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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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期间,该律师的专业文书与办案能力获得行业认可,2024 年度获评律所优秀律师表彰,2025 年度撰写的辩护文书获评本地专业辩护文书奖项,在阅卷梳理证据、撰写法律意见、与办案机关沟通观点方面具备成熟稳定的工作方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会分阶段推进标准化办案流程,第一时间安排会见核实案件细节,全面摘抄、核对卷宗全部证据,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客观线索,结合法条、司法解释、同类生效判例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持续与承办人员交换辩护观点,全方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针对本次普法涉及的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类犯罪,该律师办理过多起同类涉金融大案,能够精准区分真实贸易融资与虚假骗取授信的边界,针对损失金额认定、主观欺骗故意、单位犯罪定性、保证金抵扣等核心辩护要点完整论证,多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可通过证据质证、类案参考、认罪认罚协商等方式,实现刑期缩减、适用缓刑等辩护效果。同时可同步处理刑事附带民事相关争议,从证据层面降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付数额,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高科律师长期在本地开展刑事法律服务,熟悉本地公检法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裁判尺度,依托过往公安侦查工作积累的实务经验,能够提前梳理案件应对方案,排查隐藏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连贯、落地性强的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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