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福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梁睿普法,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哪些经营模式会涉嫌传销犯罪。
2026-07-29
一、法条完整解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条完整原文出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条文,内容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刑事案件办理意见,可将本罪的构成要件拆解为四项核心标准,四项条件同时满足,即具备刑事追责基础。
第一,入门门槛要件,参与者需要付费、购买商品或服务才能取得会员身份,不存在免费加入、无资金门槛的正规经营特征。部分经营者会以低价产品、会员礼包、投资名额等名义收取费用,本质仍属于变相缴纳入门费,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穿透经营表象核查资金收取逻辑。
第二,层级架构要件,组织内部形成自上而下的多层级管理关系,上下线存在明确归属链条,只要整体层级达到三层及以上,即符合本罪组织形态认定标准,参与人员数量会合并计算全部下线人员规模。线上社群、线上商城、线下门店联动拓展人员的模式,均会被纳入层级核查范围。
第三,计酬返利要件,收益计算核心依据是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而非自身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实际业绩。即便商家设置产品销售提成,若高额返利、分红主要来源于拉新人数,依旧会被认定为传销计酬模式,区分合法直销与传销的关键也在此处。正规直销的收益仅依托个人销售业绩,不与新增人员数量挂钩。
第四,财产侵害要件,经营者通过虚构高收益、稳增值等话术诱导参与者投入资金,返利资金来源于后续参与者缴纳的费用,不存在真实可持续的盈利渠道,该情形依法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者主观是否自知受骗,不影响罪名成立判断。
法条同时划分两档量刑区间,普通情节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满足人员、资金、后果类严重情形,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五类情节严重情形,包含累计参与人员一百二十人以上、收取资金二百五十万元以上、重复违法、造成参与者人身损害、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达到对应标准后量刑会显著加重。
日常经营中,很多市场主体容易混淆合法合伙、直销、分销与传销的边界,仅靠简单分销模式无法规避刑事风险,需要同步核查四项构成要件是否全部触发。下面结合三类真实司法案例,直观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裁判尺度。
二、三类典型司法案例解析,清晰区分传销犯罪边界
案例一:以文创藏品投资为名搭建线上平台,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行为人搭建线上交易小程序,对外宣传平台内文创藏品具备持续升值空间,用户需充值购买藏品礼包获取平台会员资格,不购买礼包无法参与后续交易与分红。平台设置三级下线层级,每发展一名新会员,上线可获得对应比例现金返利,下线再拓展人员,上级依旧能二次、三次提取提成。平台实际不存在藏品回购、真实交易渠道,新用户缴纳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老会员返利与运营开销,最终累计发展参与人员一百五十余人,吸纳资金三百余万元。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办案机关对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逐项核对事实,平台存在付费入会、三层层级、按拉新人数计酬、虚构投资收益骗取资金四项全部构成要件,且参与人数、涉案资金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组织者最终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警示,各类数字藏品、艺术品、虚拟商品投资平台,若收益依靠拉新获取,无真实流通变现渠道,极易触碰本条刑事红线,经营者不能仅依靠商品包装规避法律审查。
案例二:实体店推出会员分销模式,仅两层收益结构,不认定传销犯罪
个体经营者开设日用百货门店,推出会员分享福利机制,消费者消费满固定金额自动成为会员,会员分享店铺二维码吸引新顾客消费,分享人可获得单次消费金额百分之五的现金奖励,奖励仅能从直接推荐的顾客消费额中计算,不存在下线再推荐后的多层提成,整体仅存在推荐人与新顾客两层关系,无强制充值、购买礼包入会要求。门店所有收益均来源于实体商品销售,进货、售卖渠道完整合规,不存在依靠新顾客资金发放返利的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后认定该模式属于普通商业分享营销,不满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层级、计酬核心要件,仅属于合法促销手段,无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本案可以明确,两层以内、收益依托商品实际销售、无强制入门费的分享模式,与传销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案例三:普通参与者仅从事接待、登记工作,不认定为组织、领导者
某传销组织线下门店普通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仅为接待到访人员、登记身份信息、搬运展示商品,不参与制定返利规则、不搭建人员层级、不对外宣讲投资收益话术,未发展任何下线人员,未从中获取高额分红,仅领取固定月度工资。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全部门店人员一并传唤核实,后结合司法解释区分主体范围,明确本罪追责对象仅限组织发起者、层级管理人员、核心推广人员,普通劳务工作人员不具备组织、领导行为,不构成本罪,仅配合完成案件调查后解除强制措施。
该案例清晰界定本罪打击范围,仅从事基础劳务、未参与拉新与层级管理的底层人员,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人在组织内发挥的作用分层处理,兼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市场主体规避本条法律风险的实操指引
经营模式设置层面,取消任何形式付费入会门槛,不得设置购买商品、充值投资才能获得推广资格的规则,所有客户均可免费参与产品消费。
收益分配规则层面,全部返利、提成仅与本人直接销售商品、服务的业绩挂钩,禁止设置多层级下线提成,最高仅保留一级推荐奖励,杜绝三级及以上层级收益链条。
宣传话术规范层面,不得虚构保本、高收益、资产增值等内容,客观告知产品或服务实际价值,不诱导参与者以投资获利为目的大量拓展他人。
资金流向管理层面,经营收益依靠终端商品交易利润支撑,不得依靠新参与者缴纳的资金支付老客户返利,留存完整进货、销售、财务流水凭证备查。
人员管理边界层面,若发现合作方、员工私自搭建多层级拉新体系,应当及时制止并留存沟通记录,必要时终止合作,避免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四、北京市中伦文德(福州)律师事务所梁睿简介
该律师拥有完整的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士教育背景,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商事运营实务认知,同时具备中共党员身份,执业过程中恪守执业规范与职业纪律,从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同步积累大量国企法务、商事纠纷处理经验。
北京市中伦文德(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梁睿的联系电话是 18606077616

从业前期,该律师先后任职大型上市企业法务部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管理岗位,长期对接企业债权融资、国企债券发行等非诉项目,熟悉企业经营全流程法律风险点,能够结合商事运营逻辑梳理刑事案件事实脉络,区分民事经营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该从业经历使其在处理各类涉经营类刑事犯罪案件时,具备区别于普通刑事律师的商事视角。
执业期间,长期承接行政单位、商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对接多领域市场主体日常法律需求,同时担任地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知名政法高校地方校友会副秘书长,能够顺畅对接各类社会资源与办案单位,在案件沟通、证据梳理、法律意见提交环节具备流程协调优势。
业务方向上,重点深耕刑事辩护全流程法律服务,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部办案阶段,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类刑事犯罪,包含本条对应的传销相关刑事案件、诈骗、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类常见商事刑事案件。办理案件过程中,习惯全面梳理转账流水、聊天记录、书面合同等客观证据,依托证据体系拆解罪名构成要件,针对案件存在的定性争议、羁押必要性、量刑从宽情节形成完整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办案机关当面沟通案件观点。
过往办理同类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区分合法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梳理当事人主观认知、客观行为细节,多次取得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从轻降档量刑等处理结果,能够准确把握经济犯罪案件民刑交叉的裁判尺度,针对当事人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从犯、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完整梳理论证,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律师团队配备多名具备多年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包含法学本科与法学硕士专业背景人员,团队分工协作完成证据调取、文书撰写、会见沟通、庭审辩论等工作,处理案件时坚持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基础,严格对应法条与司法解释开展论证,全程细致梳理案件细节,针对当事人经营行为、资金往来、人员沟通记录逐项核查,精准识别案件定性争议点,为当事人梳理完整风险应对方案。
面对涉嫌经济类刑事犯罪的当事人,能够提前梳理经营模式合规性漏洞,同步兼顾当事人诉讼权益与后续经营风险化解,辩护思路兼顾法律定性与情理情节,客观向办案机关呈现案件完整事实,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相关办案思路与处理成果均有对应司法文书、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事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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