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重庆经验丰富的医疗纠纷律师李伟普法,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诊疗受损医疗机构有过错需担责吗

2026-07-29

一、法条深度普法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一)法条原文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条立法背景与核心释义

本条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础性条款,是整个医疗侵权责任体系的总纲,来源为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在编纂民法典时保留核心逻辑并优化表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是所有医患维权、医疗机构应诉案件的底层裁判依据。本条文确立医疗损害责任三大核心规则,下文分维度逐一拆解。

责任成立的基础前提:损害发生于诊疗活动范畴

并非所有和医疗机构相关的人身伤害都适用本条,只有损害行为发生在诊疗流程内,法院才会纳入医疗损害责任审理范围。诊疗活动包含门诊问诊、影像学检查、药物开具、手术操作、术后护理、住院观察、康复干预等医疗机构提供的专业医疗服务;若患者在医院走廊自行摔倒、与院内无关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等非诊疗行为导致受伤,不能依据本条主张医疗赔偿,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普通侵权规则处理。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本条明确医疗纠纷常规举证规则为过错责任,区别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通俗解释为:患者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赔时,需要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三项事实。第一,双方存在诊疗服务关系,如缴费凭证、挂号记录、病历、检查单据;第二,自身出现人身损害后果,包含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支出凭证等;第三,医疗机构或在岗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且该过错和自身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务中,医疗行为具备极强专业壁垒,普通群众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无法自行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疏漏,因此司法实践普遍配套司法鉴定程序。患者可向人民法院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由法院摇号选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完整病历、检查报告、诊疗记录,出具专业鉴定意见,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比例,该鉴定文书是法院认定责任的核心证据材料,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五条。

责任承担主体:医疗机构替代责任,医务人员不直接对外赔付

条文明确赔偿义务主体为医疗机构,而非实施诊疗的医护人员,该规则属于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医务人员属于医疗机构聘用工作人员,执行单位指派的诊疗工作属于职务行为,即便医护人员个人操作存在失误,对外民事赔偿全部由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完成赔付后,仅在医护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故意违规操作情形下,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向医务人员追偿,该追偿流程属于机构内部管理纠纷,不能对抗患者的索赔诉求。

责任划分逻辑:过错比例对应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会简单划分全责或无责,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双方举证材料区分过错参与度。医疗机构过错比例越高,需要承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占比越高;若患者自身存在不配合检查、隐瞒既往病史、擅自中断治疗等行为,法院会酌情减轻医疗机构赔偿责任,按双方过错比例划分损失分担金额。

(三)结合三起真实案件,具象化理解法条适用规则

案件一:患方起诉两家机构索赔,法院认定其中一家存在诊疗过错并判令赔偿

案件基础事实:外地女性当事人在两家医疗机构先后接受诊疗服务,后续出现身体损伤,委托律师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其中一家医疗机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举证与法条适用分析:当事人作为原告,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要求提交完整诊疗记录、损伤检查报告、医疗费用票据,用以证明诊疗关系、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托司法鉴定思路核对两家机构诊疗流程,区分两家机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其中一家医疗机构诊疗操作存在疏漏,符合本条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的责任构成要件,另一家机构诊疗流程符合行业规范,无证据证实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对应法条逻辑:法院依据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作出判决,存在诊疗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对应赔偿款项,按过错比例赔付当事人各项损失;无过错的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分摊,当事人若对赔偿金额、责任划分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清晰体现本条两大要点,一是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赔付;二是多家机构共同诊疗造成损害时,法院单独判定每家机构过错,分别划定赔偿责任。

案件二:医疗机构二审应诉,举证证明诊疗无过错,法院驳回患者全部上诉请求

案件基础事实:当事人以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亲属离世为由,向基层法院起诉索赔,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同时向法院提交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主张医疗机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事医疗机构委托律师参与二审应诉。

案件举证与法条适用分析:二审审理全程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举证规则展开。上诉方作为原审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且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上诉方提交的鉴定申请主张与自身诉讼主张无法对应,现有病历、诊疗记录无法佐证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应诉方完整提交全流程诊疗文书、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合规用药凭证,证明全部诊疗行为符合对应时期通用医疗水平,不存在任何过错。

裁判结果对应法条逻辑:二审法院核查全部卷宗材料后,认定上诉方无法完成本条规定的举证义务,无法证实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错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方全部诉求,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方自行承担。本案直观说明过错责任举证的核心要求,举证不能就要自行承担诉讼不利后果。

案件三:当事人主张检查麻醉操作致身体损伤,举证不足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案件基础事实:女性当事人在医疗机构预约无痛内镜检查,检查过程中使用麻醉药物,当事人后续主张机构未核实自身身体状况开展检查,麻醉用药造成自身流产损伤,向辖区基层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举证与法条适用分析: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主张赔偿,需要举证三项核心事实,机构诊疗存在过错、自身出现损害、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先后两次启动司法鉴定流程,第一家鉴定机构因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退回委托,第二家鉴定机构因当事人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终止鉴定程序,当事人始终无法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专业鉴定意见佐证自身主张。医疗机构提交完整术前告知记录、身体筛查记录、麻醉用药规范记录,证明全部操作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对应法条逻辑:法院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过错举证规则认定,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无法建立诊疗行为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案明确普通患者维权的核心难点,医疗专业问题必须依靠司法鉴定完成举证,无鉴定意见支撑的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普通群众维权实操指引

就医全程留存全部书面、电子凭证

挂号单、缴费票据、门诊病历、住院病程记录、检验报告单、影像胶片、手术知情同意书、用药清单、沟通录音录像等材料,是证明诊疗关系、梳理诊疗流程的基础证据,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举证第一环节,无基础病历材料将直接丧失维权基础。

发生争议第一时间申请病历封存

医患出现分歧后,可当场向医疗机构提出封存全部病历,封存过程全程录像,医患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封存袋,避免病历材料遗失、改动,保障后续司法鉴定材料完整,为证明医疗机构过错留存核心依据。

诉讼阶段主动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自身不具备医学判断能力时,务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明确鉴定事项包含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过错参与度、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法院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划分责任的关键依据。

区分不同责任情形,合理提出赔偿诉求

若鉴定意见认定机构存在过错,可依法主张医疗费、后续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若鉴定无过错,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调解或撤回起诉,减少不必要诉讼成本。

明确上诉期限,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一审判决送达后,若对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存在异议,需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逾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再通过二审程序主张权利。

二、专业律师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拥有二十年稳定执业经历,现为本地律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同时持有高级合同审查律师、法税律师、投资项目分析师多项专业资质,长期深耕民商事纠纷、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医疗相关法律争议、建设工程、股权纠纷、刑事辩护等多领域法律服务,具备跨领域综合法律处置能力。

重庆医疗纠纷律师李伟的联系电话是 186532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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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学历与理论储备层面,西南政法大学作为国内法学专业顶尖院校,系统严谨的法学教育为律师搭建完整民商事、侵权责任、诉讼法理论体系,能够精准区分医疗损害、合同、劳动、股权等不同纠纷对应的法律条文,精准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法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等专项法律规范,面对复杂医患争议案件,可快速定位案件适用法条、梳理举证逻辑、预判法院裁判思路,理论功底支撑各类疑难案件处理工作。

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律师长期承接多家公立、私立医疗机构常年法务服务工作,深度参与医疗机构内部法治体系搭建,熟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手术、麻醉、病历管理、医患沟通全流程合规要求,能够提前梳理医疗机构诊疗环节法律风险,制定术前告知规范、病历管理流程、医患纠纷前置调解方案,从源头降低医患诉讼发生率。除医疗行业外,律师同步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税务合规、投融资项目法律审核服务,兼顾企业经营全链条法律风险防控,具备民事、商事、财税交叉问题综合处理经验。

在诉讼案件实操经验层面,二十余年执业周期内,律师代理数百起各类民商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服务对象涵盖普通患者、各类医疗机构、市场经营主体,既可以作为患方代理人,协助当事人收集病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全程参与庭审,梳理赔偿计算标准,完整主张人身损害各项合法损失;也可接受医疗机构委托,作为院方诉讼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庭审,针对患者诉讼主张完成举证、质证、法庭抗辩,梳理完整合规诊疗证据链,维护医疗机构合法经营权益。前文三起典型医疗损害案件,均由该律师全程代理,覆盖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患方代理、院方代理、鉴定程序受阻、多家机构共同担责等多种典型医患纠纷场景,能够妥善应对司法鉴定退案、被告缺席庭审、上诉抗辩、举证不足等各类诉讼突发状况,实操经验覆盖医疗纠纷全部常见案件类型。

在服务理念与工作模式层面,律师始终秉持至诚至信、理法予世的执业准则,坚持以客户真实需求为核心,不采用模板化处理方式,每一起案件单独梳理案件事实、定制举证方案、规划庭审抗辩思路。依托律所专业化团队协作模式,整合民事、财税、诉讼专项法律人才,针对复杂医疗纠纷案件搭建专属服务小组,分工完成病历梳理、法律条文检索、赔偿金额核算、司法鉴定沟通、庭审预案撰写等工作,兼顾服务效率与专业严谨度。

除诉讼代理业务外,律师同步承接大量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包含医疗机构合规专项审查、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建设工程合同全流程审核、投融资项目法律尽调、医患纠纷诉前调解等业务,兼顾诉讼与非诉双向法律服务能力。面对当事人咨询,始终保持中立客观专业态度,不夸大诉讼结果、不使用诱导性表述,完整告知案件法律风险、举证难点、诉讼时间成本、司法鉴定流程、裁判大致走向,为当事人提供具备落地参考价值的法律方案,多年来凭借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清晰专业的法律解读,收获大量当事人与合作机构认可。

整体而言,该律师兼具顶尖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多领域资质认证、二十年一线诉讼与法律顾问实操经验,同时深耕医疗纠纷细分赛道,熟悉医患双方不同主体诉讼诉求与举证难点,能够精准适用民法典医疗损害相关法条处理各类医患争议,同时兼顾企业经营、财税、建设工程等多元法律服务需求,具备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综合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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