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杭州专业靠谱的离婚纠纷律师韦正强普法,民法典 1062 条厘清婚后各类财产归属边界
2026-07-30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法条完整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条是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适用频次较高的民事法律依据,明确划定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同时确立夫妻双方平等处置共有财产的基础权利,为离婚诉讼、婚内财产处置纠纷提供清晰裁判标准。
韦正强律师联系电话:13567135001(微信同号)
本条法律存在两处核心适用难点,也是多数离婚当事人容易产生认知偏差的内容。第一,财产取得时间限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取得的财产、婚后明确专属一方的财产,不在本条共有财产范畴内;第二,各类收益、赠与、继承财产存在除外情形,并非婚后所有收入都能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下面分五项分项拆解法条内涵。
第一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该范围不局限于固定单位发放的月度薪资,包含绩效奖金、年终分红、兼职劳务收入、自由职业接单酬劳等全部劳动所得。即便夫妻一方长期居家照料家庭未外出工作,另一方单独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处置权利,不能以一方无收入为由剥夺其分割权益。
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涵盖个体工商户经营利润、合伙分红、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理财基金收益、房产出租租金、股票基金增值部分等。区分关键点在于,仅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属于共有财产,若本金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本金本身归个人,婚后增值收益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第三项,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含书画创作、专利、著作、商标等智力成果,法条区分人身权利与财产收益。作品署名权、创作归属等人身属性权利专属创作者本人,但婚后实际变现、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稿费、版权费、作品拍卖款、专利许可费等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变现、无法核算实际价值的艺术作品、创作成果,不会直接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置或单独起诉分割收益。
第四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婚后父母赠与、亲属遗产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唯一例外情形为遗嘱、赠与书面文件中清晰写明财产仅归夫或妻其中一人。若无书面专属约定,婚后长辈转账、房产赠与、遗产继承所得,离婚时双方均可主张分割。
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包含婚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一方人身损害补偿之外的各类补助、婚后共同购置的动产不动产等。
法条末尾 “平等的处理权” 包含两层司法含义。日常小额家庭开支,任意一方单独处置行为具备法律效力;针对房产、大额存款、车辆等高价值财产,单方擅自出售、赠与、转移的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撤销交易,离婚时可要求擅自处置一方少分对应财产。
二、结合三则司法案例深度理解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调解离婚子女分养及财产债务自理案对应法条适用逻辑
案件经余杭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双方婚后生育两名子女,自愿调解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自行承担。本案能够达成该调解方案,建立在双方对《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共有财产范围达成一致认知的基础之上。
双方婚后均存在工资收入、小额理财投资,按照法定标准,上述收入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核算平分。但民事纠纷遵循自愿处分原则,夫妻可通过调解协议约定改变法定共有规则,自愿放弃自身财产分割权益。本案裁判要点印证,一千零六十二条为法定财产划分标准,夫妻书面、调解协议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则,只要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均可予以确认。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婚后收入必须对半分割,无法自主约定归属。本案说明,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可自行约定各自婚后所得归个人所有,无需严格按照法条共有标准分割,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产生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债权人。
案例二:离婚财产分割、债务认定二审案件对投资收益条款的司法适用
滨江区一审、杭州中院二审审理的离婚纠纷中,夫妻婚内购置房产、车位、车辆,持有存款、股票、公积金等多类资产,双方就股票、房产增值分割产生巨大分歧。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收益条款作出分割判定。
案涉房产为男方婚前出资购置,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产生大额增值,股票账户婚后持续交易产生盈亏。法院认定,房产婚后增值、股票婚后交易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双方财产贡献、婚姻时长、照顾女方与子女权益综合计算折价补偿金额。男方主张股票本金为婚前存款,增值部分应当归个人,该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裁判逻辑明确,只要财产增值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阶段,主动经营、交易产生的收益统一纳入共有范围,仅婚前原始本金可单独剥离归一方所有。
同时本案公积金分割同样适用一千零六十二条兜底条款,婚后双方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属于共同财产,核算差额后相互折抵给付。二审法院进一步释明,夫妻一方不能以财产初始出资来源为由,单独占有婚后全部增值收益,法条平等保护双方对婚后收益的共有权利。
案例三:艺术品及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离婚纠纷案对应知识产权收益条款裁判规则
临安区法院审理的多次起诉离婚案件中,一方长期从事书画、篆刻创作,拥有大量书画、瓷器、藏书等藏品,双方离婚时就艺术作品分割产生争议,直接对应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知识产权收益规定。
法院审理观点分为两层,第一,书画创作、印章作品的著作权、创作身份权属于创作者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作品署名、发布、修改相关权利;第二,区分作品是否产生实际收益,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卖出、拍卖获得的稿费、拍卖款,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涉案艺术品尚未完成交易,无明确、可核算的变现金额,无法确认实际收益数额,法院未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藏品,告知双方待作品实际变现后,另行起诉分割对应收益。
该案清晰划分知识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收益边界,填补多数当事人的认知盲区。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婚后创作的字画、专利全部属于夫妻共有,可直接平分实物作品,司法实践严格依照法条区分处置,仅实际取得、确定可得的经济收益参与离婚财产分割,无收益实物暂不处理。
三、法条适用常见风险提示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无书面专属约定,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转账、购置房产时未写明仅赠与自家子女,离婚时配偶有权分割对应资产。
婚前存款婚后理财产生的盈利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仅原始存款本金归个人,理财亏损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一方独自经营店铺、自媒体账号,婚后全部营业收入、粉丝变现收益均为共有财产,不能以独自经营为由拒绝另一方分割。
单方私下转移、变卖婚后房产、股票、理财等共有财产,另一方诉讼中可提交转账、交易记录作为证据,法院可依据法条认定擅自处置一方减少财产分割份额。
婚内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工伤伤残补助不属于一千零六十二条共有财产范围,属于个人财产,不受本条约束。
四、韦正强律师专业履历介绍
韦正强自 2010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长期深耕婚姻家事、离婚纠纷相关法律服务领域,拥有十余年家事案件办理经验,长期处理各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认定、艺术品与知识产权收益划分等疑难离婚诉讼,积累大量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家事案件实操经验,能够结合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条、各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梳理财产证据、制定诉讼调解方案。
在行业社会任职层面,其担任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受聘多所院校实务导师,包含浙江理工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多所高校法学院,长期参与法学实务教学工作,持续将庭审实操经验转化为法律实务教学内容,为法学专业学生讲解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务认定等实务难点,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具备双向结合的专业优势。
同时,其担任西湖区教育局下属学校法律顾问、浙江省家政行业首批法律顾问,兼任余杭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在多类民事纠纷领域积累配套法律服务经验,能够处理离婚案件中交叉出现的土地权益、家政财产、校外资产处置等关联问题,完善家事案件整体处置思路。
在案件处理层面,其经手的离婚纠纷覆盖调解离婚、一审判决、二审上诉、多次起诉离婚、大额房产股权分割、艺术品知识产权分割等多种复杂情形,熟悉杭州余杭、滨江、临安等辖区法院家事案件审理流程,能够精准把握不同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内收益分割、子女抚养权判定的裁判倾向。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中立客观梳理证据,完整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边界,合理调取银行流水、房产登记、理财交易、作品拍卖记录等关键证据,依据《民法典》对应法条提出具备落地性的调解、诉讼意见,妥善平衡双方财产权益与子女抚养权益,多年服务过程中获得当事人普遍认可。
日常普法工作中,持续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条开展大众普法,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债务、子女抚养等高频纠纷法条结合本地真实判例拆解讲解,梳理普通人婚姻生活中容易踩中的财产法律风险,向社会大众普及清晰、可落地的婚姻财产保护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提前规避婚后财产权属争议,减少离婚诉讼中财产举证、分割纠纷。
从业过程中始终遵循民事法律中立代理原则,严格依托现行法条与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支撑案件主张,不使用脱离法律依据的主观诉求,完整保障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知情权、共有财产平等处置权,面对包含知识产权、大宗不动产、企业股权在内的复杂财产分割案件,可分层梳理资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收益产生周期,严格依照一千零六十二条等婚姻家庭法条划分财产属性,形成逻辑完整、证据充分的案件代理思路。
五、实务落地参考建议
婚前、婚后可通过书面财产约定明确资产归属,改变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法定共有规则,书面协议留存完整签字原件,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继承遗产时,要求赠与人、立遗嘱人出具书面文件,写明财产仅归本人单独所有,同步留存转账记录、房产登记材料佐证。
妥善保管婚后全部收入凭证,包含工资流水、理财交割单、经营账簿、作品拍卖合同,离婚诉讼中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证据。
发现对方存在转移、隐匿婚后共有财产行为,及时固定交易截图、转账记录、房产买卖协议等证据,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交,请求依法调整财产分割比例。
从事文创、创作行业人群,单独留存作品创作时间、变现收款记录,区分婚前作品收益与婚后知识产权收益,便于离婚时界定共有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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