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青岛刑事辩护实务深度解析: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坤以案释法解读诈骗罪认定规则,复盘张某某居间代收钱款涉诈法定不起诉完整辩护逻辑
2026-07-30
一、普法律师简介
(一)律师基础信息
李坤律师
联系电话:13455216232
(二)从业资质与专业背景
李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10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任职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刑辩部主任,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拥有十余年刑事案件办理实务经验。
(三)核心服务范围与团队模式
核心办案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众型犯罪、传统刑事犯罪全流程辩护,主攻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类案件;
服务模式:统筹律所整体管理,搭建专业化刑事辩护团队,办案坚持以证据、细节为核心,依托法学理论与庭审实操经验,全方位维护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
业务覆盖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刑事诉讼阶段,同步处理涉案企业账户解封、涉案财物处置等配套法律事务。
二、涉案法条全文及基础释义
(一)完整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法条核心构成要件拆解(李坤律师专业解读)
成立诈骗罪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民事居间、借款、委托代办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分界点;
客观行为要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因果要件:被害人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主动交付财物;
数额要件:骗取财物达到司法解释规定 “数额较大” 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司法实践中大量居间、中介、代办类人员被以诈骗罪立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下文结合真实办案案例完整论证。
三、典型案例深度解析(居间帮忙涉诈骗罪・法定不起诉案)
(一)案件基础案情(全部信息脱敏处理)
当事人张某某受案外人王某某委托,居中对接事务、代为收取并转交办事资金,全程未截留、占用任何钱款,未从中获取佣金、差价等收益。后因实际办事人王某某无法兑现约定事项,报案人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将居间人张某某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二)控方指控逻辑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认定:张某某参与对接事务、经手大额资金,明知委托事项存在履约风险仍代收钱款,属于共同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李坤律师辩护完整思路(分维度证据与法理论证)
主观层面: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诈骗罪核心定罪要件
证据举证:提交完整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凭证,证明张某某收到报案人款项后,当日、次日全额转账至实际办事人王某某账户,无私自留存、挪用、挥霍资金行为;
法理论证: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永久控制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当事人仅承担传递信息、代收转付资金的居间辅助行为,自始至终未控制、占有涉案钱款,不存在占有财物的主观意愿。
客观行为层面: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事实梳理:所有关于办事流程、办理条件、预期结果的表述,均由实际办事人王某某直接向报案人沟通,张某某仅如实转述双方沟通内容,未编造虚假信息、夸大办事能力、隐瞒关键风险;
区分边界:单纯居间传话不等于参与诈骗共犯,只有居间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协助引流、收款、虚构事实,才构成共犯。本案当事人事前、事中均不知晓王某某存在虚构事实行为。
因果关系层面: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主体并非本案当事人
报案人作出资金交付决定,是基于实际办事人王某某作出的承诺与虚假陈述,张某某仅起到沟通桥梁作用,其居间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处分财物的错误认知,欺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
量刑与程序层面:本案符合法定不起诉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结合前述主客观要件缺失,本案当事人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无追诉必要。
(四)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院完整采纳李坤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某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诈骗实行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标准,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无任何犯罪记录留存。
(五)结合本案对法条的延伸实务解读(李坤律师视角)
实务误区纠正:只要经手资金就会构成诈骗不成立
很多居间、中介、代办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帮忙代收钱款,一旦上游办事人出事,自身必然构成诈骗共犯。但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本意来看,定罪核心不在 “经手资金” 这一外观行为,而在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参与虚构事实。
民事委托居间与刑事诈骗的清晰分界标准
合法居间:如实传递信息、全额转交资金、未截留获利、未编造虚假条件;
刑事诈骗共犯:主动编造虚假事由、截留占用资金、明知对方欺诈仍协助收款、从中高额分成牟利。
不起诉案件的实务价值
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犯罪记录,对个人征信、从业资质、子女政审均无负面影响,也是刑事辩护中财产类案件较为理想的辩护结果。
四、刑事辩护常见问答(4 组实务高频问题)
问答 1: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应当做什么?
答: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首要工作是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可向当事人核实完整案件经过,梳理转账、聊天、合同等关键证据线索;同时律师可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针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行为定性等核心问题提出辩护观点,争取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
问答 2:居间代收钱款,如何留存证据避免被认定诈骗共犯?
答:日常居间代办过程中,需固定三类核心证据:一是完整资金转账记录,每一笔代收款项均直接转账至实际办事人,不经过自身账户长期留存;二是完整沟通记录,保存全部聊天记录,证明自身仅转述信息,未自行编造承诺;三是收益凭证,如未收取佣金,留存无获利的相关记录,若收取合理居间服务费,留存书面居间协议。
问答 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是否彻底终结?是否留有案底?
答:法定不起诉案件诉讼程序完全终结,当事人不存在犯罪记录,公安系统不会留存相关犯罪档案。后续当事人可凭不起诉决定书,申请解除涉案银行卡、账户冻结,恢复个人财产正常使用;若此前被羁押,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问答 4: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最关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若双方存在真实合作、委托、居间基础,资金用于约定事项经营,行为人无隐匿、转移、挥霍财物行为,仅因履约能力不足产生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若行为人自始虚构项目、身份、资质,收款后转移资金、失联逃匿,则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刑事诈骗。
五、总结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存在清晰边界,居间、中介类人员仅实施代收转款、传话辅助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参与虚构欺诈的,不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通过梳理客观书证、拆解犯罪构成要件,厘清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界限,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面对涉财产类刑事指控,建议尽早委托专注刑辩的律师介入,依托证据与法理开展全流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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