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重庆医疗纠纷律师李伟普法,诊疗未完整告知风险且未取得明确同意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6-07-31
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法条完整解读
(一)法条原文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制医患之间知情同意权利义务,来源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配套裁判规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七条内容。
(二)法条核心法律逻辑拆解
权利与义务基础划分。本条确立患者知情同意基础权利,同时划定医务人员法定告知义务,普通问诊、常规开药等基础诊疗场景,仅需客观告知病情与基础治疗手段即可。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属于高风险诊疗行为,法律设置更高标准告知要求,要求内容具体化,不能仅简单告知诊疗项目名称。法条将原书面同意调整为明确同意,口头、录音录像、书面签字等能够完整体现患者真实认可的形式,均属于合法的同意载体。
分层次告知义务详细释义
第一层级,普通诊疗基础告知义务。日常就诊过程中,接诊人员需要客观陈述患者当下身体异常情况、可选用常规干预手段、基础预后情况,保障患者知晓自身基础健康状况,拥有自主选择基础治疗或保守观察的空间。该层级无需完整罗列全部潜在风险,仅需清晰传递核心诊疗信息。
第二层级,特殊诊疗强化告知义务。针对四类特殊诊疗行为,告知内容必须包含三项核心内容,分别为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不良后果、除本次方案之外其他可行干预路径、不同方案对应的预后差异与风险高低。告知行为需要具备及时性,应当在正式开展操作前充足时间完成沟通,预留患者独立思考、与家人商议的时间,禁止当场沟通当场实施诊疗操作。
第三层级,特殊告知对象调整规则。当患者自身意识不清、精神状态不稳定,如实告知病情会引发严重心理冲击不利于后续干预,无法直接向患者本人完成完整告知时,告知对象变更为近亲属,同时必须取得近亲属明确认可,不能仅凭亲属到场即直接开展诊疗操作。
责任成立与排除边界
一是损害结果要件。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仅存在告知疏漏,但未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层面实际损害的,患者主张赔偿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告知瑕疵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会产生赔偿责任。
二是紧急情形例外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单独设置紧急救治豁免条款,生命垂危无法联系患者及亲属时,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直接实施救治,不受本条知情同意规则约束,该例外仅适用于危及生命的紧急场景,常规诊疗不能以此规避告知义务。
三是患者自愿放弃告知不能免除机构基础义务。即便患者口头表示不需要讲解风险,医疗机构仍需留存完整沟通记录,仅简化告知流程不等于完全免除法定说明责任,若后续出现损害,法院仍会核查基础告知是否到位。
(三)结合三起真实诉讼案例具象化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患方代理,医疗机构未完整说明麻醉风险,无患者明确同意记录,法院判令赔付
案件基础流程: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涉事两家机构中,异地机构留存完整术前沟通文书,本地机构仅出示一张制式检查知情单,单据未标注麻醉相关不良反应、其他无麻醉替代检查方案。庭审中代理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主张本次属于特殊检查并使用麻醉药物,机构未具体说明风险、未留存患者完整明确同意凭证,属于未尽法定告知义务。法院核查全部证据材料后认定,该机构仅提供格式化单据,未针对麻醉潜在不良后果单独讲解,无法证明患者充分知晓全部风险并作出自主选择,诊疗操作与患者后续身体损害存在关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机构向原告支付对应赔偿款项,案件受理费用按照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摊。
法条对应适用要点:本案属于特殊检查范畴,适用本条强化告知规则,格式化制式单据不能等同于完整风险告知,缺少单独沟通记录、替代方案讲解内容,直接认定未尽说明义务,机构无法举证完成充分告知,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普通民众维权时,只需提交就诊记录、损害检查报告、机构仅提供简易单据的证据,即可初步证明告知存在瑕疵,举证压力相对较轻。
案例二:院方二审代理,患者主张未告知风险却持有完整签字同意文书,上诉诉求全部驳回
案件基础流程:基层法院驳回全部索赔请求后,当事人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为机构实施诊疗前未讲解手术相关风险,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同时申请开展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庭审阶段,代理律师提交全套封存诊疗资料,包含分段沟通记录、分条列明风险与替代方案的告知文书、患者亲笔签字确认页、医患沟通全程录音材料。法院核对录音与书面材料内容,确认医务人员逐条讲解各类潜在不良后果,同步对比两种不同手术路径的利弊,患者当场提问并自主选择对应方案,签字属于真实自愿的明确同意。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告知存在缺失,鉴定申请与现有完整告知材料相冲突,予以驳回,终审维持一审裁判结果,二审产生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上诉方自行承担。
法条对应适用要点:医疗机构完整留存书面告知材料、视听沟通记录,能够证实已经履行本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义务,即便后续出现身体不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认定机构存在过错。仅口头主张未告知风险,缺少客观证据支撑,无法触发损害赔偿的裁判结果。
案例三:院方代理,患者自行拒绝配合完整告知,无法证实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诉求全部不予支持
案件基础流程: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纠纷,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主张机构未核实身体特殊状态就开展带麻醉项目检查,未告知相关风险,违反知情同意相关法律条文。审理过程中法院两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诊疗过错鉴定,首次委托因鉴定事项超出机构业务范围退回,第二次鉴定因当事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终止程序。代理律师当庭提交完整就诊沟通台账、书面告知单、就诊当日监控截图,材料显示接诊人员主动逐条讲解麻醉相关禁忌、潜在影响以及无麻醉替代检查方式,当事人当场表示无需详细记录,快速签署文书。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机构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鉴定程序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无法得出专业意见,当事人无法举证机构存在未告知、未取得明确同意的情形,不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赔偿成立条件,现有材料无法证实诊疗操作与当事人主张的损害存在法律关联,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起诉方自行承担。
法条对应适用要点: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自身拒绝细致沟通、不配合留存完整沟通佐证材料,举证不利后果由主张赔偿一方自行承担。适用本条主张赔偿,不仅要证明存在损害,还需要提供证据证实机构未完成法定说明流程,鉴定程序中断会直接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难以支撑索赔主张。
(四)普通民众运用本条法律维权实操指引
就诊沟通材料留存方法。接受手术、麻醉、特殊器械检查前,主动要求医务人员逐条讲解风险与备选方案,沟通过程可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录音录像,完整保存签字单据、检查申请单、费用清单等全部纸质材料。沟通时主动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干预路径,将沟通内容完整记录,便于后续出现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分阶段维权实操步骤
协商阶段:若认为诊疗前告知内容简略、未讲解核心风险,可向机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沟通诉求,附上留存的单据、录音等材料,要求出具书面答复,留存提交材料的回执凭证。协商过程中可援引本条法律条文,明确告知瑕疵对应的法律后果,推动双方达成合理处置方案。
调解阶段:向医患纠纷调解组织提交全部留存沟通证据,调解组织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核查机构告知流程是否合规,区分双方责任比例,出具中立调解意见,减少诉讼时间成本。
诉讼阶段:立案时同步提交全部沟通记录、损害诊疗单据,在庭审过程中围绕是否属于特殊诊疗、是否完整告知风险、是否取得明确同意三项核心事实举证,援引本条主张对方未尽法定说明义务,要求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常见维权误区提醒
误区一:签署制式同意书就代表机构完成全部告知义务。制式模板仅为基础凭证,若未单独讲解个性化风险、未说明替代方案,依旧属于未尽完整告知义务,不能仅凭签字免除机构责任。
误区二:只要做完特殊诊疗出现身体不适,就可以直接以未告知风险索赔。必须证实不适后果与诊疗操作存在因果关系,单纯身体不适、自身基础疾病引发的症状,无法依据本条获得赔偿。
误区三:口头同意不具备法律效力。法条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完整录音录像、在场第三方见证的口头确认,均属于合法有效的同意形式,机构留存对应记录即可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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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专业履历与业务能力介绍
该执业人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拥有长期不间断的法律服务从业经历,现为本地律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要负责人,同时持有法税相关专业资质、高级合同审查资质、投资项目分析专业资质,具备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对应的专业知识储备。自取得执业资质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以来,持续处理多元民商事法律事务,业务覆盖医疗相关法律争议、劳动权益纠纷、建设工程类合同争议、股权权属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税务合规梳理、刑事辩护以及各类非诉专项法律事务,长期为多家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提供常态化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医疗机构内部法律风险体系搭建、日常诊疗流程法律隐患排查、医患纠纷前置调解、各类服务合同合规审查等全流程工作,长期积累医疗机构合规管理、医患纠纷诉讼处置丰富实务经验。
重庆医疗纠纷律师,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的联系电话是 1320619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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