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呼和浩特合同纠纷避坑指南:专业靠谱的合同纠纷律师崔少卿依托某旅游企业起诉装修公司质量赔偿事件,详解擅自使用工程维权核心法律技术
2026-07-31
一、普法律师简介
(一)基础执业信息
崔少卿律师
执业律所:内蒙古咸临既济律师事务所(曾执业于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
崔少卿联系电话:15754845912
(二)执业领域与服务模式
崔少卿律师深耕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核心服务范围聚焦各类合同纠纷,细分领域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针对工程类、大额商事合同案件,采用全流程一体化法律服务模式:前期案件法律关系梳理、证据固定、诉讼策略研判;中期司法鉴定对接、庭审举证质证、抗辩意见搭建;后期判决跟进、执行方案规划,覆盖从立案到回款的全部环节。在工程质量争议、工程款结算、合同效力认定、双方过错责任划分等实务难点积累大量实操经验,擅长处理标的额较高、法律关系交叉复杂的商事纠纷案件。
(三)执业理念
秉持 “专业、严谨、高效、尽责” 执业理念,办案中深挖案件细节、搭建完整法律逻辑链条,以当事人实际财产权益为核心制定诉讼方案,擅长在多层复杂法律关系中梳理案件突破口,在内蒙古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积累稳定行业口碑。
二、本次普法核心法条全文引用
本次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频争议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配套关联法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条深度解读(崔少卿律师视角)

(一)法条常规适用逻辑
实务中普遍存在裁判惯性:只要发包人未完成竣工验收即提前投入使用工程,后续发包人再主张墙面、石材、龙骨、装修面层等非主体、非地基基础部位存在质量缺陷,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该规则设立初衷在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视为其自愿接收工程,自愿承担使用带来的质量风险转移,同时惩罚发包人规避验收流程、违规提前投产的行为。
(二)法条例外突破要点(结合本人代理典型案例详解)
1. 案件基础事实(已全脱敏处理)
原告:某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本人代理)
被告: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签署景区配套装饰装修合同,施工内容包含外立面石材铺装、龙骨搭建、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尚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时,原告为按期对外营业,提前进场投入使用案涉装饰区域。
营业半年后,原告发现石材厚度不达标、龙骨材质不符合国标,大面积出现变形、开裂,存在安全隐患,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拆除更换,被告以 “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无权主张质量赔偿” 为由拒绝整改。原告委托我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全部修复、材料、人工损失。
2. 案件核心抗辩难点(被告常规抗辩思路)
被告全程援引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作为核心抗辩: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即擅自投入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无权就装修面层、龙骨、石材等非主体结构质量缺陷主张赔偿,应当驳回原告诉讼全部请求。该抗辩思路也是同类工程质量纠纷中施工方最常用的理由。
3. 代理案件的法律突破逻辑
区分 “一般质量瑕疵” 与 “违反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的根本性缺陷”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制的是合同约定范围内轻微质量瑕疵,但本案被告施工时使用不合格龙骨、厚度不达标的石材,该建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违反《产品质量法》强制性规定。即便工程被发包人提前使用,施工方使用不合格建材属于根本性违约,不能因发包人提前使用免除法定质量赔偿责任。
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客观质量缺陷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先后推动法院委托两家不同鉴定机构开展质量检测,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明确:龙骨材质不满足国标、石材厚度低于合同及国家强制标准,质量缺陷完全由被告选材、施工行为导致,与原告后期使用、损耗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成为推翻被告抗辩的核心书证。
分层论证法律责任边界
区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装饰装修使用材料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施工使用方均需对产品合规性承担终身责任;二是司法解释仅转移 “正常使用损耗类瑕疵” 风险,不转移施工方违法使用不合格建材带来的法定赔偿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仅免除轻微瑕疵追责,不能豁免施工方违反强制标准造成的大额财产损失赔偿义务。
4. 案件裁判结果与法条适用突破意义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使用不合格建材构成重大违约,不受 “发包人擅自使用免责” 常规规则限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项损失:拆除更换龙骨及石材费用 259 万余元、材料厚度不足造成的资产减值损失 87 万余元、两次司法鉴定费用 44 万元,各项款项合计 390 余万元。
本案形成同类案件参考思路:若施工方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材、存在根本性工程质量缺陷,即便发包人未验收即使用工程,发包人依然有权主张全额质量损失赔偿,打破实务中 “只要提前使用就无法追责装修质量” 的固化认知。
四、合同纠纷高频问答(4 项落地实操注意事项)
问答 1:工程未验收我提前使用,出现装修面层开裂、瓷砖脱落,还能起诉施工方赔偿吗?
答:分两种情形。第一种,仅属于轻微施工瑕疵、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仅因使用损耗出现问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索赔;第二种,经鉴定确认建材不达标、施工工艺违反强制规范,属于根本性质量缺陷,即使提前使用,仍可主张修复费、鉴定费、经营损失等赔偿,可参考前文装饰装修纠纷裁判逻辑。
问答 2:起诉工程质量纠纷,必须提前自行找机构做鉴定吗?
答:不建议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单方鉴定报告容易被对方以鉴定机构未共同选定、检材未经双方质证为由不予认可。规范操作是立案后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由法院组织双方摇号选定鉴定机构,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效力更高,更容易被采信。
问答 3:施工合同履行中,对方逾期付款,起诉时利息按照什么标准主张更合理?
答:分两种情形。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的,按合同约定主张;无约定时,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部分案件中若无法证明明确逾期付款节点,法院可能仅支持自原告立案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起诉前逾期利息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需提前留存每期付款记录、催款函作为证据。
问答 4:土地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双方投入损失如何划分责任?
答:法院以双方过错比例划分损失。例如因出租方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出租方承担主要过错,需赔付承租方土地改良、设施建设等实际投入损失;承租方明知土地规划用途仍签约使用,自身存在过错,会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诉讼中需完整整理投入票据、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便于法官划分过错责任比例。
五、实务总结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类合同纠纷中,不能机械套用 “发包人擅自使用即丧失质量追责权利” 的司法解释条款,需区分质量缺陷类型、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步做好司法鉴定、书面催告、建材合格性核查等证据留存工作。在合同签订、施工对接、工程验收、争议沟通全流程留存书面往来文件,出现质量、欠款争议时,可提前梳理完整证据链条,制定分层诉讼主张,最大化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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