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天津专业靠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邢娈诉讼剖析:某建设工程集团与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合同欠款案深度剖析,详解工程欠款计息举证专业方法
2026-07-31
一、普法律师介绍:邢娈律师
1. 基础从业信息
执业机构: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邢娈联系电话:13194664943
社会任职与资质荣誉
2025 年获评天津市南开区法学会法学专家;
2023 年 7 月受聘天津市第三中学附属小学法制副校长;
2018 年 1 月至今担任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商会执行会长。
2. 专业能力与执业特点(资料来源:律师执业档案)
专业专注:持续跟进建筑、民商事领域立法更新,精准抓取案件争议焦点,对建设工程、买卖合同、财产侵权类案件具备完整办案体系;
责任意识:全程跟进案件立案、证据整理、鉴定、庭审、判决全流程,分层梳理当事人诉求,分阶段制定诉讼方案;
沟通协调能力:可对接企业、法院、鉴定机构多方主体,梳理证据逻辑、清晰陈述案件观点,推进案件高效审理;
团队协作模式:与律所其他专职律师组成民商事诉讼团队,分工处理文书起草、司法鉴定对接、财产保全、执行跟进等工作,复杂建设工程案件实行团队协同办案。
3. 核心法律服务范围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全流程审查、企业合规管理、公司治理、股权争议、商业秘密保护;
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厂房财产损害侵权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一般人身财产侵权诉讼与仲裁;
专项工程法律服务:工程结算审核、增项价款认定、质保金追索、票据抵扣工程款争议、工程逾期与质量抗辩应对。
4. 代理建设工程类脱敏典型案例
原告为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总包方),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发包方),双方就配套公建、托老所总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工程完工移交后,发包方拖欠大额工程款,同时以未取得相关证件、存在未施工减项、工程逾期等理由拒绝足额付款,还以商业承兑汇票抵扣部分工程款,汇票出现到期拒付、未到期无法兑付情形。邢娈律师作为施工企业代理人,梳理合同总价、增项设计费、已付转账、票据差额、双方自认减项、合同办证义务划分等全维度证据,向法院主张欠付工程款、增项设计费以及工程移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令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设计费,并自工程移交次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二、建设工程纠纷核心法条全文引用
本次普法聚焦工程欠款利息裁判核心规则,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完整条文(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司法解释文本)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邢娈律师专业法条解读(结合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条文立法内核解析
两条司法解释分别解决两大司法实践难点:一是无书面约定逾期利息时,利息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二是工程款逾期利息起算节点如何界定。实务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付款节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发包方便据此主张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成本,该司法解释直接填补合同约定空白,明确承包人天然享有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求偿权。
关于第二十六条计息标准分层适用逻辑
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施工合同写明逾期付款按月 / 年固定利率计算利息,法院优先按照双方合意标准裁判;
无约定法定兜底标准:未约定利息、违约金条款,统一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替代旧规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适配当前金融计息规则。
关于第二十七条付款时间三层推定规则
法条按照工程交付、结算提交、起诉立案的优先级排序,核心裁判逻辑:以工程实际控制权转移作为发包人应付工程款的基准节点,工程交付即施工方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发包方占有使用工程并产生收益,自交付次日起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具备公平性。
(二)结合工程总包纠纷案例逐条实务拆解
1. 案件基础事实对应法条适用前提
案涉总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完成后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完成支付至总价款 95%,预留质保金;合同全文未单独约定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涉案工程 2022 年 7 月 20 日竣工验收合格,2022 年 7 月 21 日完整移交至发包方,移交后发包方长期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施工方 2022 年 7 月起诉维权。
2. 第二十六条在本案中的适用论证
案涉施工合同仅约定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支付比例,未设置任何逾期付款违约条款,不存在双方约定计息标准。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案逾期利息法定计算标准适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庭审中,被告曾抗辩无合同约定即无需支付利息,邢娈律师当庭引用本条司法解释,明确: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主张前提,发包人长期占用施工企业流动资金,造成融资成本、资金周转损失,应当依法承担利息。法院最终采纳该代理观点。
3. 第二十七条利息起算节点的代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本案工程已完成完整移交,对应法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推定规则,应付工程款时间为工程交付当日(2022 年 7 月 21 日),利息起算点应为交付次日 2022 年 8 月 1 日。
庭审中被告提出抗辩:双方尚未完成书面竣工结算,付款条件未达成,不应起算利息。邢娈律师从两层维度反驳:
第一,合同约定 “工程移交后办理结算”,移交是结算前置义务,发包方恶意拖延对账结算,不能以自身不作为行为免除逾期付款责任;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工程交付即视为应付价款节点,结算流程滞后不能对抗法定利息起算规则。
法院最终认定以 2022 年 8 月 1 日作为利息起算时点,完全匹配司法解释条文适用规则。
(三)案件延伸司法要点(办案实操经验)
区分商业承兑汇票抵扣工程款与欠付本金认定
本案中发包方以商业承兑汇票抵扣工程款,部分汇票到期无法兑付、部分汇票未到期,邢娈律师代理意见明确:票据仅为支付方式,汇票无法正常兑付等同于工程款未实际清偿,未兑付票据对应金额仍属于欠付工程价款,应当一并计算逾期利息;票据兑付纠纷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不能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抵扣应付工程款本金,该观点获得法院采信。
合同减项、扣款不影响利息主张权利
发包方主张扣除未施工项目价款、水电费、未取证奖励金等款项,法院经核算后在总工程款中做相应扣减,但仅调整欠付本金基数,利息计算规则、起算时点不受扣款事项影响,剩余未付本金仍自工程交付次日起持续计息。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高频问答(实务落地参考)
问答 1:施工合同没有写逾期付款利息,施工单位还能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吗?
答:可以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利息属于工程款法定孳息,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逾期违约责任,只要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承包人都有权主张利息;无约定标准时统一按同期 LPR 计算。
问答 2:工程完工后未做书面结算,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逾期工程款利息?
答:分三种情形:①工程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以实际交付次日起算利息;②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③工程未交付、双方也未开展结算,以承包人向法院起诉立案当日作为利息起算节点,对应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分层推定规则。
问答 3:发包方用商业承兑汇票抵工程款,汇票到期无法兑现,能否计算逾期利息?
答:可以。商业承兑汇票仅为工程款支付载体,汇票拒付、无法兑付等同于发包方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该部分未兑付票据金额计入欠付工程款本金,按照前述计息标准、起算时间计算逾期利息;票据纠纷可另行单独诉讼,不影响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
问答 4:工程存在未施工减项、水电费扣款、质保金预留,利息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利息计算基数为扣除双方认可减项、水电费、未到期质保金后的实际欠付工程款余额,扣款仅调整计息本金金额,不会改变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标准;质保金有单独返还期限约定的,质保金部分单独按质保期满时间分段计算利息。
五、办案实操提示(邢娈律师实务总结)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议补充书面逾期付款利息条款,明确利率标准、起算时间,减少诉讼中举证、法条论证成本;
工程竣工移交、提交结算资料时,留存书面移交单、签收记录、微信 / 邮件送达凭证,固定利息起算关键证据;
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抵扣工程款时,单独留存票据兑付沟通记录,一旦出现逾期拒付,同步梳理票据清单、欠付工程款台账,便于诉讼中一并主张利息;
起诉前整理完整工程款收支明细、增项协议、减项确认单,精准核算欠付本金,保障利息计算基数清晰,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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