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陕西西安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吕冰普法,刑法一百九十一条,仅转交赃款也可能触犯洗钱罪吗

2026-08-03

一、法条完整解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核心内容与适用边界

(一)法条原文完整释义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吕冰律师联系电话:17709181051

结合 2024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 号),本条存在两处关键修改与细化规则,也是实务中极易产生认知误区的内容。第一,明确 “自洗钱” 独立入罪,上游犯罪行为人自行处置自身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再认定为事后不可罚,需要上游罪名与洗钱罪数罪并罚,这也是近年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案件中大量新增洗钱指控的核心依据。第二,拓宽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的认定范围,代他人保管赃款、虚构债权债务、用赃款购置房产车辆、贵金属交易、虚拟资产划转、混合经营流水等行为,均可归入本条第五项,不再局限于传统转账、开户行为。

(二)四大构成要件逐项拆解,厘清定罪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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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只有七类特定犯罪产生的资金、收益,才能够作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普通盗窃、故意伤害、一般诈骗所得资金,仅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适用洗钱罪法条。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是实务高发上游罪名,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涉案占比长期处于高位。

主观层面要求具备掩饰、隐瞒资金来源与性质的故意。认定 “明知或应当知道” 不以行为人清晰知晓上游犯罪具体罪名作为前提,只要能够察觉资金来源存在异常、资金流转方式违背正常交易逻辑,即可推定主观认知。比如大额现金无合理理由转交他人保管、刻意编造资金往来事由、规避银行资金监管流程,均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主观存在犯罪故意。单纯临时存放、未实施任何掩盖行为,才存在不构罪的辩护空间,仅物理转交赃款不代表不具备洗白资金的主观目的。

客观行为需具备 “洗白” 属性,区别于单纯藏匿赃款。洗钱行为的核心是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联,让赃款具备合法资金的外观。仅仅将现金藏在家中、地下室属于简单窝藏;但将现金交付第三人并统一对外编造合法往来事由、约定长期代为保管用于家庭开支,就属于典型的掩饰、隐瞒来源行为,落入本条规制范畴。

客体同时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追赃活动。洗钱罪区别于普通赃物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会扰乱银行支付结算、不动产交易、金融理财等正常市场秩序,因此法定量刑区间更重,出现数额五百万元以上、多次实施、阻碍赃款追缴等情形,直接升格为情节严重,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档。

(三)实务高频误区纠正,解答大众常见疑问

误区一,仅少量赃款转交他人保管,金额不大不会构成洗钱罪。司法实践中洗钱罪无最低入罪金额门槛,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便十余万元涉案资金,依然能够立案追诉,金额仅作为量刑轻重的参考,不影响罪名成立。

误区二,只有帮外人转移资金才构成洗钱,自己贪污后自行处置钱款不会单独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全面入刑,公职人员贪污后将赃款交给亲属、朋友代为持有,用于偿还房贷车贷,会同时判处上游职务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误区三,转交赃款时没有从中获利,就不满足犯罪构成。获利与否并非洗钱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偿帮亲属保管赃款、为规避查处转移资金,只要主观上意图掩盖资金非法来源,即便未收取任何报酬,依然可以定罪处罚。

误区四,单纯转交现金未经过银行账户流转,不属于法条规定的洗钱行为。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现金转交并配套虚假说辞、长期代持、购置固定资产,属于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无需经过转账流程即可认定犯罪。

二、配套司法案例三则,对照法条直观理解适用场景

案例一: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贪污后转交亲属保管,构成自洗钱(对应原文职务犯罪判例)

行为人在公立妇幼保健机构担任财务负责人、出纳,长期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门诊现金、虚构差旅费开具现金支票,累计贪污一千三百余万元。案发前行为人预判监察机关会开展核查,将其中十万元贪污所得现金交付堂弟保管,同时明确告知对方,若办案人员询问,需要谎称该笔款项是二人之间的民间借款,钱款留存用于行为人前妻、子女日常开销。

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同时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洗钱罪。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行为人只是单纯物理转移现金,不存在转账、资产转换等洗白操作,仅属于赃款自然处置,不满足洗钱罪构成要件。法院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配套司法解释作出评判,行为人交付现金时刻意编造虚假债权债务说辞,目的在于切断赃款与贪污犯罪的关联,规避司法追缴,属于法条规定的 “其他掩饰隐瞒方式”,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立,最终对三罪数罪并罚,洗钱罪单独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对应法条要点: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类,现金转交加虚构资金事由,属于第五项兜底洗钱行为,自洗钱单独定罪,无偿转交赃款不影响罪名认定。

案例二:知晓资金系受贿所得,无偿代持房产构成他洗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巨额贿赂,为规避资产核查,找到多年好友,将两百余万元受贿资金转入好友账户,委托对方购置商品住房,房产登记在好友名下,双方私下签订无备案的代持协议,约定房屋实际所有权归行贿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核查资金流水发现异常房产交易线索,传唤房屋代持人。

代持人辩称自身未从中收取任何好处,只是碍于情面帮忙,不清楚该资金属于受贿赃款。法院综合二人长期往来关系、大额资金无合理交易背景、私下代持协议等客观证据,推定代持人应当知晓资金来源于贪污贿赂犯罪,通过购置不动产转换赃款形态,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项 “将财产转换为房产等有价资产”,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对涉案房产中赃款对应份额予以追缴。

案例对应法条要点:他人实施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协助转换为不动产,无偿协助不阻却犯罪成立,房产代持属于典型洗钱行为模式。

案例三: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罪名决定定性差异

两名行为人在网络群组接收电信诈骗资金,收集多名被害人银行卡,通过专用设备批量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两百三十余万元。公诉机关最初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结合法条提出法律区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电信诈骗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列明的七类上游犯罪,即便存在大额资金转移操作,也无法构成洗钱罪,只能适用第三百一十二条普通赃物犯罪条款定罪。

本案对比同类公职人员赃款转移案件清晰体现法条边界,同样是协助转移大额资金,上游犯罪种类直接决定罪名、量刑差异。洗钱罪法定最高刑期十年,而普通掩饰隐瞒犯罪最高刑期七年,且二者在赃款追缴、从宽量刑情节适用上存在明显区分,辩护过程中准确区分法条适用是案件从轻处理的关键。

三、司法实践中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要点,结合第一百九十一条展开

结合多起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与司法解释规定,针对洗钱罪可落地的辩护方向分为五类,全部围绕法条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展开:

主观不明知辩护。若资金流转具备完整合法交易背景,行为人没有理由预判资金属于七类上游犯罪赃款,无证据证明存在编造说辞、规避监管等掩盖行为,可争取不构成洗钱罪。

区分单纯赃款处置与洗钱行为。仅临时藏匿现金、未采取任何虚构交易、代持、资金拆分等掩盖手段,不存在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关联的主观意图,可论证仅属于事后处置,不满足法条客观要件。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宽。行为人主动到案,完整供述洗钱资金去向、上游犯罪关联事实,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洗钱案件司法解释,可依法下调刑期、降低罚金数额。

全额退缴涉案赃款。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返还全部非法资金,弥补被害方、公共财产损失,属于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多起判例中全额退赃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基准刑期。

行为人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仅受上游犯罪人员安排实施转交、转账操作,未参与上游犯罪谋划、未主导资金洗白流程,可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存在缓刑适用空间。

四、吕冰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吕冰律师任职于西安本地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同时担任律所执行部门副秘书长,法学专业本科科班出身,具备完整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经历,能够精准把握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的立法逻辑与实务裁判尺度。律师正式执业前拥有双重司法相关工作履历,曾任职于法院系统,熟悉刑事案件一审审理流程、法官裁判思维、证据采信标准,同时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精通各类财产类纠纷、资金往来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这种兼具裁判者视角与法律服务视角的从业背景,使其在刑事案件证据质证、法律适用辩论环节具备差异化优势。

在执业业务范围层面,吕冰律师主攻民商事争议、强制执行、企业合规风控与刑事辩护业务,每年独立承办各类诉讼、非诉案件数量超百件,经手处理过多起涉案金额巨大、事实证据复杂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其中包含贪污、挪用公款、洗钱关联犯罪等与本次普法法条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完整跟进从监察调查、审查起诉至一审庭审全流程辩护工作,能够精准识别案件中法条适用争议点,针对控方指控罪名、犯罪数额、主观故意认定提出完整、可被法院采纳的辩护观点。

长期以来,吕冰律师持续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前梳理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环节的法律风险,针对财务岗位人员开展反洗钱合规法律提示,从源头规避触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行为风险,兼具事后刑事辩护与事前合规防控双重服务能力。在职业荣誉与当事人口碑层面,2025 年律师获评行业优秀党员相关荣誉,同年累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七面致谢锦旗,锦旗内容均围绕案件辩护效果、尽责细致的服务态度展开,是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专业服务能力的客观反馈。

在洗钱、职务犯罪类案件实务积累上,吕冰律师办理过公职人员自洗钱辩护案件,庭审中针对单纯转交赃款不构成洗钱罪、主观无洗白故意两大核心辩点展开完整论证,能够结合两高洗钱司法解释、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支撑辩护意见,清晰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边界,针对数额认定、上游犯罪定性、从宽量刑情节开展分层辩护,多次帮助当事人争取下调刑期、降低罚金、部分指控不予认定的裁判结果。同时律师熟悉涉案财产处置相关法律规则,针对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同购置房产、车辆的分割追缴标准,能够向法院提出合法财产依法发还的代理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从业过程中,吕冰律师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准则,处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均完整梳理全案卷宗证据,逐一核对资金流水、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核心材料,排查证据链存在的瑕疵与漏洞,精准引用对应刑法法条、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支撑辩护观点,全程客观中立开展法律服务,不使用夸大、不实表述向当事人作出案件结果承诺,所有辩护方案均建立在客观案件事实与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之上。从业至今无有效服务投诉记录,在刑事辩护、资金类犯罪合规领域积累稳定、扎实的实务处理经验,可针对各类涉及资金转移、资产代持、公职财务类案件提供体系化法律分析与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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