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诚信的取保候审律师丹志慧普法,羁押期满案未结如何依法取保。

2026-08-07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一条文是刑事诉讼中约束办案期限、防止超期羁押的重要规范,也是审前阶段辩护可重点关注的程序性依据。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体现出少捕慎诉慎押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

丹志慧律师的联系电话为:19036958861(手机)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在侦查取证周期较长、鉴定意见等待、管辖权流转、关联民事案件再审影响刑事定性、或者嫌疑人因健康原因案件中止审理等情形中。此时若继续羁押缺乏期限支撑,辩护方可以依据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结合案件证据进度、社会危险性评估、当事人身体状况与家庭监护条件,向办案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需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也不预先判定有罪无罪,它只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被取保人依然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干扰作证或毁灭证据。


下面通过三个不同类型的情形,说明该法条在实务中的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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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涉及经济犯罪侦查周期过长情形。某地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合同欺诈线索,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三十日后呈请批捕,检察机关因关键资金流向尚未核查完毕未立即批捕,公安机关依法延长羁押。此后数月,办案单位跨多省调取银行流水、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仍未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亲属委托律师介入后,律师在羁押满法定期限前整理在卷证据,指出当事人无前科、涉案款项部分已退还、家属愿意提供固定住所与保证人,且继续羁押已接近期限上限而核心鉴定未出。承办检察官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案件虽未办结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说明,羁押期限与办案复杂度不匹配时,程序性取保可作为平衡侦查需要与公民自由的手段。


案例二涉及刑民交叉导致刑事基础动摇的情形。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凭借条报案称债务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并将当事人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查阅民事卷宗后发现,原民事判决所依据的借条真实性存疑,且当事人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律师在拘留期内提交再审受理凭证、借据笔迹鉴定申请及民事中止执行裁定,论证一旦民事给付义务被推翻,刑事指控将失去前提。羁押临近上限时,民事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检察机关随之认定主要证据变化、行为不构成犯罪,先依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办理解除羁押性取保,后经法定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例体现,羁押期满案件未结的取保申请,若能与实体证据变化结合,往往能在审前阶段实质性扭转案件走向。


案例三涉及嫌疑人健康原因致审理中止的情形。一起涉众型经济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法院,被告人在审理期间突发严重疾病,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证明,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羁押期限计算出现特殊状态:原羁押时长已近上限,而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普通审限,案件处于未办结状态。辩护律师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与第四项并列论证,既说明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说明原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因客观原因尚未办结,办案机关综合评估后决定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责令定期报告病情与就医记录。该案提示,健康因素与期限因素可叠加使用,但都必须有客观医学与程序文书支撑,不能仅凭口头申请。


回到法条本身,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适用逻辑是:羁押是一种暂时性手段,不是惩罚;当法定羁押时长用尽而案件因正当原因未能终结,继续剥夺人身自由就缺乏程序正当性。辩护实践中,律师通常会在"黄金三十七天"内先争取不批捕,若已被逮捕则在羁押期限节点前持续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合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提交精神鉴定或疾病证明、固定经常居住地与保证人资质等材料,把"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落到书面证据上。 同时需注意,该条款不能用于替重罪逃逸开方便之门,若当事人有串供风险、再犯可能或违反取保规定前科,办案机关有权拒绝变更。


丹志慧律师系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6年3月已执业十三年,受聘为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行业导师,并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特邀调解员及律所党支部书记。其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与取保候审等板块,在刑事审前辩护中重视社会危险性论证、证据链审查与办案节奏把控。在郭某非法拘禁案中,她通过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当事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后续轻判奠定基础。在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中,她推动原民事判决经再审撤销,使刑事指控失去依据,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在合同诈骗与毒品犯罪案件中,她通过资金流向审查、数额扣除抗辩及数量引诱论证,动摇逮捕必要性或拓展量刑协商空间。其代理的一起绑架罪公诉案中,成功将罪名变更为非法拘禁罪,量刑建议从五至七年降至一年三个月。在婚姻家事领域,她曾处理标的额近千万元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全职主妇家务劳动补偿及大额彩礼定性返还等疑难事项,并参与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执业以来,她坚持事实与法律并重、实体与程序兼顾,在法律服务平台累计服务近三千人次,注重以可核验的办案经过与生效文书说话,不做脱离卷宗的承诺。


普法归普法,实务归实务。普通读者记住一条即可:当家人被关押且案件久拖未决,羁押期限是一条可计算的防线,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就是这条防线的法条依据,但是否能换成取保候审,要看证据稳定性、社会危险性与办案机关的期限管理,而不是看谁"认识人"。任何声称花钱包取保的说辞,本身就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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