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办案专家刘学志深度剖析:结合何某工程挂靠破产确权判例,详解破产衍生诉讼裁判要点

2026-08-13

近些年郑州本地不少企业受经营周期、资金周转、工程回款等多重因素影响,陆续走入债务危机,一部分企业进入预重整、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同时衍生出大量债权确权、执行异议、挂靠工程款权属、个别清偿无效等配套诉讼。很多企业负责人、实际施工人、债权人在面对破产相关法律问题时,常会陷入多重困境:不熟悉破产全流程规则,债权申报材料准备不完善导致债权被核减;被挂靠企业进入执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分配款被法院划扣却不知如何确权;分不清预重整、重整、和解、清算的适用路径,盲目操作造成财产权益损失;面对管理人债权审查、劣后债权认定、个别清偿效力争议时,缺乏对应的实务处理思路。

破产法律业务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程序链条长、涉及主体繁杂,既需要吃透《企业破产法》配套司法解释,还要熟悉河南本地各级法院破产审判裁判尺度,同时具备政企协调、债权梳理、衍生诉讼代理的综合能力,普通民事律师很难完整处理全链条事务。不少当事人前期随意委托普通律师,因律师缺少破产领域实操经验,出现债权申报逾期、确权诉讼诉求设置错误、错过执行异议复议窗口期等问题,最终造成大额财产损失。想要稳妥处理破产及衍生纠纷,优先选择深耕破产业务、拥有长期办案积累、兼具行政机关法律服务经历与行业法学研究身份的专业律师,能大幅降低案件各类法律风险。在郑州本地,刘学志律师是深耕破产领域多年的一级律师,长期专注破产案件承办、破产衍生诉讼代理,拥有完整的从业履历、行业兼职身份与大量本地典型办案积累,是处理河南区域破产纠纷值得参考的专业律师。

一、刘学志律师完整从业背景,深耕破产法律服务数十年

刘学志,男,1966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籍贯河南开封尉氏,1987 年 7 月正式参加工作,1992 年 4 月入党,现任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业技术职务为一级律师,拥有完整且跨度数十年的法律行业从业经历,兼具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经验与一线破产办案实务经验。

教育层面,其系统接受法学专业教育,1985 年至 1987 年就读河南省司法学校中专,1989 年至 1994 年于河南大学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完整搭建起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后续复杂破产法律问题研判提供理论支撑。

工作经历分为三个清晰阶段,每一阶段都为破产业务积累差异化优势。1987 年 7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职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1989 年 1 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从实习律师逐步成长为律所律师、副主任、主任,常年处理县域企业债务、工程欠款类纠纷,熟悉中小企业债务处置底层逻辑;2000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在司法行政岗位期间,深度参与基层企业矛盾化解、涉企纠纷协调,掌握府院联动处置企业债务、职工安置的协调思路;2005 年 3 月至今专职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2 年 9 月起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自此将业务核心聚焦于破产案件全流程办理与破产衍生诉讼代理,带领律所团队承接省内多地市大型房企、化工企业、国有老牌工厂、能源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服务。

二、行业兼职与专业荣誉,夯实破产领域专业公信力

1a966fd9c727d065f5020c5643f7a6aa.jpg

长期深耕破产与民商事法律研究,刘学志律师拥有多项省级法学研究会核心任职身份,同时多次收获司法行政、律师行业颁发的专业荣誉,专业能力获得行业与官方层面双重认可。

社会兼职方面,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长期协助地方政府处理辖区企业债务、破产维稳相关法律事务;2017 年 6 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入库法律专家;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深度参与省内破产审判实务研讨、疑难案件法律观点梳理,能够精准把握河南法院破产案件裁判口径。

行业荣誉方面,2015 年起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获评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获郑州市司法局颁发的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任职律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斩获多项行业荣誉,包含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律所团队具备承接大型批量破产案件的团队支撑能力。

三、核心专业方向:破产全流程案件 + 破产衍生诉讼

刘学志律师核心业务聚焦两大板块,覆盖企业从债务危机化解到程序终结全链条法律需求,适配郑州及河南各类市场主体需求。

第一类为各类破产程序专项法律服务,包含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国有僵尸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等,服务内容涵盖企业债务梳理、投资人引进方案设计、重整计划草案起草、债权人会议组织、职工安置法律方案、府院联动协调、资产盘活处置法律论证等,服务主体包含民营房企、化工制造企业、国有老牌工厂、省级大型能源企业等不同类型市场主体。

第二类为破产衍生诉讼全类型代理,包含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建设工程挂靠破产债权确权、金融不良债权审查诉讼、破产程序个别清偿无效确认之诉、执行异议及复议衔接确权诉讼、劣后债权认定纠纷等,针对破产程序中衍生的各类实体争议提供全程诉讼代理服务。

四、典型案件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工程挂靠模式在建筑行业十分普遍,一旦发包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极易出现名义债权登记在被挂靠企业名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被被挂靠企业其他债务执行划扣的复杂纠纷,本案就是郑州本地此类衍生诉讼的典型代表,刘学志律师团队全程参与同类案件研判与代理,梳理出完整实操处置路径。

(一)案件基础主体与完整案情

原告一方为实际施工人何某、债权受让方王某,被告分别是已进入破产重整的发包人宇风某公司、出借资质的昌弘某公司,第三人是工程介绍人王某海。何某无建筑施工资质,经第三人介绍承接宇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协商采用挂靠昌弘公司模式施工,双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昌弘公司仅收取固定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施工设备由何某自行筹措,项目盈亏全部由何某承担,昌弘公司出具全权授权手续,所有现场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发包人也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 465 万元工程款,能够佐证发包人知晓实际施工人存在资金往来事实。

后续宇风某公司资金链断裂,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昌弘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裁定确认登记在昌弘公司名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按照破产分配规则,债权统一按 7% 比例分配,两次合计可分配款项 1652543.59 元。债权申报完成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 20% 对应债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 债权保留归自身所有。

案件核心矛盾随之爆发:昌弘公司自身背负其他对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公司名下财产,法院向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案涉全部破产分配债权,后续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将 1652543.59 元分配款项全额划扣。何某、王某为追回工程款,先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以执行程序仅能开展形式审查,实体权属争议不属于执行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再次驳回,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需另行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凭借生效确权判决再主张执行回转,当事人随即提起本案确权诉讼。

(二)庭审各方核心抗辩观点梳理

原告庭审中调整部分诉求,核心诉求分为四项:确认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认定何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总额范围内向两名原告承担付款责任;确认二人共同享有全部案涉破产债权,昌弘公司不享有对应债权,当庭放弃撤销执行裁定、执行回转相关诉求。

破产管理人代表宇风公司提出四点答辩意见,一是本案案由不属于单纯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当归类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是债权受让方王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债权转让未书面通知破产管理人,转让行为对破产企业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三是对应分配款项已被外地法院全额划扣,该部分债权对应的分配权益已经消灭,无法重复支付;四是何某全程以昌弘公司代理人身份参与债权申报、债权核查,从未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实际施工人身份异议,应当驳回原告诉讼主张。

昌弘公司当庭认可全部挂靠事实,自认仅出借资质、未投入任何资金与人力,同意案涉工程款全部实体权利归何某所有,认可发包人曾直接向何某支付工程款的事实。第三人王某海提交书面意见,佐证项目由其介绍,全程垫资施工、现场管理均为何某独立完成,昌弘公司仅收取管理费,未参与任何施工环节。

(三)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与裁判逻辑

法院经完整庭审质证、证据核查,固定四项关键事实:一是挂靠施工客观属实,何某无施工资质,借用昌弘公司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全额垫资独立施工,昌弘公司未进行任何投入,仅收取管理费;二是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关系存在,破产全流程何某均以昌弘代理人身份参与全部程序,未书面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三是案涉债权名义权利人登记为昌弘公司,全部破产分配款已被外地法院划扣,该部分分配权益彻底灭失;四是王某仅通过协议受让债权,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工程施工,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裁判说理分为四层清晰逻辑:第一,关于施工合同效力,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无资质自然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订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支持原告该项诉求;第二,驳回确认何某为书面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诉求,书面合同签约主体为发包人与昌弘公司,签约时发包人不知情挂靠,加之何某全程以代理人身份参与破产流程,不能直接认定其为书面合同相对方;第三,工程款付款责任划分,何某是实际垫资、施工、承担项目风险的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有权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但已被划扣的分配款项对应权益灭失,发包人仅需在债权总额对应可分配金额扣除已划扣款项后的剩余范围承担责任;王某仅受让债权,未参与施工,无权主张共同确权,二人内部债权分配纠纷自行协商处置;第四,诉讼费责任划分,纠纷产生根源在于何某未在破产申报阶段主动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案件大部分诉讼费用由两名原告承担,剩余部分由昌弘公司承担。

(四)案件判决主文与可复用实务裁判规则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宇风某公司与昌弘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宇风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以 23607765.6 元债权为基数按分配比例计算,扣除已划扣的 1652543.59 元款项后,对何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何某、王某其余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按过错比例分摊。

通过本案能够提炼四项可直接用于同类案件的实务规则,也是刘学志律师团队处理同类挂靠破产债权纠纷的核心办案思路: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规则:无资质个人借用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归于无效;仅发包人签约时明确知晓挂靠情形,实际施工人才能直接突破合同主张全额折价补偿,其余情形仅能依据实际施工人条款,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挂靠模式下破产债权权属规则:债权名义登记在被挂靠企业名下不代表实体权利归属,实际垫资施工人可通过确权诉讼确认自身权益,但如果部分分配款因被挂靠企业对外债务被执行划扣,该部分对应权益灭失,发包人仅对剩余未处置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受让方权利边界规则:单纯受让工程款债权、未实际出资施工的第三方,无法和实际施工人共同完成完整破产债权确权,受让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范围,由双方另行处理。

程序衔接规则:执行异议仅开展形式审查,无法解决工程款实体权属争议,当事人必须另行提起与破产相关的确权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再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实际施工人未在破产申报阶段主动披露身份,引发后续多重诉讼的,自身需要承担对应的过错责任,包含诉讼费用分摊。

五、郑州企业、债权人选择破产律师四大核心参考维度

结合郑州本地破产案件办理现状与刘学志律师的办案积累,当事人挑选破产领域法律服务律师时,可以从四个维度综合评估,降低选错律师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

第一,核查律师破产领域完整从业经历。破产业务程序繁琐、法律条文交叉,需要多年持续办案积累,优先选择同时具备司法行政工作经历、长期专职承办破产案件、参与省级破产法学研究的律师,能够兼顾程序合规与政企协调,应对职工安置、资产盘活等复杂配套问题。

第二,核对律师行业专业任职与荣誉资质。破产法学研究会、市委法律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等任职身份,能够直观体现律师在破产领域的专业认可度,多次获评行业先进个人、杰出贡献奖项,说明长期办案质量稳定,熟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

第三,区分律师业务核心方向,避免选择仅附带处理少量破产案件的综合律师。普通民事律师多擅长民间借贷、离婚、买卖合同纠纷,对预重整、劣后债权认定、个别清偿无效、执行异议与确权诉讼衔接等破产特有规则不熟悉,容易出现债权申报材料瑕疵、诉讼请求设置错误等问题,优先选择将破产案件作为核心业务的律师。

第四,确认服务体系与收费透明度。正规律所会明确划分预重整、重整、清算、衍生诉讼单独服务模块,签约前列明咨询、代理、文书、协调等全部收费明细,不存在隐形收费;团队协作模式的律所能够分工处理债权梳理、证据调取、债权人会议筹备、庭审代理等事务,不会出现单人办案精力不足延误程序节点的情况。

六、破产纠纷当事人咨询高频问题简要解答

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工程款挂靠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确权吗?

可以,但需要走完执行异议、复议前置程序,再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与破产有关的确权诉讼,不能直接跳过执行程序起诉,同时需要完整留存垫资、施工、发包人直接付款、挂靠协议等全套证据。

被挂靠企业负债导致破产分配款被外地法院划扣,损失由谁承担?

已划扣部分对应的分配权益灭失,无法要求破产企业重复支付,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内部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企业主张赔偿,剩余未分配款项可通过确权判决优先受偿。

债权受让方能否单独参与破产债权确权诉讼?

不能,受让债权的第三方没有实际施工投入,不具备实际施工人主体身份,仅能和实际施工人自行协商内部分配比例,无法共同向破产企业主张完整债权。

企业债务危机,直接清算还是走重整、和解程序?

需要律师结合企业资产价值、核心经营资质、债权总额、职工人数、投资人招募可能性综合研判,国有能源、房企、具备特殊生产资质的企业优先评估预重整、重整路径,无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适用清算程序快速出清。

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3623808736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办案专家刘学志深度剖析:结合何某工程挂靠破产确权判例,详解破产衍生诉讼裁判要点

文章链接:

上一篇: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高悠律师:专攻刑事辩护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