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专攻刑事辩护,诚信口碑好
2026-08-13
李坤
执行主任、刑辩部主任
办公地点:青岛
执业领域:经济犯罪辩护 | 职务犯罪辩护 | 涉众型犯罪辩护 | 传统刑事犯罪辩护
工作语言:中文
职务: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部主任,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李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自 2010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十余年间深耕刑事辩护赛道,长期统筹律所管理与刑辩团队整体运营,业务重心集中于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全流程辩护工作。在多年实务办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系统化办案思路,深耕经济、职务、涉众及各类传统刑事犯罪领域,办案全程聚焦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核心辩护目标,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案件细节为突破口,依托系统化法学理论积淀与长期庭审实操经验,全方位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合法权益。
在专业办案思路上,李坤律师摒弃模板化辩护模式,针对每一起案件单独梳理证据链条、区分法律定性边界,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善于通过拆分资金流水、核验鉴定程序、厘清主观认知、梳理因果关系、落实合规整改等多重路径挖掘案件辩护空间。针对羁押类案件,会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制定分层辩护方案,同步推进沟通退赔、刑事和解、企业合规、非法证据排除、重新鉴定等配套工作,多角度降低当事人面临的刑事处罚风险。
代表性案件

一、诈骗罪(涉案金额 460 万元,最终不起诉)
当事人张某因被指控伙同他人以网店代运营名义收取服务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涉案金额 460 万元,当事人被羁押五个月后家属委托辩护。
辩护工作围绕犯罪构成核心要件展开,首先梳理完整聊天记录,证实当事人仅承担技术对接工作,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不存在虚构事实、诱导客户的主观行为;其次全面梳理涉案全部资金往来,甄别出 210 万元存在真实服务交付凭证,该部分资金不具备非法占有属性,完成涉案金额合法核减,剥离后涉案数额不再对应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区间;同步引导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剩余获利全额完成退赔,与全部被害人达成谅解。检察院完整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羁押、恢复人身自由。
本案体现出,刑事案件中资金流向拆分、服务事实核验,是挖掘无罪辩护空间的关键抓手。
二、危险驾驶罪(血醇 198mg/100ml,最终免予实际关押)
当事人李某深夜驾车被交管部门查处,血醇检测浓度 198mg/100ml,无交通事故、无过往刑事处罚记录,但检测数值已落入常规从重处罚区间。
辩护重点从程序瑕疵与主观恶性两大维度切入,针对血样提取流程提出异议,指出采血环节使用含醇消毒试剂、样本送检超出法定时限,向办案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结合现场事实说明当事人仅短距离挪车,车辆随即停放,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社会危害程度有限;同步对接社区矫正机构完成社会危险性评估,论证对当事人适用非监禁刑不会产生社会风险。法院采信程序层面辩护观点,认定检测程序存在瑕疵,对案件事实认定形成影响,最终判决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三个月,当事人无需进入看守所执行刑罚。
醉驾类案件并非一律适用实刑,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可成为从轻处理的重要辩护支点。
三、故意伤害罪(致死结果,判决三年缓刑四年)
当事人王某因邻里纠纷与对方发生肢体推搡,对方倒地后出现颅内出血,最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自身存在脑血管畸形基础疾病,案件定性存在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两种不同认定方向。
辩护阶段第一时间申请伤情、死因重新鉴定,明确当事人推搡行为仅为死亡诱因,并非造成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完整还原冲突全过程,提交证据证实对方先行持铁锹主动攻击,当事人行为具备防卫过当属性;协调家属与死者家属完成全额民事赔偿,取得书面谅解文书。法院采纳辩护观点,调整案件定性,未按故意伤害致死标准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人身伤害类案件不能仅依据死伤结果确定量刑,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事辩护需要把握的核心要点。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额 870 万,量刑大幅下调)
某企业实际控制人赵某,被控指使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侦查阶段认定涉案税额 870 万元,对应十年以上量刑区间。
辩护过程中严格区分真实采购交易与单纯虚开行为,将存在实际货物往来的交易单独剥离,仅对票面虚增金额单独核算;引导企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足额补缴全部税款,搭建完整企业财税内控制度,参照合规改革相关司法政策争取从轻空间;结合案件全部卷宗,证实当事人属于被动接受开票,并非整体犯罪行为的策划组织者,且无同类犯罪前科。法院重新核算涉案虚开税额,核减至 390 万元,下调量刑档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数额同步大幅降低。
涉税类刑事案件不能仅以票面记载金额作为量刑依据,真实业务剥离与企业合规整改,能够有效缩减刑期区间。
五、寻衅滋事罪(撤销涉恶指控,轻判实报实销)
陈某等三人于夜市与人产生冲突,存在抛掷酒瓶、肢体推搡行为,侦查初期办案机关按恶势力团伙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辩护首要目标为剔除涉恶相关定性,梳理全案证据证实本次冲突属于单次偶发矛盾,涉案人员不存在固定组织架构,无长期欺压他人的行为记录,不满足恶势力认定标准;针对伤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将原轻微伤认定调整为软组织挫伤;组织当事人当场完成经济赔偿,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降低案件社会负面影响。检察院撤回涉恶相关指控,法院以普通寻衅滋事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当事人前期羁押期限折抵全部刑期。
涉恶相关定性会显著抬高量刑标准,完成摘帽辩护,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通常高于单纯从轻减刑辩护。
六、受贿罪(指控数额 280 万,大幅核减数额降档量刑)
某区住建局科长王某被监察机关留置调查,移送检察院时认定受贿金额 280 万元,当事人前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羁押时长已达八个月,初步量刑建议对应十年以上区间。
辩护中将涉案款项拆分区分,厘清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的边界,梳理 120 万元款项为逢年过节礼金、婚丧嫁娶正常随礼,款项往来不存在具体请托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不计入受贿犯罪数额;针对剩余 160 万元涉案金额核查证据链,其中 60 万元仅有行贿人单方陈述,当事人始终予以否认,无银行转账流水、第三方证言予以佐证,无法达到刑事定罪证明标准;调整退赃方案,仅对证据完整、无争议的 100 万元全额退缴,不对存疑款项全盘认可,避免无依据的全盘认罚。法院最终仅认定受贿数额 100 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当事人前期已羁押二十个月,剩余服刑期限大幅缩减。
职务犯罪案件并非当事人供述金额即为定罪金额,每一笔涉案款项都需要完整证据链条支撑,审慎核对证据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七、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并罚案件(撤销贪污指控,单罪轻判)
国有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被监察机关指控挪用 380 万元资金用于个人账户理财,同时侵吞 150 万元公款,初步定性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预估刑期十五年以上。
辩护核心为统一涉案行为法律性质,提交完整资金流转凭证,证实 380 万元理财款项虽转入个人账户,但资金全程可在公司账套内追溯,资金未脱离单位管控范围,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仅能认定挪用公款行为,不构成贪污;梳理监察机关初核材料,证实当事人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完整案件事实时,主动交代全部涉案行为,符合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协助家属处置自有房产,全额退赔全部涉案 530 万元资金,取得任职国有公司出具的谅解文件。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撤销贪污相关指控,仅以挪用公款单一罪名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相较两罪并罚预期刑期缩减过半。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法律定义仅一字之差,但对应的量刑区间差距显著,精准开展定性辩护,对案件结果的作用优于单纯量刑辩护。
补充典型不起诉、撤诉、无罪类案件
合同诈骗存疑不起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因项目合作纠纷被报案,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立案,指控涉案金额 280 余万元,当事人被逮捕羁押。辩护工作区分民事合作履约行为与刑事诈骗,提交完整项目履约材料,证实涉案资金全部投入项目经营,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控方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案件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补足定罪关键证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羁押,企业涉案账户同步解冻。
股东职务侵占撤回起诉案:公司股东因股权分红纠纷被另一方举报,指控职务侵占 620 余万元,案件移送法院并完成开庭审理。辩护对审计报告合法性、取证程序提出多项异议,举证账目混乱源于企业内部管理疏漏,不存在股东私自转移、侵占公司财物的客观证据,本案本质属于股东之间民事经济争议。历经三次庭审后,公诉机关认定案件证据存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续检察院出具正式不起诉文书,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留存。
居间涉诈骗罪法定不起诉案: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居中对接事务、代收转交资金,全程未截留、获取任何收益,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辩护证实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想法,全部代收资金均完整转交实际办事人员,仅起到居间传话作用,不满足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出具法定不起诉决定书。
故意伤害检方撤诉案:当事人因邻里冲突被指控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审开庭后辩护提交关键证据,证实伤情鉴定结果包含大量陈旧旧伤,现有材料无法证实轻伤结果由当事人行为造成,定罪核心证据存在无法弥补的瑕疵。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出具裁定准许,案件正式终结。
建材购销诈骗一审无罪案:当事人供货后通过民事诉讼索要货款,采购方反向报案,指控当事人虚假供货、诈骗 530 余万元。辩护提交全套真实供货单据、物流凭证,证实采购方长期拖欠货款属实,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仅为正常维权,不存在虚构供货事实、占有对方钱款的主观意图。一审法院完整采信全部辩护意见,当庭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二审阶段撤回抗诉,无罪判决发生终局法律效力。
执业背景
2010 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业十余年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现任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部主任,专职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统筹管理律所刑辩业务团队,搭建标准化刑事案件全流程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侦查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沟通、庭审辩护、判后跟进一体化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人身自由、财产权益乃至人生档案记录,每一起案件均保持审慎细致的办案态度,拒绝流程化、形式化辩护。办案全程兼顾法律条文与案件客观事实,兼顾当事人实际处境与司法裁判尺度,既充分挖掘法律层面从轻、减轻、无罪的辩护空间,也配合当事人落实退赔、和解、合规等配套措施,平衡法律规定与案件现实情况,最大化降低刑事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多轮案件办理中总结形成标准化证据梳理、定性区分、程序核查流程,兼顾理论严谨性与实务落地性,为每一位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贴合案情、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李坤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345521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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