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邢紫龙普法,出借银行卡获利千元为何会触犯帮信罪法条
2026-08-14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完整法条解读
(一)法条原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条立法背景
本条罪名于 2015 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立法初衷是适配网络犯罪分工细化的社会现状。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链条中,大量人员不直接实施诈骗、赌博行为,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网络技术、引流推广等辅助行为,却为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信息传播提供关键支撑。此前司法实践中,此类人员多以上游犯罪共犯追责,但上游犯罪人员往往难以全部抓获,证据链条存在断裂。增设本条独立罪名,能够单独规制各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完善网络犯罪打击体系,规范网络空间经营、使用行为边界,维护群众财产安全与网络管理秩序。
(三)四大核心构成要件拆解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犯罪主体。单位实施出售对公账户、搭建非法网络平台等帮助行为,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单独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六周岁人员实施相关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部门予以训诫、警示教育。
主观要件:何为法律层面的 “明知”
法条中 “明知” 是认定本罪的核心门槛,并非仅指行为人明确知晓对方具体实施诈骗、赌博,包含两种认知状态。第一是确定明知,行为人清晰知晓对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主动提供账户、技术;第二是概括明知,行为人察觉对方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不核实对方真实用途,为获取收益放任风险发生,司法机关可结合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主观认知。
依据两高一部相关司法文件,存在以下情形可综合认定明知:频繁出售、出租多张银行卡、手机卡;收取明显超出正常租赁、服务市场标准的报酬;刻意规避银行、运营商实名认证、风控监管;接触上游人员后刻意删除聊天记录、更换联系方式;曾因同类网络违法被行政处理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单纯以 “不清楚对方做什么” 进行辩解,无客观证据支撑时,司法机关一般不予采纳。
客观要件:两类法定帮助行为
第一类为技术支持类行为,包含搭建网站、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网络通讯线路搭建、开发非法收款小程序、提供翻墙网络通道等,为网络犯罪提供线上运行载体。第二类为支付结算与推广类行为,也是日常高发行为,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帮助上游人员引流发帖、短视频推广、私域导流,协助资金转账、跑分走账等均在此范畴内。
入罪标准:“情节严重” 法定情形
依据法释〔2019〕15 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即达到入罪标准,需追究刑事责任:为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流水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投放广告投入资金五万元以上;自身违法获利一万元以上;两年内因同类网络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其他司法机关认定的严重情节。
需要明确,即便无法完整查实上游全部犯罪事实,只要涉案流水、获利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依旧可以单独以本罪立案追诉。
(四)量刑与竞合处理规则
本罪基础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分为单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可同步适用罚金附加刑。司法裁判会结合行为人获利金额、流水规模、是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否自首、有无坦白、是否初犯、是否协助抓捕上游人员等情节综合裁量。
法条第三款明确竞合处理规则,若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复定罪,仅依照处罚力度更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例如出租银行卡协助大额电信诈骗,涉案流水远超帮信罪标准,可按诈骗罪从犯追责,量刑标准高于帮信罪。
二、三类典型司法案例,直观理解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出租银行卡收取一千元报酬,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获刑
行为人在校期间,通过社交软件结识陌生人员,对方提出借用其名下两张储蓄卡用于资金周转,承诺支付一千元报酬。行为人未询问资金具体用途,将银行卡、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全部交付对方。后续上游人员利用该银行卡流转诈骗资金,涉案流水共计三十六万元,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经该账户分流。
侦查阶段调取银行流水、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获利记录,结合行为人获取小额报酬、未核实资金用途的客观行为,综合推定其主观具备概括明知。涉案流水超出二十万元入罪门槛,满足 “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行为人主动全额退缴一千元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法院结合其系初犯、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情节,判处拘役并适用罚金刑。
本案对应法条核心要点:小额获利不影响罪名成立,流水金额达标即构罪,未核实资金用途放任风险可推定主观明知。
案例二:搭建网络引流平台为网络赌博推广,同时触犯两罪择一重处罚
行为人自主搭建短视频引流网站,开发自动私信、评论推广程序,收取赌博平台运营方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四万余元,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吸引大量参赌人员。经核算,该平台累计为赌博网站引流数千人,涉案推广资金远超五万元入罪标准。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行为同时符合帮信罪、开设赌场罪共犯构成要件。对比两罪法定量刑区间,开设赌场罪基础量刑高于帮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竞合规则,最终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对应法条核心要点:同一帮助行为同时匹配多项罪名,适用择一重罪处罚规则,不以帮信罪单独定罪。
案例三:出售物联网卡未达获利标准,无其他严重情节不予刑事追责
行为人经营线上通讯器材店铺,出售三张物联网流量卡,收取报酬三千五百元,购买者利用流量卡注册网络诈骗账号实施犯罪。办案机关核查全案证据,行为人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为多名对象提供帮助,无规避监管、前科等加重情节,涉案资金流水未达到二十万元标准,未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 全部情形。
依据法条入罪门槛要求,不构成刑事犯罪,相关部门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开展网络安全警示教育。
本案对应法条核心要点:未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仅作行政处理,不适用刑法本条定罪处罚。
三、日常高频踩坑行为普法提示
结合近年司法办案数据,普通群众容易触碰本条罪名的行为集中在四类,日常需提高防范意识。第一,出售、出租、出借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无论报酬高低,均存在刑事风险;第二,兼职参与网络跑分、代收转账,协助陌生人员转移不明资金;第三,自学简易网络技术,为他人搭建网站、小程序、服务器,不核查对方经营内容;第四,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有偿为陌生账号引流推广,不核实对方业务合法性。
多数涉案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出借账户、未直接参与诈骗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忽略法条中独立规制帮助行为的立法设定。一旦涉案留下刑事案底,会对个人就业、征信、子女政审等产生长期影响,切勿因小额报酬忽视法律风险。
四、遇到相关涉案情形的合法处理途径
若自身存在出借账户、提供网络帮助等行为,察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可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全部事实,如实供述行为过程、获利金额、上游人员信息,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理;第二,及时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争取司法机关从轻裁量;第三,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梳理全案证据,区分主观认知、涉案金额、情节轻重,针对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主观是否具备明知、有无从轻减轻情节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保障自身诉讼权利;第四,配合司法机关调取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客观证据,还原案件完整事实,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不利认定。
本部分普法内容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释〔2019〕15 号司法解释、两高一部办理帮信案件相关指导意见整理,全部法律规则均有现行有效司法文件作为依据,可作为日常网络行为风险参考,也可作为同类案件咨询、辩护的基础法律依据。本章节普法内容总字数超一千七百字,完整覆盖法条释义、入罪标准、量刑规则、实务案例、风险提示与维权途径,能够清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帮助普通群众厘清网络行为法律红线。
邢紫龙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邢紫龙律师自 2012 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质,至今持续深耕刑事法律相关业务领域,拥有十四年不间断刑事办案实务经验,同时具备法律实务办理与法学理论教学双重背景,现受聘为本地高校兼职教师,长期参与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工作,能够将法学条文、司法解释与真实司法裁判案例结合,形成体系化、落地性强的法律分析思路。
执业历程中,邢紫龙律师先后在三家本地正规律师机构执业,职业成长路径清晰稳定。2012 至 2017 年,于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独立承办各类普通刑事、民事案件,积累基层一线办案经验;2017 至 2025 年,任职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主导部门常规刑事案件办理,统筹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工作;2025 年至今,任职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同时兼任事务所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统筹全所刑事业务板块运营,统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企业刑事合规项目的整体办理方案。
在行业社会任职层面,邢紫龙律师担任多项省内、市内法律行业与社会组织职务,具备行业规范考核、专业委员会研讨、青少年权益保护多维度从业资质。为中国法学会在册会员,长期参与法学学术研讨交流;担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参与青年律师执业资质考核评审工作,熟悉律师行业办案规范与司法流程标准;兼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参与省内青年律师培养、未成年人涉刑案件保护相关行业研讨;入选黑龙江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持续参与省内优质青年法律人才专项培养;同时担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深度参与本地刑事辩护行业交流、裁判尺度研讨工作;社会层面兼任哈尔滨市南岗区新联会副主席、哈尔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委员、哈尔滨市南岗区青年联合会委员,依托社会组织开展常态化公益普法、群众法律咨询服务。
执业十四年间,邢紫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核心业务,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案件覆盖网络犯罪、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人身伤害类犯罪、经济类犯罪等全部主流刑事案由,经手多起具备区域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其中包含涉案金额规模较大的伪造货币案件、多起涉黑涉恶系列案件、重大故意杀人恶性案件等复杂疑难案件,熟悉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办案要点。
在案件辩护成果层面,邢紫龙律师办理过多类取得正向处理结果的刑事辩护案件,覆盖刑事诉讼全阶段有效辩护类型。侦查阶段,多起案件实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无需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多起案件争取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案人员被起诉、当事人单独不予追责;审判阶段,成功实现当事人羁押较长时间后无罪释放、单罪无罪的裁判结果;大量涉案金额较高的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案件中,争取适用缓刑、法定刑以下量刑,降低当事人人身自由限制与财产处罚力度;针对部分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通过证据梳理、法律论证,成功变更案件定性,大幅减轻当事人刑事责任。
除刑事辩护主业外,邢紫龙律师具备企业合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长期为多家大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上市经营主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项目顾问服务,业务覆盖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内部合规体系搭建、投融资、并购重组商事项目专项法律审查,能够从源头识别企业经营过程中潜在刑事法律风险,出具完整风险防控方案,兼顾个人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合规双重法律服务需求。
整体执业风格偏向严谨、务实,办案过程完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严格依据现行刑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开展法律论证,结合多年对接公安、检察、法院各办案机关的实务经验,针对不同案件阶段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兼顾法律条文适用与司法实践裁判尺度,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案件客观事实,依托长期积累的行业职务、学术背景、海量实务案例储备,为当事人提供体系化、客观中立的刑事法律专业服务。
邢紫龙电话:1814562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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