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可靠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付长洋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护航
2026-09-10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在刑事辩护领域默默耕耘,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他有着19年的执业年限,是中共党员,还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不仅如此,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专业资质。
他担任着众多社会职务,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在连云港的法律事务中,他积极参与,为政府的法律事务、立法工作等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担任着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重要角色,展现出了他在法律界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付长洋律师也获得了诸多荣誉,他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度认可。
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两个经典案例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水平和辩护能力。
在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中,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他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悔罪。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涉案A公司是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等,不属于国有公司,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张某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无需入监服刑。这一案例体现了付长洋律师精准拆分罪名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提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脱。
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探索和实践,他以专业的素养、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了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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