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口碑好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推荐,深耕领域为当事人维权
2026-08-20
山东济南合同纠纷维权专家——张连学律师
在山东济南,当人们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时,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张连学,他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成功维权。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启执业生涯。他有着丰富的履历,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大量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的知识,为他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在这十余年来,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接近千件,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热衷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他擅长处理的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为大家分享张连学律师经办的两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达 160000 元。后来被保险人确诊为Ⅰ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了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殷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争议焦点:在重疾条款中,于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际上限制了重疾赔付范围,把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为 10 万元,合同约定了 90 天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出险时间处于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绝赔付,仅退还保费。王某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争议焦点: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也没有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实际上并未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只是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依靠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所以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联系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张连学律师,他的联系电话是 13256143501。
本文参考资料 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参考资料 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