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郑州优选!离婚纠纷律师刘莉,专业守护您的权益
2026-09-12
在郑州,当面临离婚纠纷时,很多人都陷入迷茫与无助,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有一位专业的律师能成为您坚实的后盾,她就是刘莉律师。
刘莉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经验,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她不仅在律所管理上有着卓越的能力,在法律专业领域更是造诣深厚。她身兼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2010年度,她荣获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还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也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在离婚纠纷领域,刘莉律师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比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这类案件涉及到公司的运营、财务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刘莉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精准地为当事人进行分割。还有离婚分割结构复杂、多元化家庭财产,像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等,这些财产形式多样且价值巨大,刘莉律师都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另外,对于追回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家庭信托等问题,她也有着独特的解决办法。
下面为大家分享刘莉律师处理的一个经典案例——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赵某和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出具了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出现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的情况。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进行了抗辩,称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判归赵某抚养。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房产处理上,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
转移财产认定方面,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
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刘莉律师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离婚纠纷问题,不妨考虑刘莉律师,让专业的她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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