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郑州刑事辩护办案视角,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赵瑞力剖析郝某帮人介绍投资获刑一案,厘清非吸案件不特定对象司法认定规则
2026-08-25
很多普通人会有这样一种认知,只是给身边亲友介绍投资项目,又没有主动去对外大肆招揽,就算投资出了问题,顶多算是民事经济纠纷,不会触碰刑事法律。但从河南本地多起刑事判例来看,这种想法存在不小的认知偏差。现实之中,不少原本有着稳定工作的普通人,因为帮企业介绍存款、从中获取佣金,最后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程序,留下刑事案底,个人人生轨迹就此发生改变。今天就结合郑州执业律师赵瑞力接触的同类司法案例,把其中的法律门道讲清楚。
赵瑞力是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执业根基深厚,长期扎根郑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他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还有跨界从业经历,曾经担任物理教师,造就了严谨的逻辑思维,沟通处事沉稳务实。除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等业务之外,赵瑞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积累了不少办案经验,办理过不少经济类刑事相关案件,熟悉河南各地法院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裁判尺度,能够结合卷宗证据、本地司法实践,为当事人制定适配的辩护方案。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当中,赵瑞力律师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普通人比较容易踩坑的一类罪名。很多涉案人员并非主观上想要去实施犯罪,一开始自己也投入资金参与项目,后续碍于人情,向同事、邻里分享投资信息,还拿到相应的介绍佣金,稀里糊涂就成为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当事人往往到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心理上很难接受,对于罪名认定、共同犯罪、什么是不特定对象这些法律概念充满困惑。

下面这起发生在新乡的二审刑事案件,就非常具备参考价值。案件的被告人郝某,原本是一名中学教师,有着稳定的工作与生活,就是因为卷入企业融资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要追溯到十多年前,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风光发电机的技术咨询、开发研究与销售。这家企业筹备项目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在没有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开启面向社会的融资活动。从 2011 年 7 月一直到 2014 年 4 月,该公司在多地设立融资点位,用月息 2 分到 7 分的高额利息,以及 10%‑20% 的佣金作为吸引手段,对外进行宣传,刻意美化自身经营状况、资产规模以及投资回报,大量收集社会公众的资金。到 2013 年 12 月,这家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大量投入资金的群众到期拿不回本金利息,产生巨大经济损失。
郝某最开始是经这家风光发电公司副总经理连某的介绍,自己先往该公司投入存款。体验所谓的高利息回报之后,她开始向身边的同事、邻居等熟人讲这家公司存款利息高、资金有保障,帮助这家公司吸纳更多人的存款。
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统计,郝某参与融资的这段时间,一共签订 68 份投资合同,牵涉集资参与人 20 人,合同记载金额 265 万元,实际到位的融资金额 254.33 万元。在这个过程当中,郝某收取佣金合计 31.84 万元,她也向部分参与人支付过利息 50.54 万元,后期归还本金 6 万元,即便如此,最终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旧达到 197.79 万元。2016 年 11 月 15 日,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清全部案件事实,认定郝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郝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 31.25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
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郝某内心难以认同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她和辩护方提出的主要辩解意见是,自己接触的都是熟人,集资参与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她的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不应当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核查全部卷宗材料,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真实有效。法院裁判观点写明,风光发电公司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开展融资,郝某明知对方在开展非法集资,仍然帮忙介绍拉拢他人存款,还从中获取佣金,二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郝某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能够带给普通大众不少启示。很多人会有误区,觉得只向熟人介绍,就不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并不单纯看最初接触的是不是亲友熟人。如果行为人把投资信息向外扩散,信息向外辐射,实际接收资金的群体已经具备开放的特征,就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中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一要件。
另外一点,不要以为只是帮忙介绍,项目主体不是自己,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明明知道他人在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还以介绍、拉拢投资的方式提供帮助,并且收取佣金报酬,会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后果。同时这类案件当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会被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主要依靠追缴、退赔程序去弥补。
赵瑞力律师表示,经济类刑事案件,案情往往错综复杂,卷宗材料数量庞大,涉及大量资金流水、司法鉴定报告。当事人一旦被卷入,面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多道司法程序,个人以及家属往往不清楚办案流程,看不懂证据材料,不知道哪些情节可以作为辩护的切入点。
不同的案件当中,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主观认知、获利情况、退赔退赃情况、有没有自首坦白情节,都会对最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有的当事人涉案之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会在量刑层面带来有利变化。但每一起案件证据情况不一样,不能简单套用别的案件处理结果,需要结合全部卷宗去做具体分析。
现实生活里面,面对各类高回报投资项目,大家要保持足够理性。不要因为高额利息诱惑,盲目参与投资,更不要轻易去给项目做介绍、拉人参与,不要觉得只是帮个忙,还能拿一点介绍费,却忽略背后潜藏的刑事风险。如果已经接触类似事件,或者家人朋友涉嫌经济类刑事犯罪,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人士介入,把握住各个程序阶段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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