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办案实录,比较专业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解读何某挂靠破产确权案:名义债权登记与实际施工人权益该如何区分保护
2026-08-25
当前市场环境下,不少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走向破产程序,破产不再只是简单的企业清算退出,围绕债权确认、实际施工人权利、个别清偿、劣后债权等衍生纠纷持续涌现。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施工人多方主体利益交织,法律关系盘根错节。从破产债权申报核查,到衍生诉讼的确权抗辩,再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交叉冲突,实务当中的法律难点层出不穷。
在司法实践当中,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叠加企业破产的情形尤为棘手。实际施工人投入资金人力完成项目建设,但是债权登记却挂在出借资质企业名下,一旦被挂靠企业背负其他债务,破产分配款项遭遇外地法院强制执行划扣,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权益就会陷入两难境地。执行异议只能完成形式审查,无法解决实体权属,想要拿回工程款,就必须另行提起破产衍生确权诉讼。面对这类程序和实体交织的复杂困局,不少当事人常常陷入维权的困境。
面对破产领域纷繁复杂的实务难题,拥有多年破产及衍生诉讼办案经验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一级律师,凭借长期深耕破产业务积累的理论功底与办案实践,为深陷破产纠纷的市场主体梳理维权路径,化解各类破产衍生法律争议。那么,在破产纠纷频发的当下,刘学志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厘清权责,妥善处理破产衍生法律问题的?
深耕破产法律服务,沉淀跨阶段实务办案积累

刘学志为中共党员,1987 年正式参加工作,早期曾在司法学校接受系统法学教育,后续完成本科阶段法学学习,既拥有基层律所、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履历,也有二十余年郑州执业律师的实务经历,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
从业历程中,他曾在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律所负责人,之后任职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 年之后专职在郑州从事律师执业,2012 年起担任律所执行主任。长期的行业历练,让他既熟悉行政机关处置困境企业的工作逻辑,也深谙法院破产审判、管理人履职、企业及债权人各方的诉求。
在社会兼职方面,他曾受聘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入库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同时担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会副会长。执业期间,多次收获律师行业相关荣誉,带领律所团队取得多项行业集体荣誉。专业方向聚焦破产案件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代理,处理过破产重整、强制清算转清算、预重整转重整再转和解、破产债权确权、个别清偿无效之诉等多类型案件,既可以作为管理人团队处理企业破产全流程工作,也可以代理债权人、实际权利人参与破产衍生诉讼。
很多当事人对于破产法律程序存在认知误区,不少人以为破产程序中债权表登记确认之后,权利就已经尘埃落定。刘学志律师结合办案实践指出,破产债权的登记确认属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认定,并不绝对等同于实体权利归属。当存在挂靠施工、债权受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主体不一致等情形时,名义登记债权和实际权利主体会发生分离,当事人需要通过衍生诉讼完成实体确权,才能够真正保障自身财产权益。同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交叉时,不能寄希望于执行异议、复议解决实体争议,程序救济路径选择错误,会直接错失维权时机。
经典淬炼:建设工程挂靠叠加破产债权确权实战案例
在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件当中,就完整展现出破产衍生诉讼当中多重法律难点。案件当中,何某作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工程介绍人牵线,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为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各方商议采用挂靠模式推进工程。
何某和昌弘某公司签署《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机械设备均由何某自行筹措,项目盈亏全部归于何某。昌弘某公司向何某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把项目施工、结算全部工作交由何某负责。对外,则由昌弘某公司和发包人宇风某公司正式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实际施工、垫资投入、现场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全部工作都由何某独立落地完成,发包人宇风某公司也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拨付过 465 万元工程款。
后续宇风某公司经营恶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完成工程款债权申报,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登记在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按照破产重整方案,这笔债权按照 7% 比例开展分配,两次分配合计金额 1652543.59 元。
就在破产分配推进过程中,何某和王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何某将案涉工程款当中 20% 对应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 债权依旧归何某持有。变故接踵而至,被挂靠的昌弘某公司对外背负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的财产。执行法院向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案涉这笔破产分配债权,后续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将全部 1652543.59 元分配款项予以划扣。
到手的工程款分配款被全部划走,何某与王某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才是工程款对应的实际权利人。但执行法院审查之后认为,执行异议属于程序性审查,实体的确权纠纷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审理范围,驳回异议申请。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同样不予支持,释明当事人需要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拿到生效裁判文书之后,再依据判决主张款项返还。当事人随即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破产衍生诉讼。
庭审阶段,原告提出多项诉求,请求确认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施工合同实际当事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二人付款,确认二人共同享有全部破产债权。对于执行回转相关诉求,原告在庭审当中主动予以放弃。
各方当事人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抗辩立场。破产管理人代表宇风某公司提出,本案应当归类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不属于单纯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王某仅仅受让债权,债权转让未向管理人有效通知,对破产企业不产生约束力;已经被划扣完毕的分配款项,对应的债权权益已经归于消灭;何某全程都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完成申报和债权核查,此前没有提出债权异议,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出借资质的昌弘某公司对挂靠全部事实予以认可,表明自身没有投入资金人力,只收取管理费,认可工程款实体权利归属于实际施工人何某。案件第三人也就是工程介绍人,提交书面意见,佐证何某全额垫资完成施工,昌弘某公司仅出借资质的客观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挂靠施工事实客观成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知晓挂靠的内部约定;整个破产申报流程中,何某一直以代理人身份开展各项工作;案涉债权名义权利人登记为昌弘某公司,已经被外地法院划扣的那部分破产分配款,对应的分配权益已经消灭;债权受让方王某并未参与工程施工,也没有实际资金投入。
裁判文书当中对多项法律问题逐一阐释。首先,个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书面施工合同签约双方依旧是昌弘某公司和宇风某公司,发包人签约时并不知晓挂靠情况,再加上何某在破产程序当中一直以代理人身份行事,因此,不能够直接认定何某就是书面施工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同时,何某作为垫资施工、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发包人宇风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承担对应付款义务。但已经被划扣的分配款项对应的权益已经灭失,发包人只需要针对扣除该笔款项之后剩余部分承担责任。王某仅仅受让债权,没有参与工程建设,不能够共同享有完整的确权权利,王某与何某之间关于债权分配的内部争议,由二人自行处理。另外,案件纠纷产生,和何某在破产程序当中没有主动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存在关联,自身存在相应过错,案件诉讼费用由两原告承担大部分,剩余部分由昌弘某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判令宇风某公司,以 23607765.6 元债权为基数按照重整分配比例,在扣除已经划扣的 1652543.59 元之后的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何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何某、王某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透过这起案件,可以提炼出多项实务指引。挂靠情形之下,破产债权虽然名义登记在被挂靠企业名下,但实际垫资施工人,有权另行提起衍生诉讼主张自身权利;如果破产分配款因为被挂靠企业自身债务被其他执行法院划扣,该部分对应的财产权益归于消灭;单纯受让工程款债权,没有实际施工出资的第三方,无法直接通过破产衍生诉讼完成共同确权,内部纠纷自行处置;执行异议不处理实体权属,需要另行诉讼拿到生效判决之后,再处理后续款项返还。同时,实际施工人参与破产申报时,应当适时披露自身实际权利人身份,减少后续纠纷产生。
立足破产实务,兼顾多方主体利益诉求
破产法律业务涉及程序法、实体法交叉,重整、清算、和解不同程序规则各不相同,还常常和建设工程、金融债权、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刘学志律师团队既处理过多家企业的破产全流程工作,也代理大量破产衍生诉讼,面对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债权审查甄别、劣后债权认定、个别清偿效力判断等各类问题,积累了丰富实操经验。
对于陷入纠纷的当事人来说,破产相关案件,程序节点对案件走向影响很大,债权申报期限、异议期限、提起衍生诉讼的时机,每一个环节都不容疏忽。一旦路径选择出现偏差,很可能造成财产权益受损。无论是企业准备进入破产程序,还是债权人、实际权利人面对已经启动的破产案件,尽早梳理法律关系,找准维权路径,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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