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口碑出众,多类案件维权屡获成功
2026-08-29
在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领域,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孙洪国。他以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 年,他开启了执业律师生涯,凭借自己的努力与钻研,如今已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在他的从律师涯中,他斩获了多项荣誉,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年、2024 年、20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专注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方向,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用专业知识为众多当事人在这些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排忧解难,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感受一下他的专业能力。
在一个划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中,孙某 2014 年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等观点。经孙洪国律师在二审中的积极沟通与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
还有一个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案件,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 5 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提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等理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个案件中,孙洪国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孙洪国律师凭借着对法律的执着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为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领域绽放着独特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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