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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经验丰富,成功处理多起纠纷案件

2026-09-21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专业解惑,助力乡村土地权益保障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涉及到众多农户和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而孙洪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一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 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凭借着自身的努力和出色表现,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在职业道路上不断进取,获得了诸多荣誉,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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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专注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他丰富的执业经历中,成功处理了多起备受关注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 2014 年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闲置未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同时孙某又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要求常某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细致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按照规定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几点理由:一是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二是 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三是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该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双方对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 5 日内采收完毕。然而,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造成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 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新疆乌鲁木齐的乡村法律服务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本文转自 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104390 本文转自 2:https://wlmq.lieju.com/falvzixun/99493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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