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服务好的离婚纠纷律师刘莉,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2026-09-22
在郑州的离婚纠纷处理领域,有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她就是刘莉。刘莉律师凭借着多年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离婚纠纷处理中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刘莉律师有着18年的执业年限,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与主任,办公地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同时,她还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并且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还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更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像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结构复杂、多元化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追回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家庭信托等业务,她都处理得游刃有余。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了解刘莉律师在离婚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且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出现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的情况。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抗辩,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刘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最终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
在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判归赵某抚养,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房产处理上,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车辆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
对于转移财产认定,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离婚损害赔偿上,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在郑州的离婚纠纷处理中,刘莉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着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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