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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诚信可信资产继承律师王静复盘办理要点:一起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的裁判逻辑

2026-09-22

一、王静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其执业领域覆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并延伸至行政争议与刑事业务。

在资产继承方向,其承办事务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纠纷、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分割、监护人代管财产的归属甄别、征收补偿款与拆迁安置利益的继承处理等类型。

从办案方法看,王静律师在两个环节上投入较为集中。

一是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界定。继承案件中,同一账户中的款项可能因取得原因不同而落入不同处理轨道:有的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依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分配;有的虽在账户中体现,性质上却另有归属。若性质判断出现偏差,后续的请求权基础、举证方向与数额核算都会随之偏移。

二是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继承纠纷多发生在亲属之间,款项交付常表现为现金或代为保管,书面材料零散,加之时间跨度较长、当事人记忆不一,单份证据难以形成说服力。其惯常做法是把立遗嘱过程、资金流向、账户变化、当事人行为能力状况分别固定,再串联成可核验的事实链条。

团队配置方面,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实行团队化办案模式,对疑难复杂案件设置集体研讨机制,由承办律师与其他成员共同梳理争议焦点、推演对方可能的抗辩路径,据此调整举证顺序与庭审发问提纲。

执业经历方面,以下几项为其公开可查的活动与荣誉记录: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参与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其成为《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其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获得"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称号;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获得"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称号。

在执业理念上,王静律师团队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这一自我要求。继承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关系变动的节点,诉讼之外还牵涉亲情修复与生活安排,其在推进程序的同时注重倾听当事人诉求、解释裁判规则的可能走向。

以下介绍其承办的一起资产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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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详解:杨女士代书遗嘱与大女儿董女士的存款继承纠纷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女士生于1935年,与配偶董先生共育有四名子女。董先生于2011年去世,此后杨女士的赡养、就医与日常照料主要由子女协商安排。

2017年6月17日,杨女士在精神状态正常情况下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内的存款及此后增加的钱款全部由大女儿董女士一人继承,未保留小女儿与儿子的继承份额。

2019年,杨女士经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董女士被指定担任监护人。

2022年,杨女士户籍所在地房屋遇征收,经法院判决取得征收补偿款190万元,由监护人董女士代为领取后存入遗嘱指定的账户。

2025年3月23日,杨女士去世。其名下账户遗留款项共计1910975.93元,另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80483.30元。董女士依据遗嘱办理取款后,小女儿与儿子提出异议,主张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在四名子女之间分配,双方由此形成诉讼。

(二)争议焦点

其一,订立遗嘱时杨女士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方提出,杨女士在2019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2017年所立遗嘱是否随之失效。这里的关键规则是:该类宣告解决的是当事人此后行为的效力问题,并不当然溯及既往。判断遗嘱效力,要看订立当时立遗嘱人的精神与意识状态。

其二,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须具备相应资格,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形式要件的意义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时须逐项比对。

其三,监护人代领的190万元征收补偿款,是否因存入同一账户而改变性质。 该笔款项由董女士以监护人身份代领,存入的正是遗嘱指定账户。这里需要厘清两层关系:监护人代为保管并不改变款项归属;该笔款项是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在其去世时转化为遗产,与其他存款在归属上并无差别。

其四,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系在其去世后依据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放,具有较强的特定用途属性。核算继承数额时,团队将其与账户存款区分处理,不作为遗嘱处分的标的。

(三)办案思路

案件进入代理后,团队按三条线索推进。

一是锁定订立遗嘱时点的行为能力证据。围绕2017年6月订立遗嘱前后的就诊记录、日常起居状况、与他人沟通往来等材料组织举证,证明杨女士在当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并表达真实意愿,把"订立时具备相应能力"落在实际证据上。

二是逐项核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见证人人数与资格、代书与签名是否齐备、是否注明年月日等要素出发逐条比对,同时梳理订立过程的背景情况以支撑内容的真实性;对两名见证人的资格提前作排除性核查,避免因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遗嘱效力。

三是区分遗产与非遗产款项,厘清每笔资金来源。把190万元征收补偿款的取得依据、代领经过、入账时间、账户留存与变动逐笔列清,说明存款数额虽经多次变动,来源链条仍然连贯;同时对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的性质作出区分。

此外,针对"遗嘱未给部分子女保留份额"这一攻击点,团队从遗嘱自由与特留份规则的边界作了回应。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法律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设有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强制性安排。本案对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该项法定情形,遗嘱并不因未予分配份额而失效。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董女士一方的诉讼请求,认可涉案代书遗嘱的效力,按照遗嘱内容由董女士继承杨女士名下的相应款项。

(五)实务提示

- 订立代书遗嘱应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办理,见证人人数、资格、签名与日期标注等要素缺一不可,并建议对订立过程作同步记录。

- 遗嘱订立时间与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相隔较远时,应注意保存能够反映订立当时精神与意识状态的材料。

- 监护人代为领取、保管被监护人的款项,应保留完整的代领凭证与入账记录,注明款项来源,避免日后因资金混同引发归属争议。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与遗产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先行区分,不宜把账户余额简单合并计算。

- 被继承人名下账户较多、资金往来频繁的,宜在争议发生早期整理账户清单与流水,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 继承纠纷多发生在亲属之间,除诉讼路径外也应保留沟通协商的空间,尤其在涉及老年人居住安排与生活照料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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