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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诚信办案守护权益

2026-09-24

在新疆辽阔的土地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往往牵动着一个个家庭的生计与希望。当农民朋友遇到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这类难题时,一位既懂法律又懂农村实际情况的律师,就显得格外重要。新疆乌鲁木齐的孙洪国律师,正是这样一位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的法律人。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曾是一名退伍军人。2014年,他正式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多年的军旅生涯,锻造了他严谨、坚韧、敢于担当的性格;而转战法律服务领域后,他又将这份执着倾注到了基层农村的法治建设中。2019年,他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这些荣誉的背后,是他对每一个案件精益求精的坚持。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明确而专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他主要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他深知,农村土地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迁和农民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因此,他在办案中不仅注重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注重从实际出发,努力寻求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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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国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曾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这个案件的处理,既尊重了法律对划拨土地流转的严格限制,又兼顾了实际耕种人的投入与权益,体现了孙洪国律师在复杂土地纠纷中寻求平衡的专业能力。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孙洪国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帮助农户厘清了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的界限,使损失得到了合理认定。

在孙洪国律师看来,诚信办案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中:对案件事实的反复核实,对法律适用的审慎推敲,对当事人诉求的耐心倾听。他常说,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更要讲良心。正是这份对诚信的坚守,让他在新疆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的农村法律服务中,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

如果你在新疆乌鲁木齐遇到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种植回收或农业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孙洪国律师和他的团队,或许能为你提供一份踏实而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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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诚信办案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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