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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实战经验丰富,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09-24

在刑事辩护领域,每一次委托都承载着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深切期望。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凭借多年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的实务积累,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在每一个案件的关键节点上精准把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本文将从赵子龙律师的执业背景、办案理念、典型案例等维度,呈现其刑事辩护工作的真实面貌。

一、执业背景与专业积淀

赵子龙律师,中共党员,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至今已逾十七年。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赵子龙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赵子龙律师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受客户信赖。

二、办案理念:精准把控每一个关键节点

刑事辩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赵子龙律师在办案中强调“黄金救援期”的重要性,尤其重视侦查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工作。他认为,在这一时期,律师及时介入、全面了解案情、迅速制定辩护方案,往往能够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在具体案件中,赵子龙律师注重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既关注案件的法律定性问题,也重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综合考量。通过与办案机关的充分沟通,力求在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例实录

案例一: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

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在辩护思路上,赵子龙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客观上,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李某某,男,汉族,案发时十九岁。李某某系网络游戏爱好者,通过网络接触游戏外挂程序,并与他人一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取收益。据李某某陈述,其获取收益100,000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卡密继续放在网络平台售卖。2021年6月3日,该平台被查获,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母亲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了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本案证据已固定,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向某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律师从涉案程序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案例三: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鲍某,男,汉族,案发时21岁。2018年10月15日,鲍某开始接触下家,下家提供车辆牌号后要求其提供车辆抵押信息。鲍某遂联系某市某区两名交警,询问提供此类信息是否违法,交警告知其行为不违法且无人查处。此后,鲍某通过向该两名交警购买车辆抵押信息并转卖给下家的方式获取差价利益。该行为在2018年前较为频繁,2019年后逐渐减少。2019年8月22日,鲍某被贵州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鲍某父亲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鲍某,详细了解了其获取信息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下家用途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鲍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主观认知、危害后果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特殊性。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案例四: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童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基本事实为,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上述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于2025年1月接受童某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经初步研判,辩护律师与童某进行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辩护方向。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辩护律师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

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辩护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五: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邢某系某省某市某山体环境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系经当地国土部门立项批准、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政府治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为清理工程产生的碎石,邢某在向项目协调方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保证金并获准自行处置部分石头后,将工程范围内的石头对外销售。2020年5月,因他人匿名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邢某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邢某在未按正规程序报备的情况下开采并销售石头,涉案价值40余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接受邢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阅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邢某。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及与当事人核实,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辩护人认为,邢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构罪,其犯罪情节亦显著轻微。基于此,辩护人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重点就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等问题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为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邢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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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获撤案处理

邓某,男,汉族,案发时30岁,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行业。2018年10月,邓某为便于其承揽的杭州某工地施工,通过正规渠道陆续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液压油管等建筑装修工程常用器械及配件。上述物品购回后,一直存放于其家中,部分物品包装完好,尚未开封使用。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邓某曾购买上述物品,遂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其立案侦查。案发时,邓某正在外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被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邓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邓某,详细了解了其购买涉案物品的背景、用途及主观认知。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邓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且符合取保候审或适用缓刑的条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邓某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理由。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四、专业领域与办案成效

赵子龙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覆盖多个领域,在无罪释放、撤案、不起诉方面,办理了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等无罪释放案件,以及鲍某某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李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袁某某涉嫌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等多起取保候审后撤案案件。

在成功争取缓刑方面,赵子龙律师办理了李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彭某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多起案件,为当事人避免了牢狱之灾,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

在实刑但显著从轻、改变罪名、二审改判方面,赵子龙律师办理了杨某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王某某涉嫌柬埔寨诈骗、王某涉嫌强奸罪、赵某涉嫌强奸罪、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曹某涉嫌强奸罪、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某网络猥亵幼女案、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多起案件,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罚。

在成功取保候审方面,赵子龙律师办理了马某某涉嫌强奸幼女案、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黄某某涉嫌盗窃罪、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张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孙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多起案件,为后续辩护赢得了主动。

五、结语

刑事辩护工作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责任重大。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以十七年的执业积淀,在千余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形成了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力求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论是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沟通,抑或是审判阶段的精准辩护,赵子龙律师始终以专业、尽责的态度,守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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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实战经验丰富,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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