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业地产律师吴灿江:深耕领域,专业解决纠纷问题
2026-09-25
一、引言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商业环境中,商业地产领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无论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争议,还是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来解决。吴灿江律师,作为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在商业地产领域积累了广泛的声誉。
二、个人简介
吴灿江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华中农业大学农学学士,现任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吴律师擅长公司并购、外商投资、房产开发、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并担任近二十家全国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社会兼职及荣誉
第七届湖北省律协国际商事专委会副主任第五届武汉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民进委员会律师公益团成员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武汉统一战线智库专家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实践指导老师
武昌区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18“瀛楚年度人物”金牌律师
武汉市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第一批青年领军人才律师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
三、经典案例
案例一: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出租人)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被告,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储藏室使用协议》,由被告承租某办公楼第13层02/03单元及S01室储藏室,租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被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欠付租金等费用,经原告催告仍未支付。2025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同年12月9日由被告签收。2026年1月6日,被告搬离物品,但未恢复房屋装修原状,房屋亦未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吴律师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租经催告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以解除通知函送达时点确定合同解除日,划分“解除前应付费用”与“解除后占用费”两个阶段。
分别主张合同解除前欠付费用(租金、物业费、水费、仓储租金)、拆除恢复费用、逾期占用费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主张,说明其中已包含解除前的租金、物业费,不再重复主张。
办案结果
确认两份合同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被告已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50868.5元冲抵后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占用费3170.58元。
被告支付违约金53384.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出租人)与吴某(被告,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签约后,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及物业费25000元、押金12500元、公共事业保证金1000元。后被告因中央空调每晚7点关停、车位数量减少等原因,于2025年8月16日至19日搬离并腾空房屋,但保留自装U型锁未交还。2025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因被告拒收被退回。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支付欠款15971.79元、违约金75000元。
辩护思路
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权单方退租,其擅自搬离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并以邮寄解除通知函并送达为节点主张合同解除。
分别主张欠付的保底租金、物业费、电费,以及按“剩余租赁期超6个月不满1年”档计算的6个月违约金75000元。
针对被告三项抗辩逐一反驳:①空调、车位瑕疵不构成解除事由;②合同并未于8月19日实际解除;③被告保留U型锁、未交还房屋,原告有权继续主张费用。
办案结果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已付履约保证金12500元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违约金12326.7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结语
吴灿江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业地产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不仅帮助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法律纠纷,还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未来,吴律师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商业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