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离婚纠纷|比较靠谱的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实务剖析:廉某与刘某因儿子交通事故离世,182 万保险理赔款该如何分割
2026-08-31
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纠纷案件,里面掺杂亲情、感情纠葛,财产形式也多种多样,很多当事人遇到离婚、继承、婚约财产相关纠纷的时候,容易凭着自己生活认知去处理问题,最后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新乡、长垣本地,不少当事人会寻找专注婚姻家事方向的执业律师,希望能够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同时,兼顾情理,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宁乔姬律师,2012 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自 2014 年起在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律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期扎根新乡、长垣本地,从事婚姻家事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在行业任职方面,宁乔姬律师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此前还获得过长垣市律师行业 2021 年度优秀律师的荣誉,这份荣誉由河南省律师协会长垣市工作委员会予以评定,是行业内部对于其家事领域办案工作的认可。

日常工作当中,宁乔姬律师业务覆盖离婚财产分割、婚约财产纠纷、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家事法律事务,对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大额彩礼返还、复杂房产分割这类处理难度较高的家事案件有着较多实务处理经验。除诉讼办案之外,宁乔姬律师也会参与本地普法工作,多次做客长垣广播电台普法栏目《957 新说法》,围绕彩礼返还、离婚财产分割这类群众关心的民生法律问题开展普法解读;同时参与婚姻家事公益法律咨询相关活动,面向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援助,走进社区、乡村宣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知识,把家事法律知识传递给普通群众。
家事案件处理,不只是简单的打官司,很多时候前期协商谈判也十分关键。宁乔姬律师的执业理念为 “情理兼顾、守护权益”,会为当事人提供谈判协商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推行一对一专属家事法律服务模式,结合每一位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定制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之内兼顾当事人的情感处境,尽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尽量减少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在长垣及周边积累了不错的口碑,有不少当事人在案件办结之后送来锦旗与感谢信,反馈集中在专业细致、沟通耐心、结果保障等方面,累计服务家事案件客户超 200 名。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继承、保险理赔款分割的法律认知存在偏差,不少人会认为,只要是亲属离世之后拿到的钱款,亲属之间就应当对半平分。但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并不会机械套用平均分割的处理方式,下面结合一起真实的家事继承、保险理赔分割案件,把其中的法律逻辑讲清楚。
这起案件当中,廉某与刘某原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儿子刘某某、女儿王某。之后夫妻二人经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文书明确约定,女儿跟随母亲廉某一同生活,儿子刘某某跟随父亲刘某共同生活,双方各自承担对应子女的抚养费。离婚之后,儿子刘某某就一直跟随父亲刘某生活,一路读完本科、硕士,人生大部分成长阶段都和父亲相伴。
变故发生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出行,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认定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没有事故责任。刘某某离世的时候还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亲生父亲刘某与亲生母亲廉某两个人。
事故发生之后,多份保险相继完成理赔,所有的理赔款项全部打入父亲刘某的银行账户。其中人保身故理赔 670000 元,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 1000000 元,另外还有案涉受损车辆损失险赔付加上车辆拍卖残值合计 150000 元,几笔钱款相加总额达到 1820000 元。
母亲廉某认为,这一笔笔钱款都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孩子的生母,理应分得一半,多次找刘某沟通,希望可以拿到 905000 元分割款项,但是双方始终无法谈拢,协商没有结果之后,廉某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向自己支付对应分割款项,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接到案件之后,被告刘某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他提出,车辆损失加上车辆拍卖残值合计 150000 元,应当属于死者刘某某的遗产;剩下 1670000 元属于保险身故理赔款,归近亲属共同所有。但是这笔钱款不能够简单直接对半进行划分。刘某自身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到限制,能够获取的经济收入十分有限。孩子从小到大长期和自己一起生活,自己对孩子成长付出较多,孩子对于自己而言,既是情感寄托,也是重要的经济依靠,分割钱款的时候应当对自己予以倾斜照顾。而廉某离婚之后,并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没有实际承担抚养方面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廉某应当少分,甚至不应当分得案涉款项,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过程当中,逐一核对案件相关事实。确认刘某某父母离婚之后,他长期跟随父亲刘某生活,完成本科、硕士全部学业,直至遭遇事故离世。案涉车辆原本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事故发生之后车辆损失险赔付以及拍卖残值合计 150000 元,该部分财产属于刘某某个人遗产。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对应理赔金额合计 1670000 元,依据保险相关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廉某、刘某二人均享有分配的权利。同时法院也查实刘某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针对交通事故肇事责任人的侵权诉讼,已经由其他法院另行立案处理。
在裁判说理环节,法院首先把不同性质的钱款进行区分认定。车辆损失理赔、车辆拍卖残值共计 150000 元,是死者个人财物损毁之后得到的赔偿,定性为死者遗产。1670000 元人身保险身故理赔金,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由两位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分配权益。本案当中,同时交织继承法律关系与共有物分割两层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法院引用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进行裁判,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情况下可以均等分割;但是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和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条件却没有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综合全案各项情节,法院考量了刘某身患疾病、劳动能力不足的客观情况,考量死者多年长期跟随刘某生活成长的客观事实,对比双方经济条件、情感依赖程度、抚养付出多少,同时兼顾案涉款项兼具遗产、近亲属抚恤补偿的双重属性,最终没有采纳原告提出的对半分割的诉讼主张。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需要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廉某支付分割款项 45000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经过减半处理,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分担,保全费用同样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判决书当中也写明,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起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透过这起案件,能够梳理出几个很关键的法律要点。第一,死亡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的时候,会直接将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认定为保险受益人,这笔保险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是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分配的权利。第二,车辆财产损失理赔和死亡赔偿金法律属性完全不一样,车辆属于死者个人财物,车辆损毁拿到的赔偿款,属于死者遗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人身身故保险理赔,是给到近亲属的受益财产。第三,遗产、身故保险金分割,并不一定就是均分,法官会结合继承人劳动能力状况、经济困难情况、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抚养付出多少,结合公平原则作出差异化的裁判结果。
不少普通群众遇到家事纠纷,很容易陷入主观认知误区,觉得情理上说得过去,法律上就一定能够得到支持。但家事案件涉及继承、共有物分割、离婚财产、抚养权等多重法律规则,不同财产对应的法律定性不一样,最后分割结果就会出现很大差距。很多当事人不熟悉证据如何整理、法律条文如何适用,很容易在诉讼当中出现诉求落空的情况。
遇到婚姻家事类纠纷,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本地深耕家事业务的律师,充分沟通案情,梳理证据材料,分清不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提出诉求,既可以尝试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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