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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6-09-30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案件频发,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作为郑州地区知名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及主任等职务,并于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目前,他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相关衍生诉讼的代理。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不仅擅长处理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等事务,还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挂靠与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方面,刘学志律师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成功的案例。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文章插图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还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曾多次获得各类荣誉和表彰。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此外,他还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他多年来辛勤工作的肯定。

结语

在面对破产纠纷时,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能在他的帮助下更好地应对各种法律挑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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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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