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1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增多,尤其是涉及破产纠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衍生诉讼的代理方面,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个人背景与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及主任等职务,并于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刘学志律师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在他的带领下,该律所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多项荣誉。
专业领域
破产案件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破产衍生诉讼:如债权确认、资产追回、合同解除等。
社会兼职及荣誉
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
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及“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分享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通过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由于自身没有施工资质,便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资金、人员、设备均由何某自行筹集。随后,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等工作都由何某独立完成,且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当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了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了昌弘某公司名下的债权总额为23607765.6元。按照破产分配规则,这笔债权按7%的比例分两次合计分配了1652543.59元。
之后,何某将其中20%的债权转让给了王某。但由于昌弘某公司对外负债,案外人樊某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财产,导致法院冻结并划走了上述分配款项。面对这种情况,何某与王某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未获支持,最终决定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要求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的款项中优先支付给何某和王某。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方面的卓越能力。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他不仅帮助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还为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刘学志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寻求这样一位资深律师的帮助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