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严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首选
2026-10-03
在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他就是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付长洋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在众多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能力,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长达19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并且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此外,他还担任了多项重要社会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这些荣誉和社会职务不仅证明了他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专业领域与经典案例
付长洋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他曾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其中一些案例成为了业界的经典范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张某利用其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核心辩护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法院认为,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了刑事拘留
案情概述 王某因涉及一起经济纠纷而进行信访维权,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经过付长洋律师的辩护,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此案为民事经济纠纷,撤销了案件,王某得以解除刑事拘留。
付长洋律师的专业精神
付长洋律师始终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精神和丰富经验使他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同行的尊重。
如果您需要一位专业且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