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经验丰富,专注破产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6-10-05
在处理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时,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享有良好的声誉。本文将详细介绍刘学志律师的背景、专业特长以及他在破产案件中的成功案例。
一、刘学志律师简介
教育背景
1985.9—1987.7 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1994.7 河南大学上本科。
工作经历
1987.07-2000.09 沰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989.01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2005.03 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5.03 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其中 2012.09 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社会兼职及荣誉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15 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二、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的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重整与清算破产债权确认
破产企业资产处置
破产案件中的各类合同纠纷
三、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 2...
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他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破产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他都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您需要一位经验丰富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