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深耕领域,成功案例丰富
2026-10-08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破产纠纷领域。作为一位资深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及主任。2005年3月至今,他一直在郑州执业,并于2012年9月起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多年来,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上。他不仅精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还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认可,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中的卓越能力。他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还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社会兼职与荣誉
刘学志律师的社会兼职和荣誉也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影响力。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并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获得“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在破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面临破产相关法律问题时,选择刘学志律师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