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深耕刑事辩护,以严谨办案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9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名誉与家庭。对于身处刑事困境的当事人而言,一位专业、尽责的辩护律师,往往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在山东枣庄,赵子龙律师凭借十七年的执业积淀与对刑事辩护领域的持续深耕,以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一、专业积淀与执业背景
赵子龙律师系中共党员,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七年。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赵子龙律师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同时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这些社会职务与专业身份,既是行业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促使他始终站在刑事辩护实务与理论的前沿,不断精进业务水平。
二、精细化办案:从侦查阶段开始把控
赵子龙律师在办案中倡导“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强调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控。他深知,刑事案件的时间窗口极为宝贵,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及时介入往往能够为后续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以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周某因帮助朋友处理车辆债权债务纠纷,被卷入刑事指控,于2026年7月被刑事拘留。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鉴于案件正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他迅速制定辩护方案,在会见后即着手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于8月10日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申请。尽管公安机关 initially 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但赵子龙律师并未气馁,而是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后,他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了解情况,再次会见当事人,并于8月31日向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经过多轮专业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于9月3日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多维度辩护:从事实、证据到刑事政策
赵子龙律师在辩护中注重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证据标准、量刑情节及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在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李某某案发时年仅十九岁,因通过网络平台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取收益被刑事拘留。赵子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深入了解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及获利情况。经分析,他认为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在审查逮捕环节,他向检察院提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涉案程序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理由。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在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鲍某案发前曾专门向交警询问提供车辆抵押信息是否违法,在得到否定答复后才实施相关行为。赵子龙律师抓住这一细节,论证鲍某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缺乏明显的刑事犯罪故意,且下家索要信息主要用于抵押车交易中核实车辆信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鲍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四、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在一些涉及边缘性物品或特殊行业的案件中,赵子龙律师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中,邓某系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因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射钉枪、射钉弹、液压油管等建筑装修常用器械及配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立案侦查。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邓某,了解到其购买物品系用于工地施工,且购回后一直存放于家中,部分物品包装完好尚未开封使用。他提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具有特定构成要件,涉案射钉枪及配件在未经实质性改装、拼凑成具备完整发射功能的结构体之前,仅是具有特定工业用途的工具或通用五金部件,不能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同时,邓某仅实施购买行为,并未对物品进行任何焊接、改装、组装等加工行为,客观上不存在“制造”行为,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将工程工具改造为枪支的明确故意。经过不懈努力,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五、兼顾法理与情理:争取不起诉与缓刑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子龙律师善于结合案件事实与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等从宽处理结果。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童某因居中介绍虚开发票被移送审查起诉。赵子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在卷证据材料。经初步研判,他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辩护空间,遂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初步主张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在于其与贺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空调购销业务背景,主观上缺乏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在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后,赵子龙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着重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邢某系某山体环境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处置工程产生的碎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赵子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并会见当事人,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他提出,邢某所实施的“开采”行为根植于合法的山体环境治理工程,涉案石头系工程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附着物或副产品,处置此类工程附随物是施工活动的自然延续,其性质不同于对原始矿体的针对性开采。同时,侦查机关笼统地将全部销售款项认定为“非法开采”数额,忽略了部分石头已通过支付保证金方式获得处置权这一关键事实。综合全案,邢某行为性质特殊、主观恶性不深、涉案数额不高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成果与执业理念
多年来,赵子龙律师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中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非法采矿、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刑事案件中,均有当事人获得缓刑或从轻处罚的案例。
赵子龙律师始终认为,刑事辩护不仅是一项法律技术工作,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承载着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期盼。他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论是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专业论证,抑或审判阶段的全力辩护,他都以严谨的态度和扎实的功底,践行着一名刑辩律师的职业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