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专攻离婚纠纷,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09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离婚往往只是矛盾的起点,而非终点。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常常在离婚之后持续发酵。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宁乔姬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大额财产分割、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复杂房产以及保险理赔款分割等疑难案件。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案件,正是她经手的一宗典型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一、案件背景:一场车祸引发的财产之争
原告廉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刘某某、一女王某。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刘某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2025年10月1日,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案涉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刘某、母亲廉某。
事故发生后,多份保险产生理赔,全部理赔款项均转入被告刘某账户:人保相关身故理赔合计670000元,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1000000元,案涉受损车辆损失险赔付及车辆拍卖残值合计150000元。以上全部款项总计1820000元。
原告认为上述钱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生母有权分得一半,多次向被告索要对应份额未果,遂委托宁乔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分割款项905000元。
二、争议焦点:款项性质与分割比例
被告抗辩认为,车辆损失及残值赔付合计150000元属于死者遗产,剩余1670000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但分割不应当机械平均分配。被告称其患有癫痫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微薄,死者生前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死者成长付出更多,死者亦是被告重要的经济与情感依靠,分割应当对被告予以倾斜。被告还提出,原告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少分甚至不分案涉款项。
面对被告的抗辩,宁乔姬律师从款项性质入手,逐项梳理证据,精准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限,并围绕保险受益权的法律适用展开论证。
三、法院审理查明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死者刘某某自幼跟随被告刘某生活,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业,直至交通事故死亡。案涉车辆原归属死者刘某某,事故后车辆损失险、拍卖残值合计150000元,该部分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或按法律规定处理,保险理赔共计1670000元,按照保险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原被告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被告刘某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原被告另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提起另案民事诉讼,已由其他法院立案。
四、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对款项性质作出明确区分:车辆损失、车辆残值等合计150000元属于死者个人遗产,应按照继承规则处理;人身保险身故理赔款1670000元属于原被告共有财产,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
在具体分割比例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被告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受限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了适当调整,既保障了原告作为生母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困难。
五、案件启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远非“一人一半”那么简单
这起案件给很多面临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提了个醒: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尤其是涉及保险理赔款、车辆赔偿款、遗产等混同款项时,绝非简单的“一人一半”。款项性质的认定、受益权的归属、继承规则与共有财产规则的区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
宁乔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情理兼顾、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她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累计服务家事案件客户超200名,客户满意度达96%,多次收到锦旗与感谢信。她还多次参与长垣广播电台普法栏目《957新说法》,就彩礼返还、离婚财产分割等民生热点问题进行普法解读。
对于正在经历离婚纠纷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熟悉本地司法实践、办案严谨、沟通耐心的律师,往往能在复杂的财产分割中争取到更为合理的结果。宁乔姬律师及其团队扎根新乡市长垣市,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用一个个扎实的案件积累起了良好的专业口碑与行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