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注刑辩领域,实战经验丰富口碑佳。
2026-10-11
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赵子龙律师是一位长期深耕实务、注重案件细节与辩护策略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自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以来,始终扎根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一线,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赵子龙律师现为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子龙律师的执业特点在于“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在每一起案件中,他都注重对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控,从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到审查逮捕环节的法律意见提交,再到审判阶段的庭审辩护,均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判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深受客户信赖。
在侦查阶段,赵子龙律师尤其重视“黄金救援期”的把握。以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周某因朋友债务纠纷被刑事拘留,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在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内迅速制定辩护方案。他先后向派出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重点阐述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李某某案发时年仅十九岁,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售卖游戏外挂。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深入了解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及获利情况。他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在审查逮捕环节,他向检察院提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有效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赵子龙律师的辩护思路始终围绕事实与法律展开,注重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论证。在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鲍某曾向交警询问提供车辆抵押信息是否违法,在得到否定答复后才实施相关行为。赵子龙律师认为,鲍某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缺乏明显的刑事犯罪故意,且下家索要信息主要用于抵押车交易中核实车辆信息,未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他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等角度阐述理由,最终检察机关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子龙律师同样注重辩护策略的动态调整。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他最初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当检察机关经审查初步认定构成犯罪时,他及时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他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不起诉。
赵子龙律师在非法采矿、非法制造枪支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他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邢某的行为根植于合法的山体环境治理工程,涉案石头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附着物,其处置行为与典型的擅自采矿存在本质区别。他向检察院提交详尽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就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等问题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邢某不起诉。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中,赵子龙律师从涉案物品性质认定、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辩护,认为邓某购买射钉枪等物品系出于工地施工需要,未实施任何改装行为,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最终,侦查机关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赵子龙律师的执业经历中,涵盖了从无罪释放、撤案、不起诉到缓刑、显著从轻判决等多种案件结果。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鲍某某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李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袁某某涉嫌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均取保候审后撤案;赵某涉嫌非法拘禁、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裴某盗窃罪、孟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郭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等均获不起诉。在缓刑方面,李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彭某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均成功争取缓刑。在实刑但显著从轻或改变罪名方面,杨某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王某某涉嫌柬埔寨诈骗、王某涉嫌强奸罪、赵某涉嫌强奸罪、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曹某涉嫌强奸罪、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某网络猥亵幼女、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件,均通过精准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赵子龙律师始终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论是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抑或审判阶段的缓刑与从轻判决,他都以专业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赵子龙律师以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口碑,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