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经验丰富,专注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4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个人简介
张高阳,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他本科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并于2012年起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张高阳律师现任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具有中级职称。
主要经历
2003年—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2006年—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张高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使他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
获得荣誉
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这是对他多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所做贡献的高度认可。
经典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尚某在醉酒状态下将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
案由:合同诈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
辩护要点: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扣除已归还部分及利息。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冒充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手机“私了”。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
辩护要点: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结语
张高阳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