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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周旭:专业可靠,深受信赖的选择

2026-10-14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至关重要。周旭律师,作为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创始合伙人,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已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选择。

专业背景与资质

周旭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并在中国律师学院深造,现任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成功案例

案例一:杨某某诉周某某、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事故经过:某年3月1日,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经重庆某路段,跨越道路单黄实线与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周某某全责,杨某某无责。
治疗情况:杨某某住院7天,原告自行垫付部分医疗费,周某某垫付剩余医疗费。
鉴定情况:原单方鉴定为面部瘢痕十级伤残、续医费8000元;保险公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结论仍为十级伤损,续医费金额变更,原告当庭放弃后续医疗费主张。
投保信息:肇事车辆在涉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限额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在保险期内。原告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

原被告诉辩要点

原告诉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两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保险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
被告抗辩:对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的多数赔偿项目金额无异议;主张原告仅面部瘢痕致残,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交强险外医疗费按15%扣除非医保用药由司机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司机自理。

法院裁判观点

赔偿规则: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付,不足部分商业险理赔,仍缺额由肇事人赔付。
关键裁判:原告长期城镇居住,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同理计算;被告以未丧失劳动能力拒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放弃后续治疗费,该项诉求驳回。
文章插图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交强险内赔付杨某某各项人身损失合计103796.47元;
周某某单独承担鉴定费200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周某某承担。
周某某前期垫付医疗费,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结算。

案例二:张某某诉汪某某、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事故经过:某年12月28日,汪某某驾驶新能源轿车在重庆巴南与骑行三轮车的张某某碰撞,交警认定司机全责。
治疗情况:原告住院18天,医疗费由司机及保险公司分别垫付。
鉴定情况: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结论十级伤残、误工120日、护理60日;保险公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摇号选定机构出具意见: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原告对重新鉴定结论多项程序、测量数据提出质疑,鉴定机构书面回函解释。
投保信息:车辆投保交强险+2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及医保外责任险。原告母亲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

原被告诉辩要点

原告诉请: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答辩:事发在保险期,已垫付部分医疗费,依法核定合理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重新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原告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认定原告不构成伤残。
费用核定:无医嘱佐证营养费不予支持;无伤残则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全部驳回;误工费按每日100元、120天核算。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合计赔付1999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专业服务

周旭律师及其团队提供全面的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理赔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
代理诉讼

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周旭律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遭遇交通事故纠纷,不妨考虑联系周旭律师,他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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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周旭:专业可靠,深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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